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2000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按辽宁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辽劳字〔1999〕100号)文件执行,即:
(1)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2000元;一次性救济费执行民政部民优〔1986〕6号文件的规定,即: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本人离(退)休费计发,计发基数为: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各种生活物价补贴)。
从2004年10月起,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按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104号)文件执行,即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发给。
从2005年5月起,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按辽人发〔2005〕5号文件执行,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2)离休人员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1995〕23号文标准执行,即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者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月补助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月补助135元。
为进一步贯彻辽劳社发〔2003〕127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0元掌握;农业人口按各市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www.daowen.com)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第一条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第一条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第一条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15元。
(3)退休人员(无论有无供养直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退休时企业单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3个月的市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退休时企业单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10个月的市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对象的户口所在地的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给。其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救济费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户口所在地的市月社会平均工资。对供养直系亲属孤身1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其标准的200%发给。
(5)从2000年1月1日起:发生因工致残1~4级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定期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的基数一律按辽宁省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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