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离休作为一种特有的安排老干部的形式规定下来是在1978年,离休条件经过了几次变化。现行的基本条件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1)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取得军籍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以上基本离休条件的基础上,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离休条件又做出了一些解释和补充。其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1)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离休。这样,原规定必须是享受供给制才能办理离休的,就只限于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了。同时,还对“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作出了规定: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解放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可视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2)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可视为享受供给制待遇,办理离休;新中国成立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对待,可以办理离休。(www.daowen.com)
3)新中国成立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或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所谓“以后提为干部的”,是指其在办理离休手续之前,按必要的提干条件并经审批程序提为干部的。
4)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办理离休:①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作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②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长于当工人的时间;③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5)符合现行离休条件,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办理离休。但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后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6)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如新中国成立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7)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八个民主党派,至今仍是其成员的,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可以办理离休。但以后自行与民主党派脱离组织关系或未重新登记的,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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