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年金最初的提法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一次提出是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2000年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
(1)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
(2)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3)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允许在税前列支。
(4)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国发〔2000〕42号非常重要,具有阶段性和标志性意义,在总结过去10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创造了条件。
辽宁省根据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于2002年下发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www.daowen.com)
2004年1月6日部第20号令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紧接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以令第23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第20号令解决了企业如何建立企业年金,第23号令解决了企业年金如何管理,结合起来成为制度规范,标志我们国家进入了依法建立、依法推进、依法管理企业年金的阶段。
2005年,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阐明了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对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力,更好的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意义。文件还强调了企业年金资金管理方式:
(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
(2)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3)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实现规范运作。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要求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要求将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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