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首要的、最为突出的功能就是对不法行为的惩罚。贝勒斯曾指出,惩罚的中心理念是人民必须为其不轨行为“付出代价”,在刑法中,这些代价指刑罚;在民法或私法中,它主要指对受害者支付金钱赔偿。[22]
补偿性赔偿是以受害人为出发点的,其终极目的是弥补和填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强调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原状。与之不同,惩罚性赔偿是以加害人为出发点的,其终极目的是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强调对加害人所实施不法行为之道德上可责难性的制裁。
补偿性赔偿所遵循的填平原则,要求对受害人财产的弥补既不能多也不能少,以刚好 “填平” 受害人的损失为限,故对受害人的补偿不能超过受害人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则体现为,加害人在填平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的基础上再额外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加害人所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多少则取决于其可责难性的程度高低。进一步讲,衡量加害人的可责难性的程度高低,则需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加害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或主观恶意,反映了加害人所实施不法行为的恶劣程度,成为其应受谴责或责难的根源和基础。由于补偿性赔偿强调受害人财产状况的恢复原状,因此,补偿性赔偿的实施只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即可,不需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更不需要考虑加害人的可责难性。在此基础上,补偿性赔偿对加害人实施的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恶劣行为无能为力,对加害人所实施恶劣不法行为的可责难性不具有丝毫制裁功能。简言之,补偿性赔偿不具有对加害人的惩罚功能。这恰恰凸显了补偿性赔偿在功能上的缺陷。惩罚性赔偿以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为终极目的,这刚好能够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上述功能缺陷。(www.daowen.com)
概言之,惩罚功能是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最明显的区别,也是惩罚性赔偿对补偿性赔偿功能缺陷的有益补充。
“强制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完成惩罚目的之间的联系,在概念上是直接的,在估价某一个人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之后,如果强制实施适当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就实现了这一惩罚的目的。”[23]对加害人强制实施惩罚性赔偿,通过强制加害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的方式让其付出巨大代价,这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犹如触犯刑法的不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一般,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使得加害人的财产自由受到限制。财产上的不自由或不利益对加害人来说同样是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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