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的产权经济模型对把握产权制度安排与文化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效率的关系,认识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的特性,推动我国西部地区特色文化资源保护性开发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6.2.2.1 理论分析
第一,关于产权界定的问题。产权经济学认为,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互换,表现形式为物品的交换,资产权利的获得、出让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品作交易成本。由于资产具有多种属性,彻底界定、完全保护和转让每种属性都要付出代价,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从经济学层面来分析,产权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为了增加资产的净收益,节约交易成本,初始所有者往往只保留资产的部分所有权,将其他属性的产权分割给与之相关的利益主体。
第二,关于公共财富的问题。全面获得商品信息的成本很高,完全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很大,因此,每一个交易中都存在攫取财富的潜在机会,没有界定或不完全界定的财富溢出,作为“租”进入“公共领域”,不可避免地导致攫取公共财富的“追租”行为。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同利益主体由于自身条件的制约,“追租”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均等,拥有权力、资本、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居于强势地位,有更多的机会以很低的成本获取甚至随意侵吞公共财富。一些财富进入公共领域难以避免,但可以采取加强监管、公开信息等相关措施加以避免或减少。
第三,关于所有权配置的原则问题。由于收入流是可变的,并且不能完全预见,要准确地断定在任何情况下的收入流,成本是很高的,因此,接受资产产生的收入流的权利,只是资产产权的一部分。产权经济理论强调所有权配置的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交易双方中只有一方能影响收入流时,就应该将产权界定给他[22],只有这样,收入才能实现最大化;另一方面,索取剩余份额的大小与对资产平均收入的影响正相关,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更大的一方,应该得到更多的剩余份额。为了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必须做到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转让。
第四,关于资产的交换价值。资产的交换价值是它能产生的总收入,以及测度与控制其交易成本的函数,由于收入流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会减少资产的价值,同时,界定和控制成本昂贵,在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利益方有能力过高地使用或过低地提供未定价的资产属性等不合意行为,导致理性的交易双方彼此施加限制。所以,产权经常会受到约束,资产的交换价值也会受到约束,约束的性质与发生率会使资产的交换价值过高或过低。[23]
6.2.2.2 现实分析
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由于文化资源特殊的产权属性,必然会出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产权博弈。在此,以地方政府、开发企业和当地少数民族居民为既定利益的关联主体,引入产权经济模型,分析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相对于少数民族居民而言,政府和开发企业具有更强的博弈力量,不利于文化资源产权收益的合理分配。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导致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权利不可能完全界定,必然有部分有价值的资源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在“公共领域”“寻租”也成为相关利益主体获得额外收益的目标。民族社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较量直接决定他们是否能够获得在“公共领域”索取和控制“租”的机会。现实中,受到传统观念、地方经济建设要求、资金稀缺性和当地居民素质等各种因素的约束,资本所有者和权力使用者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社区和村寨居民则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24],因此,在特色文化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政府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可以通过不充分公布信息或采取强制性手段等方式侵蚀社区居民等相关弱势群体的文化资源产权。
少数民族原住居民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创造了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因而,他们应该享有特色文化开发过程中带来的收益,但是,当前的产权开发制度却对少数民族居民利益考虑较少,不利于发展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民族特色文化资源。尽管文化遗产带有共享色彩,但是,共享范围应该只限于少数民族内部,而不是全体人民。事实上,少数民族享有文化产权不仅可以保护少数民族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够鼓励少数民族加强自身文化的保护,推动民族文化旅游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少数民族拥有本民族的文化资源产权能够有效避免出现过度开发的现象,也能避免文化资源陷入公共资源的境地。当前,国家拥有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地方政府是产权行使者,行使开发和利用文化旅游资源的权利,在科学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结构中,人民应该是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主体,而各级政府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如果少数民族拥有本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便一定会出现一定的排他性。在合理的产权结构中,如果其他人或者组织需要使用民族文化,最主要的是必须得到民族文化产权主体的同意。同时,还要合理地使用民族文化资源,不能做出任何有损民族文化的事情,也不能做出伤害民族感情的事情。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在产权关系中是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将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委托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文化旅游资源的直接实施者,需要认真经营文化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文化资源;而地方政府与开发企业是租赁承包关系。但是,对创造文化旅游资源的少数民族来说,他们被排除在文化旅游开发的行列之外,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www.daowen.com)
以湘西地区特色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为例,可以看出此类问题。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国家掌握着湘西旅游产权,即国家享有所有权。国家并不是实际的产权主体,因而,不能充分行使文化产权,它需要委托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各级地方政府来享有文化产权,也就是说,湘西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实际被湘西地区各人民政府掌握在手中。政府在当前条件下主要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并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因而,各级政府会按照一定的合约规定授权给一些企业,由企业代表政府行使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营权,而企业也就成了实际的经营者,从经营活动中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法律关系。但是,创造民族文化的主体却并没有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得到经济收益。湘西地方政府转让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经营权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为游客提供了丰富的旅游文化商品,既满足了游客需求,也相应地获得了经营收益。非常明显,这种产权制度并没有保障文化产权创造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民族文化失去发展动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如苗族歌舞原本是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集体创造出来的,但是,旅游公司通过旅游表演获得了经济利益,而歌舞的创作者却并没有享受到任何收益。再如,苗族的银饰精美绝伦,这是苗族银匠在长时间的实践中创作出来的,但是,却被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模仿制造,获取巨额利益。
第二,民族文化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使地区之间、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相互侵权的问题客观存在。一方面,由于民族文化承载着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系统的严密体系,尤其是非物质部分体现出明显的共有产权特性,不可能明确界定其具体归属,而是属于旅游文化资源所在地区的相关群体的共有资源,因此,民族文化资源在当地社区居民的开发过程中体现出明显的公共产权外部性特点。
另一方面,虽然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物质遗产(如建筑遗址、村舍民房等)的产权归属能够全部或部分界定,但处于同一社区内的物质文化遗产(如民居建筑)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当其建筑风格受到相关所有者的擅自改动,将使景区整体面貌受到侵害。从总体上来看,民族文化资源明显地呈现出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当公共资源的外部性效应与“公共领域”的“寻租”效应交织在一起,利益关联主体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相互侵权的问题将不可避免,而且可能会更加突显。很多文化旅游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品牌的重要性,没有树立起旅游文化品牌意识和保护产权的意识,这导致很多旅游商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产权保护。举例来说,银匠尽管设计出了精美的图案,因为没有及时地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一旦遭到侵权,很难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除此之外,旅行社也没有形成旅游线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没有旅行社为旅游线路提出知识产权的申请,这导致旅游线路经常出现“堵塞”现象,如湘西凤凰、德夯两地,以及张家界景点构成的旅游线路是民族文化旅游的经典线路。凤凰古城公司营业收入突破了5000万元,德夯公司营业收入也达到了1250万元。但是,经营其他旅游景点的企业收入却大部分在千万元以下,从这些现象中可以看出,旅游景点的“堵塞”现象,充分显示出人们的产权意识很弱。笔者在调查研究中甚至发现,很多旅游企业的管理者甚至不了解旅游线路也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他们普遍存在旅游线路是公共物品的错误认识。[25]
企业缺乏创新,导致产品出现严重的“同构化”现象。在湘西文化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旅游商品创新不够,不仅开发模式较为单一,景点也存在雷同现象,表现出很严重的“同构化”趋势。前文已经提到,众多村寨文化旅游,无论是在布局上,还是在旅游线路上都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在湘西民俗表演中,大多是苗族“赶尸”、上刀山、跳火堆的表演,很多表演企业的节目基本一致,由此导致的企业价格大战此起彼伏。湘西苗寨在近几年时间里出现了很多景点,如老洞苗寨、勾良苗寨、德夯苗寨、香炉山苗寨、山江苗寨等,这些苗寨的旅游项目基本由民族风俗表演、展现苗族风情、苗寨生产和生活场景等构成,缺乏创新性,产品内容基本相同,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文化旅游产品大多为观赏类节目,而游客能够参与其中的体验性文化旅游商品却比较缺乏。因此观赏类的表演无法提高游客的兴趣,也不能将湘西民族文化真正展现在游客面前。基于此,在湘西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要着力转变开发模式,促进产品的多样化发展,提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旅游企业必须充分利用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提高开发过程中的创新性,多开发一些需要游客参与其中的旅游产品。从整体来看,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目前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这主要因为大部分旅游企业担心自己的支出与收益不相符,也担心其他旅游企业“搭便车”,造成整个行业内部素质不高、体制落后、竞争实力较差。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既要做好旅游文化产品创新工作,也要提高产权保护意识,加快文化旅游业的升级。
又如,丽江古城区共有2600多家从事文化产业的个体户和企业,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经营民族工业品,但是,只有187项民族工艺品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而且基本都是个人申请,只有7家单位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正是因为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丽江古城的260多家从事文化产业商户的大部分商品都被复制、仿造。产品同一化现象严重,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26]
由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缺少明确的产权主体,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我国西部地区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看到了旅游文化资源的独特性,希望建立带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越是能够吸引游客前来,旅游企业或者开发商越是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感兴趣。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当前并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产权制度,也会导致诸多矛盾。
地区之间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地区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发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特色文化资源争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各利益相关方因为利益问题也会出现矛盾、权利与义务、付出与回报之间的不一致,也会引发矛盾,少数民族群众在利益分享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受到文化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约束,他们较难直接从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利益,当然也不可能进入发展主流,因此,他们容易产生不满情绪,这影响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向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第三,正确界定民族文化资源的不同属性,在利益关联主体间科学配置其产权,是降低保护性开发的交易成本和专业化损失的有效路径。民族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支柱来自传统的民族文化资源,如果因为开发过程的失误,遭受破坏,轻则造成旅游资源质量下降,使游客不再关注当地的旅游价值;重则导致民族旅游资源遭受毁灭性地破坏,难以恢复,即使能进行表面形态的恢复,也无法再恢复原有的文化内核,使民族旅游业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内生性动因。由于民族文化资源是多重属性的集合体,如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的属性,旅游资源的长期拥有和短期经营等属性,因此,受到交易成本过高的影响,相关利益主体想要界定任何一项产权都相当困难。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相关要素都受到不同的利益主体的控制,不同的要素产权共同构成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权利束。如果民族村寨或社区独占这一组权利束,会因为旅游人才匮乏、开发资金不足等原因,产生专业化损失,影响开发效率;如果企业或政府想完全占有这一组权利束,则需要与当地居民或社区进行交换,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全面获取、彻底转让和充分保护产权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综上所述,受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多重属性约束,利益相关者完全界定其产权的可能性很小,为了降低保护性开发的交易成本和专业化损失,则需要分解产权,由不同的利益关联主体占有其最有效率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不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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