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强调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不法行为的实施只会引起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财产或利益的 “此消彼长”,不考虑不法行为对受害人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伤害,也不考虑不法行为对除涉事双方以外的人影响。惩罚性赔偿不仅要考虑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财产上的 “此消彼长” 关系,而且要考虑不法行为对受害人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伤害,还要考虑不法行为对不特定第三人和社会的危害。补偿性赔偿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弥补和填平受害人的损失,以此为出发点,补偿性赔偿只关注受害人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简言之,补偿性赔偿关注的是 “过去”,强调事后的 “补救”。与之不同,惩罚性赔偿在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基础上,强调对加害人的惩罚,以此来震慑加害人和潜在的不法行为人,防止和遏制其以后再次实施类似的不法行为。简言之,惩罚性赔偿关注的是 “未来”,强调事前的 “预防”。
所谓 “预防”,是指损害赔偿的震慑作用可以使潜在的不法行为人更为谨慎,以预防未来损失。预防损害并非损害赔偿法的独立目的,而是赔偿原则的一个 “值得追求的附属效力”。[24](www.daowen.com)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通过对已发生的不法行为的惩罚,让人们认识到进行不法行为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人们就会谨慎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这就是威慑的效果。”[25]“预防损害的利益在于,避免损害的成本比造成损害的成本低。”[26]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加害人额外承担赔偿金的方式,告诫加害人必须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告知和警示潜在的行为人不要效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从而防止和遏制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发生,起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威慑和预防作用。波斯纳认为,在故意侵权案件中,“通过解决关于有利于原告的实际损害的全部疑问而保证损害赔偿具有有效的威慑力;所以,这只要在其实际损害赔偿估价上加一定程度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就能解决这一问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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