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已发布18期

中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已发布18期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环保部定期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至2016年6月已发布18期。

中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已发布18期

一、中国环境标志

1993年3月3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环境标志计划。我国最早实行的是I型环境标志,并且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对其进行工商注册,申请成为证明性商标,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图形由中心的青山、绿水、太阳及周围的十个环组成。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寓意全民联合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也被称为“十环标志”。根据2003年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进行调整,从2003年10月起,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作为中国唯一机构对环境标志产品进行认证。至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覆盖近百个产品类别,从文具、办公用品涂料、黏合剂、建筑材料、消耗臭氧层替代品、电子电气塑料制品、木制品、皮革、卫生杀虫剂陶瓷、包装制品、石膏制品、汽车等。中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式、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与德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签订了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帮助中国企业跨越绿色贸易壁垒。2002年、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继将促进环境保护纳为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环保部定期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至2016年6月已发布18期。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并定期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其中部分为强制采购、部分为优先采购,至2016年1月,该清单已颁布19期。按文件要求,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标准举例

前文有关法规标准的论述中已经从特定产品角度介绍了诸多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如多个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标准、HJ 2536—201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微型计算机显示器》、HJ2532—201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等。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HJ2515—201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船舶防污漆》标准[2],旨在减少船舶防污漆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该标准对船舶防污漆中的禁用物质、有害物限量和使用说明书做出了要求,规定了船舶防污漆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适用于各类船舶防污漆。该标准列出了船舶防污漆中禁用的物质,包括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烷烃类、酮类、卤代烃类、醇类、硅酸盐类(石棉类)等六大种类的具体禁用物质。其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以及可溶性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船舶防污漆中的活性物质,该标准明确提出禁止使用滴滴涕(DDT)、汞,同时对锡的总含量以及铜离子渗出率(稳定状态)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产品中的活性物质应为低风险物质,并提供船舶防污漆中低风险活性物质清单和船舶防污漆中活性物质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企业在使用不在清单范围内的活性物质时应对比进行评价。

201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环境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塑料包装制品》(征求意见稿)[3],基于HJ/T 209—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参考GB 28018—2011《生物分解塑料垃圾袋》、GB/T 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和GB/T 18455—2010《包装回收标志》等标准,适用范围聚焦于占包装四大材料仅四分之一的塑料包装制品,虑及塑料的重点环境影响因素在使用和废弃阶段,对塑料包装制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降解性能、生物碳含量、印刷、标签和储存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促进塑料包装产品在应用范围快速发展的同时走向绿色化、轻量化、高性能化。修订稿要求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不使用热固型塑料和发泡塑料作为原材料;生产过程不适用偶氮染料;生产过程不添加GB/T 21928—2008中规定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产品凹版印刷过程应符合HJ 2539—2014《环境标志凹版印刷标准》的要求;产品中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溶剂残留等应符合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的要求;可降解类塑料应符合GB/T20197—2006中降解性能的要求;不可降解类塑料中生物碳含量应大于20%,且焚烧时废气中有害物质排放量应符合QB/ T4012—2010中5.2.8的要求;氯乙烯(PVC)产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81的要求,聚苯乙烯产品中苯乙烯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92的要求。本标准不取代药品、食品领域塑料包装质量和安全标准,如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28118—2011《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YBB 00132002《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等。

2017年6月,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绿色产品评价纸和纸制品》推荐性标准报批,针对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生活用纸及制品,以及装饰用纸。主要技术内容根据GB/T 33761《绿色产品评价通则》,技术内容包括资源属性、能源属性、品质属性等,品质属性中涉及化学物质限值,如丙烯酰胺参照2015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驻留类产品要求规定为小于或等于0.5 mg/kg,生活用纸参照欧盟生活用纸生态标签要求,应无可迁移性荧光物质,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参照GOTS3.0《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5.0 mg/kg,还根据欧盟《关于厨用纸巾和餐巾纸的政策综述》及生态标签要求规定了五氯苯酚、重金属、甲醛、多氯联苯、乙二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含量限制。生活用纸制品和装饰用纸等也参照欧盟政策和生态标签、韩国自律安全确认安全基准、美国2008年《消费者安全改进法》等作出类似的限值规定。2017年造纸标委会还制定了推荐性标准《生活用纸和纸制品化学品及原料安全评价管理体系》报批,要求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对化学品原料安全性进行评价,还包含了生活用纸和纸制品中的化学品建议清单。

三、中国其他产品标志和认证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9月发布的《生态文明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的具体要求。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家标委会成立绿色产品评价体系总体工作组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下文对国内常见产品标志和认证作简要介绍。

GB/T 16288—2008《塑料制品的标志》等同采用ISO11649—2000《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引入7类塑料编码制度。GB/T 18455—2010《包装回收标志》则用两个不同方向的箭头表示可重复使用,用三角循环箭头表示可回收再生,与前者结合成为塑料包装回收标志。对于公众而言,最常见的就是塑料包装瓶底部通常可以发现这些标志,无须了解塑料化学名称即可适当分类循环利用。其中代码从第1类到第7类分别表示为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HDPE(高密度聚乙烯),PVC(聚氯乙烯),LDPE(低密度聚乙烯),PP(聚丙烯),PS(聚苯乙烯),其他类如PC(聚碳酸酯)、PA(聚酰胺)等,其中第5类聚丙烯适用于微波炉加热用器皿。(www.daowen.com)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由企业或代理商自愿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申请。

能源效率标识是指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根据2005年《能源效率管理办法》,“中国能效标识”(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能效标识直观地明示了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指标以及其他比较重要的性能指标,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越低,表示能源效率越高,节能效果越好,越省电。能源效率标识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对纳入监管的产品,若没有标识不准上市销售

2002年,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启动节水产品认证工作,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企业自愿申请,节水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和节水标志,证明某一认证产品为节水产品。目前,节水产品认证涵盖工业、农业、城镇生活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4个领域37类产品。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可进入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享受优先采购等激励政策。

食品和农产品领域,有机农产品更加注重生产过程,在其生产和加工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转基因等人工合成物质;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限定的农药、化肥等人工合成的物质。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对终产品都有明确的质量与安全要求,有机农产品没有明确给出,只要求在检测时参照相关的卫生标准执行。绿色食品还特别强调产品的优质和营养的问题,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未涉及这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0年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识是我国特有,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并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质量认证商标。无公害农产品采用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标志。

四、中国环境标志和产品认证制度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9月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提出如下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完善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导向,激发内生动力;坚持继承创新,实现平稳过渡;坚持共建共享,推动社会共治;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际接轨。意见要求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创新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机制;健全绿色产品认证有效性评估与监督机制;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和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国际合作和互认。最终按照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方针,将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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