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力企业高级职称职工离退休规定全解析

电力企业高级职称职工离退休规定全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企业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电力企业高级职称职工离退休规定全解析

答: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高级专家,即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但是,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1)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电力部门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2)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电力部门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3)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企业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www.daowen.com)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规定,199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该《通知》明确指出,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①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②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③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④是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同时还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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