公法与私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时代,凡规定国家和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仅规定私人间或私团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基础者为私法。[22]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存在不同的学说,典型的学说有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利益说以乌尔比安为代表,认为公法是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个人利益的法律;意思说以德国学者拉邦德为代表,认为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和私法,调整权力者与服从者意思的就是公法,调整对等者意思的就是私法;主体说以德国学者耶律内克为代表,认为应当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区分公法与私法。
从古代的诸法合一逐步发展到近代的公法、私法分立,可谓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文明成果之一。公法、私法分立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的基本分类。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美浓部达吉将公法、私法的区别称为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者私法的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其意义不同。对于国家所制定的一切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欲了解其内容和所生效果,盖不可能![23]德国学者基尔克评价,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24]
正如一枚硬币具有正、反两面一样,公法、私法严格分立的二元化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对于那些恶意侵权、恶意违约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法行为,公法、私法分立的法律体系却呈现为功能上的 “缺位” 和 “失灵”。由于上述不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故不能直接适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而依照现有的民事法律,仅适用一般性赔偿又不足以制裁和遏制上述不法行为,难以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导致出现法律调整上的空白地带。
我国古代一直采用刑民不分、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强调国家权力,私权被极度压制。直到清末推行法制改革,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我国才开始承认私法,承认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划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公私法的划分掩盖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是资产阶级的分类;二是认为列宁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25]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实行,我国的私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生存空间,公法、私法的划分自然也就销声匿迹了。1979年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推行,我国开始构建私法体系,《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我国采用公法、私法严格分立的立法体制。公法、私法的分立,导致了我国法观念和国家观念的变革。[26](www.daowen.com)
按照公法、私法严格分立的二元法律体制,公法和私法各自具有独立的调整空间,公法不能越过二者之间的边界干预私法领域的事务。在我国,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立,重点是强调意思自治,保护个人利益。强调公、私分立,在我国的实践意义主要是要突出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 “第二次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判。[27]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法的理念由强调 “个人本位” 逐步转向强调 “社会本位”。国家公权力开始干预私法领域,一些私法的原则也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公法私法化” 以及 “私法公法化” 的趋势逐渐凸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无形中会对法的理念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大规模侵权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法与私法分立导致的调整真空日益凸显,这更加激发人们关注“个人利益” 的保护,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关注和重视。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功能上能够克服公法、私法分立导致的法律调整真空,填补这一空白地带。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和干预,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折射出法的理念由 “个人本位” 向 “社会本位” 的转变。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弥补民事领域一般性赔偿的不足,对恶意侵权、恶意违约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有学者评价道,“如果说,公法、私法的划分体现了形式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则体现了我国追求实质正义的努力,尤其是对那些一般的损害赔偿难以奏效,或者仅适用一般性赔偿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场合,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哲学层面考察,惩罚性赔偿在特定的领域,将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一方当事人承担,从而达到对另一方的保护,体现了在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新的分配正义观”。[28]
综上,为了填补公法和私法分立所导致的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作为现有民事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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