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与盗贼斗争:成功制服扒窃分子的有效方法

如何与盗贼斗争:成功制服扒窃分子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反扒民警与扒手进行搏斗时,失主及群众应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制服扒窃分子。正当民警有口难辩,窃贼正欲脱身之机,失主及时赶到,说明情况。6月15日晚上,董某利用在银行金库工作之便,从金库盗窃人民币130万元。几分钟后,一辆警车驶来,公安民警将扒手押解而去。

如何与盗贼斗争:成功制服扒窃分子的有效方法

1.发现盗贼正在作案或作案后逃跑,应沉着冷静,客观分析,拖延时间,以待有利时机设法逃脱;也可以利用物体的碰撞、碎裂发出的异常声响达到报警的目的。例如,可采用推倒橱柜、打碎花瓶、砸坏窗玻璃等方法引起邻居及路人的注意。当遇到团伙作案时,可以利用犯罪分子人多心杂的特点,抓住其中态度和行为消极的从犯做分化瓦解工作,以影响其他案犯放弃犯罪或减轻犯罪程度。在自卫过程中,要善于利用犯罪分子作案时的恐惧心理,从心理上战胜对方。要尽最大努力,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伤害。

(1)在自己完全有能力战胜对方的情况下,忌在歹徒面前表现出惊恐和手足无措,这样反而会助长其嚣张气焰。须知,坏人总是色厉内荏的,其表面的凶狂正是本质虚弱的表现。

据一名盗贼交代,有一次他在某宿舍楼撬开一家的大门准备盗窃时,发现主人在家,当时楼道上也有人走动,他以为这家主人定会大喊大叫,那就完了。但出乎意料的是那人并没有吱声,这使他的胆子大了许多。过了几天,他又返回那栋楼偷了两家。

(2)对熟识的盗贼,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视情制造适当的台阶,让其离开后再报警。切忌现场纠缠,防止其杀人灭口。

(3)作为旁观者,发现盗贼正在作案或作案后逃跑时,应主动与失主、群众一起追堵、抓获。某地曾发生一件众人捉贼的感人故事:夏女士走在路上时,被两名小偷尾随,其中一个用手拉开夏女士背包的拉链盗走一个钱包。这一切恰被马路对面一位骑车的男子看得真切。该男子急忙告知夏女士,并主动用自行车带夏女士追赶小偷,但未找到。夏女士估计小偷可能还会出现,便和朋友到公交站寻找,果然发现了其中一个。夏女士大喊“抓小偷”,并勇敢地冲上去,路过此处的群众也纷纷闻讯追赶,终将小偷抓获。市民们以实际行动共谱了一曲正义之歌。

2.反扒民警与扒手进行搏斗时,失主及群众应积极协助配合,共同制服扒窃分子。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扒手在其丑行败露后,往往以刀片划伤头部、腹部,或以吞食铁钉等方法自残,有的女贼甚至装疯卖傻或上演脱衣丑剧企图得到路人同情,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遇此情况绝不能心慈手软,不要为“苦肉计”所迷惑。

【案例】一名窃贼盯住刚从银行取款出来的一位市民,趁其不备偷走放钱的皮夹,谁知这一情景恰被反扒民警目睹。一番追逐后,窃贼眼看被抓住,便一边扔掉皮夹,一边用刀片划脸,顿时血流满面,于是便诬称民警打人。一些围观群众不明真相,也纷纷指责民警,甚至有个别不法之徒乘机起哄。正当民警有口难辩,窃贼正欲脱身之机,失主及时赶到,说明情况。窃贼见诡计戳穿,只好束手就擒。

还有一些盗贼在罪行败露后采用“贼喊抓贼”的伎俩,企图转移人们的视线,也值得人们的警惕。

当你发现扒手现行作案时,要注意适时捉拿,人赃俱获,既要胆大,又要心细稳妥,沉着冷静,不要急于求成,避免造成被反咬一口的被动局面。

3.服务行业是盗贼,尤其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落脚藏身和销赃的重要处所,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一面设法稳住对方,一面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应注意:

(1)典当、寄卖行业已成为盗贼销赃的重要渠道和途径,当服务人员发现典当人、寄卖人不能准确说清所典当、寄卖物品的品牌、性能、价格,或所典当的物品报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典当人、寄卖人说话吞吞吐吐、前后矛盾时;

(2)银行营业员发现取款人神色慌张、左顾右盼,所持存单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报不出存单密码时;

(3)旅馆、休闲业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藏身的重要场所,服务员除了加强内部管理外,应认真审查、登记住客身份证,发现持证人相貌与照片、持证人口音与身份证地址明显不符时,可先行安排其住宿,同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案例】2010年6月16日下午,一名外地男子手提旅行箱,投宿杭州某宾馆,总台服务员在办理登记时,发现该男子身份证有假,便不动声色地安排其入住,然后迅速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在3分钟内赶到宾馆。此时,那名男子正在房间焚烧银行的金库票据,民警们随即对此人进行盘查,当场查获109.7万元现金和3张身份证。经审讯,此人供认自己的真名叫董某,系某银行的经济民警。6月15日晚上,董某利用在银行金库工作之便,从金库盗窃人民币130万元。此案从犯罪分子作案到落网,前后不到30小时(此时被盗单位还蒙在鼓里,不知被盗一事),多亏旅馆服务员的智勇。

此外,对手续齐备但昼伏夜行、行踪诡秘的旅客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住店后不久突然退房或不辞而别的旅客,应及时查看其房间内的其他旅客有无异常,发现疑点立即报警。

(4)司乘人员、营业员是公交车辆上和商场(店)内防扒的重要力量,当发现可疑人员在车上或柜台前转悠时,可用适当言语提醒乘(顾)客加以提防;发现扒手正在行窃时,可采取有力措施与乘(顾)客一起将其人赃俱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在这方面,社会上曾涌现出一例英勇感人的事迹。

【案例1】一辆“中巴”载着昏昏欲睡的乘客从绵阳开往成都。两个男子却在车内东张西望地来回走动。正当车后部的男子将手伸向一位熟睡的乘客上衣口袋时,司机突然连续急刹车,使车身剧烈抖动,乘务员同时大吼一声,扒手顿时吓得瘫倒在地,右手食指被手中行窃用的刀片划得鲜血直流,而前面望风的男子也来了个“狗吃屎”,扑倒在引擎盖的行李包上。

【案例2】某日上午,北京116路公交车上。当时乘客较少,前车门售票员忽然走向后车门售票员,压低声音对同伴说:“前面有个小偷,正偷一个女孩的包,拉链都打开了,我捅了女孩几下,她都没有反应,你看怎么办。”后车门售票员小声说:“抓,抓他个正着。”旁边几位乘客也点头示意表示赞同。一张无形的网在乘客和乘务员的默契下形成了。

几分钟后,汽车停站之际,前台售票员突然大喊一声:“别开门,车上有小偷,请大家配合,先别下车。”刹那间,车厢里沸腾起来,众人围上前去包围了一个穿皮夹克的外地男青年。车厢前后,有两位男士同时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有几位女士当即对“皮夹克”进行数落。此时,“皮夹克”在众人威慑下,一边装聋作哑,一边颤抖地把一个钱包、一部手机塞回到姑娘的挎包内。几分钟后,一辆警车驶来,公安民警将扒手押解而去。(www.daowen.com)

有时在行车途中,乘客发现失窃,如果确认扒手和失窃物品仍在车上,司乘人员可将汽车开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如果有人强行下车,应予阻拦。

有位女士曾向笔者讲述这样一件事:一次,她去一家商店购物,正在柜台前挑选商品时,女营业员却突然要其“先付款”,让其不解。就在她下意识地将手放在装钱的裤子口袋时,猛然触摸到另一只手,回头望去,只见一名男子从身边急速开溜,她顿时恍然大悟,明白了营业员的良苦用心!

在此顺作提醒,当你乘车或购物,乘务员或营业员要你“朝里走”,说你“钱不够”时,说不定就是对你的一种紧急暗示,这时你一定要多加小心!

(5)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间长、活动范围广,接触人员复杂,一旦发现神色慌张或携带可疑物品的乘客,应不动声色,通过打开“双跳灯”甚至故意违章等方式,引起执勤民警的注意,协助抓获嫌疑人员。

【案例】刘某和董某均是聋哑人,家在黑龙江。这天上午,他们来到某市一家电信营业厅。刘某以零钱换一张“A66”开头的百元钞票为由骗取营业员的信任,借机在营业款中翻找。与此同时,董某来到柜台向营业员提出其他业务要求,趁营业员没觉察,刘某迅速从营业款中偷走5600元,随后两人离开营业厅,准备“打的”逃离。

上了出租车后,“的姐”见两人神色慌张,又没带行李,便提高了警觉。车至扬中大桥时,她见有警察设卡,便故意打开“双跳灯”,减速慢行。随后,警察拦下车辆进行盘查,成功抓住两名犯罪嫌疑人。

公民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的线索。犯罪分子总是生活、活动在群众之中,不管他们作案的方法多么隐蔽、手段多么狡猾,都不能完全避开广大群众的耳目,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依靠群众是侦察破案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强大力量源泉。作为公民,虽然没有侦察破案的义务和权利,但却有提供破案线索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证人,除上述第2款规定的以外,任何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职务高低和性别、健康状况如何,只要知道案情,就有下列作证的义务:有受司法机关通知到场的义务,有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司法机关提出的问题的义务,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同时,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作证。证人证言是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因此,证人必须客观、如实地向侦查人员和法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欺骗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就触犯了刑律,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公民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哪些方面的破案线索呢?

(1)案发时间内在盗窃现场附近转悠、出现的嫌疑人线索。

(2)嫌疑人逃离现场的线索,包括逃出现场的方法(从门、从窗、用绳索系下等)、逃离现场的方法(驾车、骑自行车、骑摩托车、乘出租车、步行等)、逃离现场的方向、逃离现场的人数、逃离现场时携带的物品、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其他如嫌疑人有无受伤、讲话的内容和口音等。

(3)盗案发生后,嫌疑人神色反常的线索,如神情紧张、回避议论相关话题等。

(4)嫌疑人所持物品和其身份、经济条件不符的线索,如:经济条件较差的人突然拥有汽车、摩托车,嫌疑人或其家属戴金挂银等。

(5)嫌疑人暴富、奢侈消费的线索,如突然砌房造屋、室内装潢、偿还大笔欠款,无固定职业的人经常游山玩水、抽高档香烟、穿名牌服饰、经常出入休闲中心和舞厅等。

(6)嫌疑人身边物品与案件被盗物品相同或相似的线索。

(7)低价销售物品或出售与本人身份、职业不符的物品的线索。

(8)嫌疑人具备某些作案条件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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