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就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之一的专利领域而言,对于我国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争论同样激烈异常。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主张,“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专利法也许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世界各国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必然趋势”,我国专利领域应摒弃惩罚性赔偿。[14]有学者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我国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提出质疑,并指出 “我国专利保护出现问题更多是在法律执行方面而非立法层面”。[15]还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也存在短板”,“引入惩罚性赔偿并不是解决赔偿数额低的有效手段”。[16]
吴汉东教授及其团队早在我国 《专利法》 第三次修改期间就提出,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容易被侵犯,故意侵权的危害大于过失侵权的危害,并且由于专利法的不完善,有些侵权人有恃无恐,因此可以考虑在修改专利法时增加有关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并且在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建议稿及说明》 第72条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17]然而,吴汉东教授的观点未被立法部门采纳,第三次修改后的 《专利法》 依然未引入惩罚性赔偿。第三次 《专利法》 修改之后,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呼声持续高涨。有学者在研究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后指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在 《专利法》 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18]也有学者对美国、韩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专利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的情况加以对比分析后提出,我国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以 “促进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法制体系”。[19]持支持观点的多数学者则从专利权固有的特点、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性、我国专利侵权的现状以及补偿性赔偿的弊端等方面论证我国专利领域应引入惩罚性赔偿。[20]还有学者认为,“《专利法》 从现实、理论到实践都已经做好了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准备”。[21](www.daowen.com)
尽管关于我国专利领域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争论目前尚无定论,但是,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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