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案时间一般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人员稀少时,如中午,白天上课或晚自习时等。
2.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校内外比较偏僻、阴暗、人少的地带,一般为树林中、小山上、灯光暗淡的公路旁、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3.抢劫的主要对象是携带贵重物的、独自行走的、因谈恋爱滞留于阴暗无人地带的学生。
4.从作案人员看,除了个别是流窜作案外,多数是校园及学生公寓附近不务正业、有劣迹人员,或居住在这些地方的外来人员。这些人对校园周边环境较为熟悉,往往结伴作案,作案时胆大妄为,作案后易于逃匿。
(二)中学生、大学生防抢攻略
1.住学校宿舍、公寓是最安全、明智的选择,如果租住在校园周边地区的民房,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会增加遭抢劫的风险。
2.外出散步、游玩、活动时,不要随身携带过多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携带较多现金,最好是结伴前往;现金或贵重物品最好贴身存放,不要置于手提包或书包内。
3.不外露或向人炫耀贵重物品。
4.如果独自外出或与恋人约会,最好避开人员稀少、偏僻、视线不良、遭劫无援的时间和地点。单独外出时,不要显露胆怯害怕的神情。
5.一旦被抢,应及时报案,向警方提供歹徒体貌特征等情况。
【案例1】一个蒙面人持刀闯进福建省浦城县光明社区一幢居民楼抢劫,当场吓晕80多岁老妇人,正在卧室做作业的高中女生小杨临危不惧,机智地向路人扔纸条求救,终于擒获了劫匪。事后,附近居民都对女孩的机警和勇气赞叹不已。
当晚11时,小杨的姥姥刚打开家门准备倒垃圾,一个蒙面人突然闯进屋子并将老太太推进厨房。老太太急切呼喊:“快抓贼,快抓贼……”但只喊了两声就没有声音了。正在卧室做作业的小杨马上意识到家中遭抢劫了,虽然一阵惊慌,但机警的她立即将卧室门反锁上。尽管能清晰地听到劫匪在外间翻动橱柜,她仍镇定地躲在屋里一声不响,并用水彩笔写了“快救我,我在304室”字样的纸条揉成一团从窗户扔到楼下。先后有两个过路人从楼下经过,遗憾的是都没有注意到楼上扔下的纸团。几分钟后,两名保安夜巡经过此地,小杨急中生智抓起茶杯盖向夜巡人员扔去,接着又将准备好的纸团扔给保安。保安迅速按纸条的门牌找到小杨家,蒙面劫匪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被保安从厨房揪了出来。被吓晕的老太太经一番施救后,也恢复了神志。
当保安揭开蒙面人的头罩时,小杨发现劫匪竟是一个月前被她家辞退的保姆的丈夫张某。
【案例2】新闻媒体曾广泛宣传抚顺女工张某智斗入室抢劫的歹徒的感人事迹,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1999年7月的一天上午,35岁的张某下班回家在门口脱、换鞋时,隐约觉得背后有人飞快地跟过来,未及转身,就被人猛推一把,栽倒在地。歹徒关上门,一手握刀,一手掐住张的脖子,低声喝道:“钱呢?”张某被这突如其来的袭击吓了一跳:“你是干啥的……你让我起来……我给你拿。”歹徒放手后,她才清醒了许多。她把兜里的20多元钱全部掏了出来,并按歹徒“旨意”又将项链、戒指摘下,说:“还没发工资,没有钱了。”歹徒不信,找来绳子将她捆绑(她故意撑开两手腕之间的距离,好让绳结松一点儿),接着在橱、柜里翻钱。张某想起新闻报道里说,歹徒尽管穷凶极恶,其实心虚得狠。于是她在听出了歹徒是本地口音,并记住了他的体貌特征的情况下,吓唬歹徒说:“我爱人出门办事,一会儿就回来,我弟弟今天中午也要过来,你没看到我买了那么多的菜吗?那就是为他们中午吃饭准备的。你赶紧走吧,晚了就出不去了。”为了缓解气氛,迷惑歹徒,她又以同情的口吻说:“你也不容易,走了这条路肯定是逼出来的。我也挺困难的,你把钱拿走就完事了,咱们相互理解一点儿。”这时,门外响起了急促的敲门声。原来,张某上楼时遇到邻居赵家的15岁男孩,男孩见一个40多岁的陌生男子蹑手蹑脚跟在张某身后,感到可疑,便站在楼道上观察动静,当听到张某的尖叫声和重重的关门声时,男孩赶忙将情况告诉父亲,其父立即向“110”报了警。
张某见歹徒大气不敢出,为防止其狗急跳墙,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说:“外面可能是收电费的。”可是,歹徒却熬不住了,一会儿蹲在门边听听,一会儿又走到窗前往下看看。这时,大门再次被敲响,门外传来民警用对讲机讲话的声音,歹徒通过“猫眼”向外看,顿时惊恐万状,在屋里紧张地转来转去。这时,张某完全有机会冲过去开门,但这一行动如不成功,很可能招致歹徒的极端报复。她觉得最紧要的是在民警冲进来之前稳住对方。
于是,张某的胆子大起来,开始不住地说话,想动摇歹徒的心理防线:“你看楼下是菜场,人很多,你跳下去也逃不掉,再说楼这么高,摔不死也会落个终身残疾。”歹徒嘴挺硬:“警察冲进来,我拿你当人质。”说完,把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此时,张某见歹徒头上的虚汗直淌,就说:“你要是杀了我,肯定也没好结果。你最好把刀藏起来,因为在法律上拿刀与不拿刀是两回事儿。”见歹徒的态度渐渐软了下来,张某又劝道:“你现在已出不去了。国家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自己去开门与警察冲进来抓你也是两种性质。”“警察进来,你不说啥吧?”歹徒近乎乞求地问道。“我不说。”张某口气坚定。
歹徒先把刀、绳等作案工具塞进张家的冰箱里,又把抢来的200元钱藏在鞋垫下面(可气可笑的贪婪本性),还把戒指、项链一一还给了张某。处理停当,歹徒让张某开门。民警一跃而上,扑住了歹徒……
事发后,张某说:“当时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全自己的性命,这比什么都重要。”她深有体会地说,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最容易遭受侵害,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不能太软弱,这会助长歹徒的气焰;但也不能不讲策略地一味强硬,这可能招致杀身之祸。要尽快镇定下来,寻找对策与歹徒周旋,沉着勇敢,以智取胜。
【案例3】一日凌晨,某市一幢没有灯光的住宅楼里突然传出一声短促的女子尖叫,一名热心邻居随即拨打“110”报警。该市3名巡警随即来到现场,经过一番搜寻,发现发出尖叫的房间里寂静无声,但这户人家的防盗门是虚掩着的,里面的木门却紧锁着。民警随即敲门,让里面的人开门。但是敲了20分钟,一直没人开门。民警顿生疑问,便悄悄将耳朵贴在门板上,捕捉到屋内有一丝轻微的声响。民警立刻踹开门,发现屋里竟藏着3名蒙面持刀歹徒,3名女子被捆绑在屋中。在几分钟时间里,民警和劫匪展开殊死搏斗,将3名劫匪全部生擒活捉。
据事主小红说,凌晨1时许,她和同屋的姐妹小丽在外面唱完歌回家。在敲门让保姆小华开门时,她们隐约听见楼下的拐角处有动静,但用手电筒照了照,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当小华打开防盗门时,楼下突然冲上来3名蒙面持刀男子,将3人捆绑起来。劫匪进屋后四处翻箱倒柜,找出手机、银行卡和存折。当劫匪威逼3名女子说出密码时,听见民警敲门声,其中两名劫匪顿时慌了手脚,连忙跑进西卧室打开窗户,准备跳窗逃跑。在客厅的劫匪则一再安慰同伙:“冷静、冷静,他们一会就要走的!”在此期间,小红一直在用脚在地板上蹭,希望引起民警的注意。
【案例4】电影《保持通话》中,大S扮演的单亲妈妈被歹徒锁到一个货柜内,趁无人看守时将一台损毁的电话重组,奇迹般地打出一个电话,搬来了救兵。
8日凌晨1时10分,在浙江宁波市邱隘镇文卫路上,同样上演了用手机救人的一幕。
报警的女子姓熊,90后。8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她下了夜班回家。
从厂里到宿舍约1000米的距离,走10分钟就能回去。但午夜,四周一个人都没有,小熊一时害怕,拨通了男友的电话。正是这个电话救了她。
很快,她走进了宿舍区大门,沿着河边一小路行走,刚和男友说了句:“我快到家了。”突然,从身后冲上来一名男子,勒住了她的脖子,捂住了她的嘴,压着声说了句:“把钱拿出来!”小熊明白了,自己遇到劫匪了。她垂下双手,趁机把手机放在了裤子口袋内。
此时,手机保持着通话状态。
男子抢劫后聊起了天:“钱算借的,不能报警。”
借着月光,小熊看清楚了,劫匪年纪很小,可能不到20岁,160厘米左右的身高。男子将小熊拖至附近一辆小车尾部,将其按倒,拔出了刀,“我只要钱,手机这些东西都没用!”
在抢得25元钱后,男子反而不知所措。因担心女子喊叫,他待在原地聊起了天。
“这钱算是借的,我会来还的,但是你不能报警,否则……”听到劫匪在耳边略带俏皮,一字一顿地说出这句话时,小熊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因为这时,对方手里那把水果刀,还硬生生地抵着自己。
不过,她心里已经有了底,因为裤中的手机一直上演着“保持通话”。为了让男友听到自己的遭遇,小熊说话时放大了声响。
而男子也没发觉,得手后,蹲坐在对面,和她不着边际地瞎扯。
男子表示,他姓杨,今年20岁,江苏东海人。他说,前段时间被网友骗至宁波,现在手上没钱了,只是想弄点儿钱回家。男子言辞之切,一个劲地请求她不要报警。
聊了近10分钟后,男子准备离开。这时,男友和邱隘派出所民警赶了过来。几人合围,将男子拿下。
原来,小熊的男友正是通过手机,听到了歹徒的对话,才报警的。
【案例5】章女士下夜班回家,拐进巷道时,身后传来急促的脚步声。她转过身,借着远方路灯的余光看到两个男青年朝她走来。她立马联想到昨晚邻居一女子被两名男子抢了,不由一惊,但很快便镇静下来。她用平稳而高亢的声调“关心”地问:“兄弟,你们找谁呀?我给你们喊,这个巷子里的人我都熟。”其实,她刚搬来,一个人也不认识。两青年被这突如其来的“关心”震住了,愣愣地站着。章女士趁机往前走,边走边掏出钥匙,并故作轻松地哼起小调。这时,身后又响起越来越近的脚步声,她立即转身问:“兄弟,你们好像是三儿的朋友吧?要找三儿我给你们喊。”“三儿——三儿——”她不停地边走边大声叫喊。喊声使两青年不敢向她靠近。她已到门口,迅速开门进屋,并电话报警。民警闻警而动,将两青年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他们对自己预谋抢劫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出包括头天晚上在内的系列抢劫案。
【案例6】一个是身高不足1.58米,体重只有40千克的弱小女司机,一个是手持片刀的劫匪;女司机与劫匪周旋50分钟后,成功协助巡警将其抓获,而自己毫发无损。
这天上午8时40分许,一名身着西服的男子在璧山县城坐上了施女士的出租车,称要去来凤镇。车启动不久,施女士便发现乘车人的手臂上有多处刺青,立即提高了警惕,并开始旁敲侧击。施女士用自豪的口吻说起璧山的治安很好,并将沿途经过的多个治安岗亭指给该男子。接着,施女士又谈起出租车生意不好做,还故意把车上的30多元钱翻出来给对方看。
当车行驶到来凤镇时,男子要求施女士将车开进一条仅有一车多宽的小巷子中。施女士故作不解地问对方:“前方修路了,过不去,怎么办?”见此,男子恼怒地喝令施女士把车重新开回县城。预感情况不妙的施女士给丈夫打了个电话。让丈夫在沿途等候自己。
当车行驶至一转盘处时,施女士发现那里发生了车祸,有很多人聚集。碰巧,有两人拦车欲搭车回县城,施女士便放慢了车速和那两人搭讪。就在这时,一个凉飕飕的东西架在了脖子上,同时耳边传来威吓声:“快开车!”
不多时,车行驶到了收费站,施女士称从收费站下车可以逃跑,并一再保证她不会报警。并开导劫匪道:“前面有车,冲过去是不可能的,就算冲过去,也会被人抓到的。”抢匪听从了施女士的劝告,就在交过路费的同时,施女士打开了车上的应急灯。
就在施女士经过转盘时,“的哥”陈师傅看到了歹徒将片刀架在她的脖子上。陈师傅随即掉转车头,一直尾随在施女士的车后,并用电话和警方保持着联系。
上午9时8分,璧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立即展开布控。很快,施女士的车后加入了两辆警车,劫匪开始慌乱起来,并要求施女士停车。
就在警车几乎将施女士的车合围起来时,施女士猛踩刹车,准备下车的劫匪一下子栽倒在地。机智的施女士大喊:“往左侧跑!”对方没有多想,就朝左边跑去。这一跑恰好钻进了巡警的包围圈,劫匪被包围后,将手中的刀扔在地上,高举双手并大喊:“我投降!”从接警到抓获劫匪,璧山警方只用了8分钟。
经讯问,劫匪蒋某为四川邻水县人,3天前来到璧山,由于求职未果,身上只剩下10多元现金。作案前,蒋某准备了迷药和片刀。
【案例7】3名歹徒在豪华“大巴”上持刀抢劫,在机智乘客悄悄用手机短信报警后,高速公路交警火速出警,将3名持刀歹徒制伏。
这天下午4时许,河北省青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到报案称,在一辆潍坊至济南的大巴上,有持刀歹徒在翻动乘客的箱包、物品。值班的朱副大队长立即带领10名交警在下行线青州服务区设点堵截。
5分钟后,交警截获大巴,并立即登车,对车门、车窗等进行了控制,抓获3名歹徒。3人均为黑龙江人,他们从潍坊车站上车后分别坐在大巴的前、中、后位置。当车驶上高速公路后,他们凶相毕露,手持匕首翻动乘客的箱包、行李,碰到乘客反抗就拿匕首威胁,全车乘客敢怒不敢言,多亏坐在最后一排的一名乘客趁歹徒不注意,机智地用短信报警。
在乘客的帮助下,交警又在车上查获了他们从别处盗抢而来的赃款及笔记本电脑等赃物,价值3万余元。
【案例8】2004年2月4日,长春市东大桥附近某公司的大墙外发生一起抢劫案件:劫匪为抢包刺伤一名女大学生,市民李先生见义勇为,当他在众人的帮助下将劫匪制伏后,意外地发现,被抢女孩竟是自己的女儿。
李先生是长春市公路客运公司的一名司机。2月4日中午,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公司。11时40分许,他在清理车厢时,突然听到墙外有人呼救。他透过墙上的铁栅栏向外一看,发现远处一名男子正与一女子争抢一只包,那名女子被打倒在地,一边与男子搏斗,一边大声呼救。见此情景,李先生急忙跳到墙外向现场跑去,抢包男子见有人追来,便向伊通河方向逃跑,李先生则打了一辆出租车紧追于后。
追出一段距离后,李先生见该男子跳进了伊通河河坝内,便也下车跳下,继续追赶。最后,李先生与随后赶到的长春市巡警支队两名民警将该男子抓获。
当众人押着劫匪回到案发现场时,被抢女子已从地上爬起,李先生惊讶地发现:被抢的女子竟是他的女儿!此时,她的肩膀右后侧部位已出了不少血,白色羽绒服都被血浸透了,原来,劫匪的刀扎在了她的右肩上。大家急忙帮李先生将女儿送到医院。
在外科急诊室里,惊魂未定的受害人李某说,她是长春市某高校的学生,想趁中午时间去看看父亲,当她走到父亲单位的西墙外时,遭到了抢劫……
【案例9】一天晚上10时30分,林某与朋友聚会后,在北京朝阳区某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后,正欲转身离开时,被突然闯入的一名蒙面男子推倒在地。该男子提刀顶住林某的腰部,逼她将银行卡重新插入取款机中,当ATM机显示余额不足百元,无法取出时,男子又逼其交出1000元现金。为了稳住对方,林某从容与其交谈,在得知其抢钱是为母亲“看病”时,便假称自己身上虽然没有带足钱,但可以让朋友马上把钱送过来,并借用对方的手机向朋友借钱。趁男子不注意时,顺便道出了自己取款遭抢的情况。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男子当场抓获。
原来,犯罪嫌疑人孙某为了满足自己在女友面前摆阔的虚荣心,曾多次向父母、朋友借钱,可入不敷出的孙某总是感到手头拮据。4个月前的一天晚上9时许,孙某在路边等候朋友时,看到一名单身女士走进了对面的ATM机房,抢劫的念头便闪现出来,他用围巾遮挡住面部跟了进去,抢得现金2000元。第一次轻易得手的孙某尝到了甜头,于是便连续作案,用同样的方法在ATM机房对单身取款的女性抢劫3起。
【案例10】2002年12月7日晚8时许,刚刚参加完报社“热线新闻”版创刊两周年庆祝会的《福建日报》记者王国萍还沉浸在兴奋之中。当她步履轻松地走到自家楼下时,突然被一把刀抵住了腰部,她的第一反应就是遭遇抢劫了!她不由自主地后退了几步,靠在楼房的墙壁上。黑暗中,歹徒命令道:“把钱交出来!”
王国萍想到自己口袋里只有10多元钱,她怕给了钱后,不能让对方满足,反而让其觉得受到了羞辱,从而激怒了对方,做出激烈的举动,便随即用非常轻缓的口气解释说:“我身上的钱刚刚买了东西,只剩下10多元,如果你要,我就给你。”对方未置可否。王国萍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一边猜测着,一边又说了一遍:“我只剩下10多元了,如果你要我就给你。”说着伸手在包里摸了一下,摸出一张5元钞票递给对方。
对方一手接过了钱,另一手仍持刀抵在王的腰间,没有任何松动,似乎在说,还要!王国萍又将手伸进包里,又摸出一张5元的票子递给他,对方还是没有什么反应地接了过去。王国萍的心里愈加恐惧了:“你如果还要的话,我还有几个硬币。”此时,对方开口说:“算了,够吃饭了。”说罢,收起刀转身欲走。
对方的刀一离开自己的腰部,王国萍立时感到安全多了。等他离开后,是赶紧拨打“110”报警,还是赶快回家?还没等她决断,抬头一看,自己面前的这个抢劫者,只不过是个衣衫单薄、身材瘦弱的少年,女性的直觉让她感到,此人不是个穷凶极恶的抢劫犯,像是有什么特殊的原因才不得已而为之,不能过于莽撞。瞬间,王国萍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
就在这个少年抢劫者准备离开时,王国萍却伸手把他拉住了。记者好奇的天性,使她非常想知道,为什么这个孩子会持刀抢劫?她问:“你为什么要抢劫?”对方说:“我饿,已经3天没有吃饭了。”王国萍更加奇怪了:“你为什么3天没吃饭?”对方转过身正面对着她说:“家里非常困难,欠了别人10多万元的债,正在念书的姐姐没钱吃饭,母亲有心脏病,我是出来找工作的……”说着说着,他声音哽咽,继而号啕大哭起来。
他说起对母亲的爱和对家庭困难的无奈,让王国萍觉得心痛。因为她也是出生在一个贫寒家庭,后来自己上了大学后,才有了一个相对较好的职业。从大学毕业起,最大的愿望就是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然后成一个家,把母亲接过来,让她颐养天年。但遗憾的是,她毕业才一年:母亲就因为生病去世了。此时,当这个抢劫者说起他对母亲的那种爱,但又无法去帮助母亲时的情景,深深打动了王国萍。在对方痛哭的一瞬间,王国萍情不自禁一下抱住了他。身为记者的她,决定用自己的力量帮助这个被生活逼到绝境的男孩。
王国萍对这个抢劫者说:“你说的话如果是真的,我可以帮你,我是记者。”她觉得对方应该在彼此的相拥中萌生出一种信任。果然,对方说了声好,就把刀扔在了地上。王国萍说:“我家就在前面那个楼道,我带你回家吃饭吧?”对方说不要了。王国萍说:“那要不这样,你不到我家,我带你到外面吃饭?”对方同意。王国萍弯腰捡起地上的刀,藏在自己右手的风衣袖子里,左手挎着对方,到附近的一家牛肉米粉店去吃饭。
来到米粉店,男孩将抢来的两张5元钞票放在桌子上。王国萍帮他点了一份牛肉米粉后,到一旁拨通了报社的电话,她想和部门领导商量一下,该如何帮助这个男孩。王国萍所在的部门张主任,也是一个非常有同情心有爱心的人。得知消息后,她立即从单位赶来。一看到这个孩子,就用一种爱怜的口吻说:“哎呀,你这个孩子啊!阿姨现在带你去我们报社,你不要怕。”
男孩懂事地点点头说:“好,我相信你们。”3人便一起来到王国萍办公室。当大家了解事情经过后,一个同事提出,其他怎么帮都是后事,现在肯定要先报案,这事已经触犯了法律,一定要跟公安机关沟通了再说。王国萍意识到这话是对的,即表态同意。张主任一边宽王国萍的心,一边给派出所打电话说:“我们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报案,能不能麻烦你们民警到我们报社来,有些事情我们先沟通一下?”派出所方面非常配合,大致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后,即派陆队长来到报社。听完这个抢劫案的经过后,陆队长觉得案件情况确实较为特殊,是自己从警20多年来第一次见到,一是这个抢劫者只要了10元钱,完完全全是为了填饱肚子;二是作为受害人一方的女记者的这种行为是一般人无法做到的,她表现得非常勇敢、机智,她是用自己的言行感动了对方。
经了解,他们得知,这个男孩叫小甘,其时刚满18周岁,但鉴于报社的请求,不希望这个孩子一下就被带走,以尽量减少此时给他带来的不良影响。陆队长当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报社领导做担保人,暂时负责当晚对小甘的监管。作为一名有经验的警察,陆队长也提醒报社的这群热心人,必须首先核实小甘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
当即,报社又与小甘家乡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确认有小甘此人后,王国萍和派出所的有关人员,又于次日一早带着小甘回家,了解具体情况。可一到小甘的家,同去的人们都非常震惊:呈现在眼前的小甘的家实在是太破了,太穷了。他家的房子是用木头和茅草搭成的,在当地农村已极少见到,几乎是家徒四壁,仅有的几样家当是一张床,一个大水缸,还有一个里面几乎没有米的米缸,连一个最简单的柜子都没有……
派出所民警把小甘实施抢劫的前前后后告诉了小甘的妈妈。小甘的妈妈听后感激地跪谢王国萍:“是你救了我儿子,没让他走得更远。”王国萍见此一阵心酸,含着眼泪忙伸出手来拦住了小甘的妈妈:“阿姨,你千万不要这样,我受不了。”
此情此景,使王国萍心里阵阵刺痛:贫困的百姓,挣扎在如此艰难的生存状态中。回到单位后,王国萍和她的同事们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帮助小甘家解决一些物质困难并不是一件难事,可怎样帮助这个孩子走出歧途?怎样才能使此事对他以后的人生产生最小的消极影响?这些都成为报社的同事们共同思考的一个问题。
经过商量,大家决定请相关专家一起商讨。从小甘家回来的第二天,福建省公安厅、省高院的相关负责人和法学专家、律师等,因为这起奇特的案子和这个普通的孩子,聚于福建日报社进行座谈。当在座所有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者们听了这件事情的整个经过后,一致认为,此案非常离奇,王记者当时的处理确实很好,这个小孩确实值得救。省高院的一位刑庭庭长说:“法的根本意义,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挽救。”
此事见报后,社会各界都伸出援手帮助小甘,缓解了他家的困境。检察院经审理案件后,鉴于情节轻微,认罪态度积极,最终决定对小甘不予起诉。
如今,在王国萍和报社的帮助下,小甘已在闽南地区找了一份安稳的工作,而小甘的姐姐也在热心人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学业。
附:打击“两抢”的有关法律规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www.daowen.com)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以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附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摘录)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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