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鼓励

国家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鼓励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国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表彰、奖励。目前,很多省、市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条例、条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鼓励、保护和支持。国家用法律手段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突破了以往用道德杠杆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的局限性。

国家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鼓励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国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表彰、奖励。1998年,全国还评出首届“见义勇为十大英雄”。

目前,很多省、市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的条例、条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鼓励、保护和支持。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江苏省于1995年6月施行、2009年5月修订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资金”等单项或多项奖励;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者,可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该条例还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二是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治疗;三是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符合享受工伤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按工伤、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四是见义勇为人员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五是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权。另外,条例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或无固定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来源作了具体规定。据悉,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到2011年6月,该省的见义勇为基金已超13亿元。

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仅可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且是对一切犯罪分子的警告:谁胆敢为非作歹,受害者和任何在场的群众都有权进行防卫,这是法律所许可和支持的。

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注意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条件:

一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个人的;既可能是针对本人,也可能针对他人。

二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如犯罪分子入室盗窃遇见事主时持刀行凶(此时案件的性质已转变为抢劫)。(www.daowen.com)

三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的或已经实施终了的。

四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害,以阻止其侵害行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其他人员实施防卫。

五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遇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时除外。由于“防卫过当”是不法侵害所引起,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施行的,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用法律手段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突破了以往用道德杠杆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的局限性。与此同时,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为“见危(死)不救”立法,他们认为光靠社会道德、政策倾斜、领导呼吁是不够的,唯有法律才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与反对和惩罚见危不救是一致的,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这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才能更有效地达到预期目的。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惩处“见危不救”的规定,除了对人民警察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外,法律还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制定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惩处“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势在必行,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社会上见义勇为者将越来越多,我们的社会也将更加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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