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俗文化保护与机制研究
从2002年起,文化部、财政部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已确定了国家保护试点项目40个,各省也相继确定了一批保护试点项目。2002年8月,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全国人大递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讨论稿,于200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我国政府于2004年8月28日正式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此间一些省份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条例和保护措施。以江苏省为例,在2012年12月12日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上述研究表明,在保护村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政府及各文化事业机构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白庚胜(2007)认为,文化的保护可以有5种途径:教育保护、媒体保护、产业保护、学术保护和民间保护,而保护形式有3种:活态保护、固态保护、记录态保护[6]。与传统的文化保护方式的研究不同,王海宁(2008)则注重通过文化基因的甄别与提炼以及文化基因的强化来保护文化,并认为在物质载体中的保存和展现聚落文化基因,是保护传统聚落历史风貌特色的关键[7]。杨增强(2009)认为文化保护不仅局限于官方和民间两种机制,还应包含由政府、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成员主导的激励机制和劝诫机制[8]。朱沁夫(2009)分别从社会和经济两个方面论证了文化保护过程中的机制问题,认为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建立文化保护的社会机制,这些社会机制应涵盖社会评价、政府决策、法制保障等诸多方面[9]。蔡丰明(2009)对上海古村落民俗文化的保护模式进行了研究,发现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机制上有家族性传承、行业性传承、社会性传承等多种模式;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外,必须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民俗文化传承机制,加大对民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提高社会民众,尤其是年轻人对于民俗文化事业的认同程度[10]。正如费孝通先生提出的,要以文化自觉的态度去审视和保护我国的民族文化。应该充分认识到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等诸多背景下乡村传统文化的地位和价值,坚持乡村传统文化传承与现代文化延展的统一,在规范性与自发性的统一中去审视和定位乡村文化的传承问题。
2)村俗文化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www.daowen.com)
在我国,建筑师们较早地承担起了文化保护传承的重任,吴晓勤等(2001)以西递、宏村等皖南古村落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古村落文化保护的原则和方法,认为古村落保护应坚持原真性、整体性、完整性和动态保护、公众参与、改善生活以及注重发展的原则;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析价值特点、制定保护框架、突出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层次及控制范围、明确保护发展的限定要求,以及环境风貌整治及旅游发展规划[11]。孔岚兰(2003)认为村俗文化的保护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即绝对保护观、保护建设观和自然发展观[12]。赵冬梅、段建强(2006)以徽州古村落为研究对象,对保护徽州古村落传统文化方面进行了研究[13]。胡立辉(2009)认为应激发出人们对乡土的原始意识,唤起人们对乡土生活的记忆,并最终将其积淀成为一种图式符号,而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文化[14]。田化(2009)通过对彭家寨进行研究,探讨了土家村落文化保护的基本途径和方法,认为应通过挖掘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育区等方法传承村落文化基因[15]。常凤霞(2011)则从政策制度与组织建设、引入市场运行机制、拓展社会价值、提升科学研究力度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乡村民俗艺术保护体系构建[16]。刘坚(2012)针对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4种传承路径:即现代体育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资料库与信息库和生活性保护(生态保护区与生态旅游)[17]。张玉柱(2014)对苏州古村落群吴文化展开研究,从区域文化空间的宏观层面、单个古村落中观层面以及建筑文化、民俗文化、生活体系等微观层面阐述了苏州古村落群文化保护的方式方法,并从旅游开发、产业开发、工程项目建设3个角度对古村落中景观环境、建筑文化、民俗文化、饮食文化以及生活体系5个方面的核心价值的利用进行了探讨[18]。丁智才(2015)以南宁市缸瓦窑村香火龙为例,利用村落民俗等非遗资源融入城市体系,推进特色城镇建设;营造村落文化社区,重建文化空间;重视整体保护,恢复文化生态;因地制宜发展文化产业,以文化资源的产业化推进就地城镇化的实现,从而达到村落非遗保护传承与城镇发展的共赢[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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