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玩具产品及法规概述

玩具产品及法规概述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国、出口国。本部分未表明覆盖或包涵各种已考虑到的特殊玩具或玩具种类的潜在伤害。针的伤害已被玩具针线包购买者所认识,并且功能性锐尖伤害通过正常教育方式告知使用者,同时在产品包装上标有警告标志。该标准规定了玩具中禁用的易燃材料、玩具接触火焰时的燃烧性能要求以及测试方法。

玩具产品及法规概述

一、玩具产品概述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2014年发布的ISO8124-1∶2014《玩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性》(第四版)中,对玩具的定义是:设计或清楚地表明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中国国标GB6675、美国国标ASTM F963、欧盟EN71系列和日本的ST2002等国家标准对“玩具”的定义都与ISO对玩具的定义基本等同。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国、出口国。中国制造的玩具由于廉价、功能多、美观而在世界玩具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其中又以欧美玩具市场为重。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别数据网公布的贸易数据报告,图14-1是2011—2015年中国出口到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地区和重要经济体)的“玩具、游戏品、运动品及其零件”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国家和地区按贸易额大小从上至下排列。

图141 中国出口到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额柱状图

根据中国出口到主要贸易伙伴的“玩具、游戏品、运动品及其零件”的出口额统计,玩具类产品是我国出口到主要贸易伙伴国的重要产品。玩具出口由于发达国家设置过于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而导致出口增长缓慢。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国家政府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

因此,我们要关注贸易伙伴乃至全球范围内玩具类产品的研发动向、标准发展趋势,关注该类产品的重要监管指标和限制含量,加强该类产品的生产监管,提高玩具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应对贸易伙伴方日益提升的出口门槛的解决方案,更是保障消费者特别是儿童安全健康的基本途径。

二、国际组织对玩具产品安全规定

在国际标准中,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8124玩具安全系列标准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IEC62115电动玩具安全标准是与玩具相关的最主要标准。此外,还有ISO8098儿童自行车安全标准和IEC下属的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制定的CISPR 14-1和CISPR 14-2电磁兼容标准等。

另外,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ICTI)推出了《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商业运作规范》,通过对玩具厂商进行认证的方式,促使厂商以合法、安全和健康的方式进行生产运作。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授权下的IECEE CB体系可以让电动玩具被国际市场广泛认可。

(一)ISO系列标准(ISO8124与ISO8098)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47年,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由162个国家标准化团体组成。代表中国参加ISO的国家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ISO的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合作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ISO的组织机构:ISO的主要机构有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技术委员会和中央秘书处,如图14-2所示。ISO的技术活动是制定并出版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ISO的工作涉及除电工标准以外的各个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活动。在ISO的技术委员会中,负责制定ISO8124玩具安全系列标准的是ISO/TC181玩具安全技术委员会(Safety of Toys),负责制定ISO8098儿童自行车的安全要求的是ISO/TC149自行车技术委员会。

图14-2 ISO组织结构图

1.ISO/TC181与国际玩具安全标准(ISO8124)

ISO/TC181主要负责玩具在机械、物理、化学和易燃性方面安全的标准化工作,但不涉及电气方面。电动玩具的电气安全由IEC负责。ISO/TC181负责的ISO8124玩具安全系列标准包括7个部分。

1)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Part 1:Safety Aspects Related to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

由ISO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第四版为目前的最新版本ISO 8124—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玩具,也就是设计或清楚地表明或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

本部分对玩具的结构特性规定了可接受的判断标准(依据),如尖锐、尺寸、外形、间隙(如:声响、小零件、锐尖和锐边、铰链间隙),还有某些玩具各类特殊性能的可接受判断标准(例如:末端无弹性的弹射物的最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最小夹角)。

本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到14岁儿童各年龄组的玩具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部分也要求了在某些玩具上或它们的包装注明合适的警告和使用说明。由于各国语言不同的问题,这些警告和说明书的文字未作规定,但是在附录C中给出了总体要求。

本部分未表明覆盖或包涵各种已考虑到的特殊玩具或玩具种类的潜在伤害。

例一:典型的锐尖伤害的例子就是针的性尖端。针的伤害已被玩具针线包购买者所认识,并且功能性锐尖伤害通过正常教育方式告知使用者,同时在产品包装上标有警告标志。

例二:玩具注射器也有使用方面的相关和已被认识的伤害(如:使用过程中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对初学者)具有构造特性的潜在伤害(锐边、夹持伤害等),参照ISO8124标准本部分的要求应减小到最小的程度。

2)第2部分:易燃性能(Part 2:Flammability)

ISO于2014年8月19日发布了的最新版本ISO8124—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燃烧性能》,替代ISO8124—2:2007。该标准规定了玩具中禁用的易燃材料、玩具接触火焰时的燃烧性能要求以及测试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以下玩具类别。

(1)可固定在头部的玩具:用头发及类似材料做的假胡子、假发、面具、兜帽、头饰等;

(2)可作为玩具的戏服;

(3)儿童可进入的玩具;

(4)软体填充玩具。

3)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Part 3: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ISO于2010年3月18日发布的ISO8124—3:2010《玩具安全 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是目前的第2版本,取代了之前的1997版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最大限量要求、取样方法,以及测试试样的制备和提取程序。

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含量应符合表14-1规定的最大限量要求。

表14-1 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注:指画颜料特定元素的迁移见特定要求标准

4)第4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Part 4: Swings,Slides and Similar Activity Toys for Indoor and Outdoor Family Domestic use)

ISO于2014年10月3日首次发布ISO8124—6:2010《玩具安全 第6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本标准规定了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在其上面或内部玩耍的家用室内、户外活动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秋千、滑梯、跷跷板、旋转木马、摇摆玩具、攀爬架、全封闭的儿童秋千座位和其他预定能承载一个或多个儿童体重的产品。

5)第5部分:玩具中某些元素总含量的测定方法(Part 5:Determination of Total Concent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in Toys)

ISO于2015年6月2日首次发布的ISO8124—5:2010《玩具安全 第5部分:玩具中某些元素总含量的测定方法》,定义了玩具材料中某些元素含量的测定方法,并可用于决定是否根据ISO8124—3来进行元素迁移测试。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在进行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总含量分析之前,对玩具中的以下材料,需要取样并进行消化实验:

(1)在玩具的基体材料上形成或附着的所有材料层,包括色漆、清漆、生漆、油墨、聚合物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2)聚合和类似的材料,包括层压材料(含织物增强材料,但不包括其他纺织品);

(3)纸和纸板;

(4)天然或合成纺织材料;

(5)金属材料;

(6)痕迹材料(如石墨材料的铅笔和液体墨水笔中);

(7)柔韧的造型材料,包括建模黏土和凝胶;

(8)玩具中的涂料,包括手指油漆、清漆、漆和类似材料中的固体或液体形式;

(9)形成玩具的一部分或已拟游戏价值的包装材料;

(10)其他材料(包括可浸染色材料,如木材、纤维板、硬质纤维板、骨和皮)。

6)第6部分: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Part 6:Certain Phthalate Esters in Toys and Children's Products)

ISO于2014年8月15日首次公布了ISO8124—6:2014《玩具安全 第6部分: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该国际标准是首个由中国牵头制定的国际玩具标准,是中国在玩具国际标准化领域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该标准主要是基于现有的中国标准GB/T 22048—2008《玩具及儿童用品-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新标准第六部分详细描述了6种全球玩具和儿童产品立法法案中规管的邻苯二甲酸酯,分别为:DBP、BBP、DEHP、DNOP、DINP和DIDP等。

新标准适用于塑料、纺织以及涂层等相关的玩具和儿童产品。测试方法涉及使用溶剂二氯甲烷作为萃取介质,以及气相色谱分析方法。同时也验证了聚氯乙烯(PVC)、聚氨酯(PU)和一些代表性的涂料。

7)第7部分:指画涂料的要求与测试方法(Part 7: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Finger Paints)

ISO于2015年10月1日首次公布了ISO8124—7:2014《玩具安全 第7部分:指画涂料的要求与测试方法》。该标准规定了用于指画涂料的物质与材料要求,并对指画涂料的标识、标签和容器做出了要求(表14-2)。标准仅适用于指画涂料,不适用于面部或身体用的涂料。

表14-2 指画颜料中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2.ISO/TC149与国际玩具安全标准(ISO 8098)

ISO/TC149主要负责自行车及其零部件在术语、测试方法、性能和安全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以及互换性方面的标准化工作。ISO/TC149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SC1负责ISO 8098标准的制定。

最新修订的ISO 8098:2014《自行车儿童用自行车的安全性要求》,生效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替代了ISO 8098—2002。ISO 8098:2014《自行车儿童用自行车的安全性要求》规定了用于儿童使用的完全组装或部分组装自行车的安全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中将儿童自行车定义为:鞍座高度大于435 mm小于635 mm的,通过后轮驱动的自行车。

对应于ISO 8098,中国的国家标准是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等同采用了ISO 8098:2002),欧洲对应的标准是EN14765:2005《儿童自行车安全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美国对应的标准是ASTM F 963:2008《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Toy Safety)。

(二)IEC系列标准(IEC 62115与电磁兼容标准)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ISO和IEC都是法律上独立的团体,它们互为补充,共同建立标准化体系,并开展资源合作。IEC负责电子电气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由ISO负责,两组织保持密切合作。

1.IEC 62115

在IEC的TC中,负责制定IEC 62115电动玩具安全标准的是IEC/TC 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目前IEC/TC 61共有42个成员国,11个观察国。中国是42个成员国之一。IEC下设5个分技术委员会(Subcommittees)、5个工作组(Working Groups)、8个维护小组(Maintenance Teams)、1个顾问小组(Advisory Groups)和1个编辑组(Editing Committee)。其中负责IEC 62115电动玩具安全标准的是MT26。

2011年11月发布的IEC 62115:2011《电动玩具——安全》(第1.2版)是目前最新的版本。IEC 62115:2011涉及至少有一种功能使用电的玩具的安全,相关的玩具包括组装型玩具(Constructional Sets)、实验型玩具(Experimental Sets),功能玩具(Functional Toys)(具有与成人使用的装置类似功能的玩具),电脑玩具(Computer Toys),以及视频玩具(Video Toys)(由一个屏幕和诸如操纵杆或键盘等触发方式组成的玩具,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单独屏幕不被认为是玩具的一部分)。

中国对应的标准是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性》,中国技术上等同采用了IEC62115:2003。欧盟对应的标准是EN62115:2005/A12:2015“Electric toys-Safety”,技术上等同采用了IEC62115:2015。

2.电磁兼容标准

部分电动玩具还涉及电磁兼容(EMC)方面的要求。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因此,EMC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所在环境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对所在环境中存在的电磁干扰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扰度,即电磁敏感性。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对电磁兼容的定义为:系统或设备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时不会对其他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

EMC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是IEC下属的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CISPR)和电磁兼容技术委员会IEC/TC 77技术委员会。其中,与玩具相关的主要是CISPR分会CIS/F制定的干扰标准CISPR 14-1和CISPR 14-2。

CISPR 14-1是国际标准《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装置的要求——第1部分:辐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Requirements for household appliances,electric tools and similar apparatus—Part 1:Emission)。该标准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射频骚扰电平建立一个统一的要求,确定骚扰限值,描述测量方法并使运行条件和结果的分析标准化。目前最新的CISPR 14-1标准是发布于2011年11月1日的IEC CISPR 14—1-2011。中国对应的标准是GB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技术上等同采用了CISPR 14:2005。

CISPR 14-2是国际标准《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装置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Requirements for household appliances,electric tools and similar apparatus—Part 2 Immunity)。该标准对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电磁抗扰度建立一个统一的要求,并规定了抗扰度的试验规范,提供了试验方法的基础标准,并规范了运行条件、性能判据和试验结果的表述。目前最新的CISPR 14-2标准是发布于2015年3月的CISPR 14-2:2015。中国对应的标准是GB4343.2—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技术上等同采用了CISPR 14-2:2008。

(三)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ICTI)

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Toy Industries,ICTI)是一个由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玩具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合商会,成立于1974年。ICTI创立主旨在于推广玩具制造业在会员国家地区之利益,减少或消除国际玩具贸易的障碍。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主张玩具制造商要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三不用”:不用未适龄童工、不用强迫劳工、不用囚工;二是“四不拘”:不拘性别、不拘种族、不拘宗教、不拘社团归属;三是工厂奉守环保法规。非会员公司为会员公司承制产品,有关的供货合约也规定供货公司必须坚守这三大原则。ICTI发起了一项名为商业守则的认证计划,各会员公司均须遵守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的《商业行为守则》,以改善玩具制造业的形象及工作环境,目的在于使玩具厂能够向消费者保证他们的产品是在安全和人道的环境中制造出来的。经ICTI成功认证审核的玩具制造厂,将被授予ICTI认证证书,以表明其符合上述守则的条款。

ICTI组织的宗旨如下:

(1)促进各成员国玩具生产的利益;

(2)作为定期研讨和信息交流的中心,促进玩具行业在重要问题和趋势方面的交流;

(3)宣传玩具安全标准;

(4)建立与玩具设计、玩具教育人士的关系;

(5)降低或消除贸易壁垒;

(6)培育与消费者和行业贸易代表的关系;

(7)提出会议项目动议、执行理事会会议批准的项目。

ICTI包括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玩具贸易协会: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中国台北、丹麦、法国、德国香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墨西哥、俄罗斯、西班牙、瑞典、英国和美国。其秘书处设在英国伦敦。具体成员信息见ICTI的官方网站“成员列表”栏目(http://www.toy-icti.org/)。ICTI的出版物在网站(http://www.toy-icti.org/resources/helpfulpublications.html)上可以直接浏览。中国参加国际玩具工业理事会的协会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详见其官方网站http://www.wjyt-china.org/。

三、中国对玩具产品的安全要求

(一)法律法规

中国与玩具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来制定的。玩具产品必须满足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可进入中国市场。截至2016年8月,中国与玩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表14-3所示。

表14-3 中国与玩具相关的法律法规

续表

为保障儿童玩具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儿童的人身健康安全,国家标准委对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 6675—2014《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1~4部分,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GB 6675—2014《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是玩具的基本安全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包括:(1)基本规范(GB 6675.1);(2)通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2)、易燃性能(GB 6675.3)、特定元素的迁移(GB 6675.4);(3)特定要求,是针对特定产品的要求。以上各部分,与GB 19685(适用于电玩具),可互相结合参考使用。GB 6675—2014的1~4部分在参照ISO8124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主要技术指标与ISO 8124一致,但较ISO 8124增加了增塑剂的限制要求。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是关于玩具的基本规范,标准明确了通用安全和不允许可能对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的定性要求,同时根据国情提出的特定安全要求,如增塑剂的限量要求、仿真枪的限制要求等;该标准还明确了对于玩具安全标准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包括国家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召回等。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是关于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易燃性能、特定元素迁移的通用安全要求,这三部分针对第一部分GB 6675.1的定性要求展开,包括了限量值和检测方法。

相比于被取代的标准GB 6675—2003,新标准GB 6675.1—2014有不少变化。

(1)新标准适用范围更为明确。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明确该标准既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及材料,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即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具有玩耍功能的产品都应该满足本标准要求。

(2)新标准GB 6675.1—2014增加了6种增塑剂(DBP、BBP、DEHP、DNOP、DINP、DIDP)的要求。该6种塑化剂限量值不得超过表14-4规定的限量要求。该限量值与欧盟的现行规定等同。

表14-4 限定增塑剂类别和限量要求

(3)新标准对声响的要求更为严格。为保护儿童尤其是婴儿听力,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将声响要求列为强制性要求,并加严了部分限值,如近耳玩具产生的连续声音的A计权等效声压级Lp Aeq不应超过65dB。

(4)新标准新增了磁体和磁性部件要求。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新增了磁体和磁性部件要求,以防止磁性材料或部件被儿童吞入而造成伤害。

(5)新标准提高了对燃烧性能的要求。为防止玩具可能带来的燃烧伤害,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增加了对易着火的“整体或部分为模压面具”和“头戴玩具上的飘拂物”的燃烧速度要求。同时针对软体填充玩具的尺寸规格规定了不同的测试方法,新测试方法能够更加精确地测试出玩具的燃烧速度,以确定玩具的安全燃烧性能。

(6)放宽了有害物质的控制范围。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增加了对可触及涂层和可触及液体、膏状物和凝胶(例如液态油漆、造型化合物)的规定,以减少有害物质对儿童可能造成的伤害。

GB 6675—2014《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具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性质,其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GB 6675—2014既给出了对玩具安全的技术要求,又明确了国家对该规范将实行的强制执行手段以及不符合该规范的人或组织该负的法律责任。GB 6675.1—2014的第6章“实施与监督”明确对从事玩具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不符合本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同时对可能实施的三种管理方式——监督检查、安全认证、生产许可证予以明确。第7章对违反本规范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要求作出规定,使得规范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二)强制性认证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提出了对于玩具安全标准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例如国家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召回等。针对玩具的认证可分为两大种类:玩具3C认证(适用于部分内销玩具)和玩具质量许可(适用于出口玩具)。

1.什么是CCC认证?

“CCC认证”即3C认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简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2.玩具CCC认证简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8号公告,国家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六类玩具,从2006年3月1日起受理申请,2007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http://www.cnca. gov.cn/)上发布了2006年第6号和第8号公告,分别公布了六类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和其指定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被纳入首批玩具强制性认证范围的玩具产品目前只有上述六类,而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口动玩具、纸及纸板玩具、类似文具玩具、软性造型玩具七类玩具没有被纳入首批强制性认证范围,国家认监委拟对没有被纳入范围的这七类玩具产品推行自愿认证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纳入强制性认证范围。

3.认证单元的概念

根据认监委公布的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实施规则中的单元划分原则,用于指导认证和检测机构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如加工工艺相同、结构外形和功能相近等)的玩具产品视为同一认证单元。对于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因为大部分特性都相同或相近,所以不需要对其每一款都进行检测,只需要抽取其中最复杂的一款作为主检样品进行全项目的检测,再抽取其中若干款作为差异样品进行差异项目的检测。认证单元的划分以及主检和差异样品的检测规定大大减少了检测样品的款数,使企业强制性认证成本大大降低。

4.认证模式与基本流程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模式:(1)童车类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认证后监督;(2)其他玩具类产品,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流程:(1)童车类产品,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2)其他玩具类产品,认证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5.认证企业获得CCC认证的条件

根据实施规则规定,获得玩具CCC认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型式试验产品测试应符合表14-5国家标准要求

型式试验是指申请人或企业将检测机构确定的各认证单元中的主检和差异检测样品送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六类首批认证的产品中只有童车是例外,不允许送样,必须由认证机构或其委派的人员抽样)。检测任务必须由任意一家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来完成。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共包含以下九方面要求: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这九方面的要求除“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是强制性认证的特殊要求外,其他各方面的要求与ISO 9000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

(3)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实施规则要求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玩具CCC认证型式试验标准如表14-5所示。(www.daowen.com)

表14-5 玩具CCC认证型式试验标准

6.玩具CCC认证制度与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的关系

为推动玩具CCC认证制度的有关工作,2007年3月19日,国家认监委下发了国认证函[2007]30号“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文,该文规定:“对申请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产品,如已经获得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可换发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其中对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试验;可通过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方式承认企业CCC认证工厂检查的结果……对于申请玩具强制性认证产品,如果产品已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时原则上可采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结果,其中对于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试验;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承认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审查结果。”

(三)中国台湾的相关规定

台湾地区在玩具相关产品的地方标准包括:

(1)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2)CNS 4797—1玩具安全(耐燃性要求);

(3)CNS 4797—2玩具安全(毒物学上要求);

(4)CNS 4797—3玩具安全(结构上要求);

(5)CNS 4797—4玩具安全(化学或相关科学实验套组要求);

(6)CNS 4797—5玩具安全(非实验套组之化学玩具套组);

(7)CNS 4798玩具安全检验法(总则);

(8)CNS 14276—1998电动玩具的安全要求;

(9)CNS 15138.1—2012塑料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试验法;

(10)CNS 12940手推婴幼儿车安全标准。

(四)中国香港的相关规定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由香港商务与经济发展局(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制定。香港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最早于2013年制定,2014年7月和2016年1月分别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与现行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的最新标准,如ASTM F963、ICTI或EN71等,在技术内容上保持一致。最新的修订版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香港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不符合该条例所列安全标准的玩具及指定儿童产品,其中涉及产品有八类儿童产品,即婴儿假奶嘴、婴儿学行车、家用儿童安全栏栅、家用婴儿床、儿童绘画颜料、家用儿童游戏围栏和儿童推车等。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4岁以下儿童用玩具或产品塑化材料中6种形式的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如表14-6所示。根据新条例定义,要强制执行额外的识别标志,妥善保管、使用、消费或处理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警告或警示标签;并且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规则。《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的中英文版本可以从香港的政府网站获取(www.gov.hk)。

表14-6 香港玩具和儿童产品安全对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

四、欧盟对玩具产品的安全要求

(一)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由于消费者对玩具安全的日益关注,欧盟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了《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该指令被行业界认为在物理、化学、机械、电气、卫生等诸项领域里做出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规定”。该指令在原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做了大量更新。新指令生效后,原指令88/378/EEC将废止(化学要求除外)。根据规定,欧盟27个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修订国家法规、执行和制定行政规定,并于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该措施。该指令对玩具的制造、进口以及销售环节明确了更细致也更广泛的责任,实行“可追溯制”,任何玩具必须标有厂名、地址和生产数量信息。同时,要求欧盟27个成员国政府对玩具安全共同从源头、从边境海关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危险玩具流入欧盟市场。据此,违反该指令的企业将受到罚款、召回产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欧盟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玩具市场。欧盟境内的五大玩具市场分别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共占据了欧盟73%的玩具市场份额。在欧盟市场上,最为畅销的玩具依次为低龄儿童玩具、拼图或其他益智玩具、玩具娃娃、户外玩具、童车、积木玩具。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要求玩具不能对儿童健康构成任何危险,不能对儿童人身有任何伤害。《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规定:

(1)新玩具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必须对玩具的安全性和适用儿童范围进行评估和检测;

(2)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玩具必须具备欧盟认定的安全标识,制造商需要对其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要求进行申报;

(3)制造商在获得欧盟认定的安全标识之前,必须对其产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尤其涉及化学原料的使用;

(4)进口商必须检查制造商提供的安全信息;

(5)所有玩具必须清晰标示适用儿童的年龄段。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对玩具的重金属含量执行更严格的标准,玩具应符合欧盟REACH法规;化妆品玩具应符合指令76/768/EEC的要求。如果玩具含有76/768/EEC附件Ⅱ中列举的11种致敏性芳香物质,当含量超过质量的0.01%,应在玩具上注明;对特定重金属的限制由8种增加到19种,禁止在玩具中使用可能致癌、改变基因信息或导致改变基因信息或导致不育的化学原料,明确限制在玩具中使用能够造成过敏反应的66种芳香物质,其中55种被完全禁用,禁止在玩具和奶瓶中使用严重损害肝肾的增塑剂,禁止在玩具中使用易燃涂料,禁止在玩具中使用损害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以及影响儿童成长发育的化学阻燃剂;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与嘴部接触的玩具中不得含有亚硝胺(Nitrosamines)和亚硝基胺(Nitrosatable)物质。

为防止儿童由于失误发生自我伤害的意外事故,《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还对玩具与食品的混合销售做出限定,共用的外包装必须清楚标有“内含玩具”的警示,混搭在食品中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以示区别;玩具不得牢固地黏附于食品。另外,对童桌童椅的稳定性也有具体规定。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规定,适用于3岁以下幼儿的玩具禁止使用容易被误吞的小零件、小部件。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被设计和制作为可以清洁的。依照这一规定,纺织品制作的玩具必须是可以洗涤的,除非玩具含有浸泡后可能被损坏的机械装置。同时,玩具在依照法规和生产商的指南清洗后,仍须满足安全要求。

在对玩具清洁之后,生产商应分析玩具是否存在第18条列举的所有危害,包括健康危害,以及对所有这些危害的潜在接触性进行评估。同时,作为第18条生产商必须进行的安全评估的一部分,生产商须考虑玩具在洗涤后哪些安全性能会受到影响,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洗涤后进行相关测试以进行评估。

欧盟委员会与玩具相关指令和法规还包括以下内容。

(1)Council Directive(88/378/EEC):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the Safety of Toys《涉及玩具安全性成员国近似法律条文》(1990-01-01生效);

(2)Council Directive(87/357/EEC):Dangerous Imitations Directive《危险模拟类产品指令》;

(3)Council Directive(93/68/EEC):Rules for the Affixing and Use of the CE Conformity Marking《CE合格标志的使用以及依附于此的规则》;

(4)Council Directive(89/336/EEC):《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1995-12-31—2009-07-21有效),适用产品范围为电玩具;

(5)Council Directive(2001/95/EC):《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4-01-25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涉及玩具、体育用品、打火机、纺织服装、家具等大多数日用品;

(6)Council Directive(1999/5/EC):《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2000-04-08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无线电遥控玩具;

(7)Council Directive(2002/525/EC):《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01-01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

(8)欧盟REACH法规:《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2017年6月1日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包括玩具、服装、纺织品等;

(9)Council Directive(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适用产品范围为所有产品,包括玩具;

(10)1999/0238/COD及1999/815/EC:《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适用产品范围为所有塑料或含有塑料的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11)Council Directive(2002/61/EC):《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3-09-11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12)Council Directive(2003/03/EC):《欧盟禁用蓝色偶氮染料指令》(2004-06-30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接触的纺织皮革制品,包括纺织品制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

(13)79/663/EC,83/264/EEC,2003/11/EC:《欧盟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4-08-15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含纺织品的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

(14)Council Directive(2011/65/EU):《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11-07-21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指令管辖以下8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 000 V,直流电不超过1 500 V的设备。①大型家用器具;②小型家用器具;③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设备;④用户设备;⑤照明设备;⑥电气和电子工具;⑦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⑧自动售货机;

(15)包装回收标志,适用产品范围:玩具包装;

(16)Council Directive(94/27/EC):《镍释放指令》(1999-01-20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儿童产品,包括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紧固物、拉链及金属牌及标示物等;

(17)91/338/EEC,1999/51/EC:《镉含量指令》(1991-07-12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塑料玩具;

(18)91/173/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2000-09-01生效),适用产品范围为涉及五氯苯酚的玩具产品,主要是木质玩具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

(19)89/667/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2000-09-01),适用产品范围为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塑料等材料)的抗菌防腐剂;

(20)欧盟国家有关甲醛控制方面的法规,适用产品范围:木制玩具、含纺织品的玩具。

(二)EN标准

EN是欧洲标准(European Norm)的简称。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制定机构是CENELEC和CEN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CENELEC。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他领域。

由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EN71系列标准是欧盟制定的重要玩具产品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EN71—1:2000 Specification for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rieties (机械和物理性能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不发声玩具、发声玩具、耳机发声玩具、玩具柜的7 000次开关测试、乘骑玩具、口动玩具。

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检测、小零件检测、锐利边缘检测、拉力检测、压力检测、线缝检测、耳鼻眼拉力、扭力检测等。

(2)EN71—2:2011+A1:2007 Flammability(易燃性),本标准适用于成品和绒毛织物或绒毛材料。

(3)EN71—3:1995 Specification for 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A1: 2000[BS 5665—3:1995](某些元素的迁移性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有毒金属溶出测试(8种有毒金属元素测试结果),包括铅、汞、镉、铬、砷、硒、钡、锑。

(4)EN71—4:2009 Experimental Sets for Chemistry and Related Activities(化学和相关项目用试验装置)。

(5)EN-71—5:1993+A2:2009 Chemical Toys(Sets)Other than Experimental Sets[BS 5665—5:1993][不同于试验装置的化学玩具(装置)]。

(6)En71—7:2002 Safety of Toys for Finger Paintings(手指绘画玩具安全性),本标准适用于:着色剂;防腐剂;结合剂,添加剂,保湿剂,表面活性剂,成分评估;数种元素的转移量;主要芳香胺含量;乙醇;酸碱;产品信息及包装容器。

(7)EN71—8:2011 Safety of toys-Part 8:Activity toys for domestic use (玩具安全性第8部分:家用活动玩具)。

(8)EN 71—9:2005+A1:2007 Organic chemical compounds(有机化学品)。该标准规定了以下暴露方式存在于每种玩具或玩具材料中的有毒化合物的迁移总量:与嘴接触、摄取可能、皮肤接触、眼接触、吸入。标准范围之内的产品包括了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因这些玩具有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咀嚼)和为年龄大些的儿童设计的产品(这些产品有可能接触到儿童的嘴、皮肤或被儿童吸入)。标准范围内的具体产品或玩具部件包括:

①有可能被3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咀嚼的玩具;

②3岁以下儿童用手玩耍的、重量应小于等于150g的玩具或易接触的玩具部件,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及易接触到的玩具物件;

③口动玩具的口腔接触部件;

④儿童能进入的玩具;

⑤作为玩具使用或玩具中应用的构图装置部件;

⑥户内使用的玩具和易接触到的玩具部件;

⑦户外使用的玩具和易接触到的玩具部件;

⑧仿造食物设计的玩具或玩具部件;

⑨可能留下痕迹的固体玩具材料;

⑩玩具中易接触到的有色液体;

玩具中易接触到的无色液体;

模型陶土、玩具陶土或类似产品,除EN 71-5标准中提到的化学玩具;

气球制造部件;

附有黏性剂的模仿图腾;

模仿首饰;

受限物质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包括阻燃剂、着色剂、芳香胺、单体物质、溶剂迁移、可吸入溶剂、木材防腐剂(室内和室外的)、其他的防腐剂和增塑剂。

(9)EN 71—10:2005 Organic chemical compounds:Sample preparation and extraction(有机化学品:样品制备和萃取)。

(10)EN 71—11:2005 Organic chemical compounds:Methods of analysis (有机化学品:分析方法)。

(11)由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EN 62115标准是关于电动玩具产品的标准:EN 62115:2005/A2:2011/AC:2011 Electric toys-Safety (参见:IEC 62115 Edition 1.2:2011-02)(电动玩具:安全性)。EN 62115等同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IEC62115标准。利用电力为其次要功能提供动力的玩具适用于本标准(如内置照明灯的玩具娃娃屋,则适用于本标准)。凡是额定电压高于24V的产品,被认定不属于玩具类产品,因此不适用于本标注。EN71系列标准与EN 62115标准互相补充。

(三)监管和召回

欧盟与玩具相关的监管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两个层面。在委员会层面,企业总司负责玩具相关的指令立法工作,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的运行;各成员国主要负责玩具指令的转换和实施(指令实施机构),以及对不安全玩具采取具体的市场监管措施(监管机构)。此外,还有欧盟境内与玩具相关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一些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由于设计和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着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对于这类商品,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部门会分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便于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就危险商品处理情况进行快速沟通,也便于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商品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全欧盟范围内的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的运行由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协调和组织对不安全玩具的市场监管。

RAPEX针对的是“消费品”。“消费品”通常包括玩具、儿童用品、电子产品、打火机、化妆品、机动车辆、迷你摩托车、家具、装饰物品、激光指示器、燃气器具和供热设备以及娱乐用船只等。

整个RAPEX系统的运作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来说,某个成员国的消费者、生产商、经销商,或是该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某种产品在安全上有问题,一经核实,便立即通过RAPEX通知欧盟委员会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司,再由欧盟委员会通知其他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这些信息对消费者都是公开的,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品产品的名称和处理情况。

凡被列入“黑名单”通报的产品,有关部门下令撤出市场,被有关部门没收,责令回收。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威胁,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收回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除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

五、美国对玩具产品的安全要求

(一)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International)

ASTM是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的英文缩写。该技术协会成立于1898年。ASTM的工作重心是研究和制定材料规范和试验方法标准,包括各种材料、产品、系统、服务项目的特点和性能标准,以及试验方法、程序等标准。ASTM是美国最老、最大的非营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它是发达国家技术领先标准制定组织的代表,一直活跃在消费品安全标准化领域。

ASTM于1973年成立了F15消费品技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有关消费品的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包括规范、指南、检测方法、分类、规程和术语。该技术委员会有来自全球各地的900多名会员,包括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成员、消费者、安全维护人员、零售商、研究人员、医学专家、学者、检测实验室和消费品行业代表等。F15技术委员会下设51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青少年产品、玩具、运动场设备、蜡烛、游泳池安全设施等不同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

F15消费品技术委员会的消费品范畴涵盖家具、易燃物品、婴幼儿用具、公共娱乐设施玩具等产品,关注的安全隐患包括:产品设计中的隐患(物理性,如双层床脚柱可能具有勒死风险),材料安全隐患(化学特性——有毒物质是否超标,如儿童乙烯制品中的铅含量)。在F15的51个分委会中,与儿童消费品安全有直接关系的有19个分委会,占分委会总数量的37.3%;和玩具与娱乐设施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分委会共有15个,占分委会总数量的29.4%。足见在ASTM的消费品标准制定中,玩具产品安全是关注的首要重点。

ASTM F963标准《玩具安全性消费者安全标准规范》由F15消费品技术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与更新。ASTM F963标准《玩具安全性消费者安全标准规范》是美国玩具安全法案的重要部分,所有在美国出售的玩具都要符合ASTM F963的要求。玩具安全法案是由美联邦政府参议院于2008年3月6日通过并经总统签署。ASTM F963标准不但包含联邦法律要求的相关安全措施,还包括额外的指导方针和试验方法,它们是用来防止由于吞咽、锐边以及其他潜在危险带来的伤害。

ASTM F963《玩具消费者安全性规范标准》(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Toy Safety)于2012年初重新修订,归属技术委员会(TC)为F15.22玩具安全性分技术委员会(Toy Safety)。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接受本次标准的修订,新标准ASTM F963—2011取代2008年版,并在2012年6月12日启动,纳入到美国联邦法规(CFR)。

(二)美国玩具工业协会(TOY-TIA)

美国玩具工业协会[Toy Industry Association,Inc.,TIA(TM)]创建于1916年,前身是美国玩具学会(American Toy Institute),是由美国玩具、游戏和儿童娱乐产品的制造商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组成,总部设在纽约。它的300多个企业会员销售额累计占行业销售总额的85%。TIA会员包括玩具检测实验室、设计公司、玩具发明者。政府、玩具行业、媒体和消费者承认TIA是代表美国玩具业的权威机构,其制定的标准主要为满足如机器三轮车,儿童用产品的油漆表面等的安全要求。

从1996年开始,美国玩具工业协会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将原来在美国举办的“玩具与工厂安全研讨会”转移到中国举办,截至2005年,先后在广州、上海、深圳举办了10次研讨会。目前,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玩具出口国之一,而美国市场上的玩具大都从中国进口,美国玩具行业大部分工序已经转移到中国,特别是广东省成为我国出口玩具最主要的生产基地,出口额占我国玩具出口总额的70%,而深圳更是这个生产基地的中心,出口额排名全国第一。

美国玩具工业协会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1115 Broadway Suite 400 New York,NY 10010

电话:(212)675 1141*204

传真:(212)633 1429

电子邮件:info@toyassociation.org

网址:http://www.toyassociation.ory/

由美国玩具工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名称为:美国玩具工业协会(TOY-TIA)标准与规章(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标准编号: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采用的标准,采用ANSI的标准编号体系,即ASNSI+分类符号(字母)+数字符号+发布年份。

检索途径:TOY-TIA网站主页设有快捷检索(Search),支持基于主题词的模糊检索。主页上还有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链接,支持主题词检索。检索数据库范围涵盖网站资源、学会资源、Toy行业基金会资源、出版物和专利等。

美国国家标准系统网络(http://www.nssn.org),利用检索工具“search for standards”的检索页面,可输入标准号、题名、主题词、组织缩写等字段查询。

TOY-TIA出版社(Press Room)还出版统计报告(可免费下载)、行业声明、玩具安全类图书、综述报告(可免费下载)、经典玩具清单、热门玩具清单等。

(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CPSC(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www.cpsc.gov)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缩语,主要职责是对消费者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CPSC成立于1972年,是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设立的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检测不安全的产品做书面报告,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CPSC现有的目录上管理着15 000种不同的产品,主要是用于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烟花爆竹及其他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但车辆、轮胎、轮船、武器、酒精、烟草、食品、药品、化妆品、杀虫剂及医疗器械等产品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

CPSC的监管手段有:(1)罚款;(2)电视媒体曝光;(3)必要时,追回其有问题的产品;(4)诉讼法律程序。

CPSC每年都要在市场上抽检一定数量的产品,尤其是儿童产品(如玩具等),调查因使用这些产品造成的伤害事件。CPSC还公开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投诉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投诉表格等提交渠道,鼓励美国公民参与对市场上出售的消费品进行监督,同时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伤害性或以造成安全或环保问题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即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联合发布“召回”公告,以杜绝事故隐患。

CPSC关于玩具类产品的法规有:

(1)CPSA(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消费产品安全法案》。它是CPSC的保护条例。

(2)FHSA(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联邦危险物品法案》。这个法案要求那些有一定危险性的家用产品在其标签上标出警告提示,提示消费者这种潜在的危险,并指示他们在这些危险出现时如何保护自己。任何有毒的、易腐蚀的、易燃的、有刺激的产品以及能够通过腐烂、加热或其他原因产生电的产品都需要在标签中警示出来。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以及被儿童触摸时易引起人身的伤害及发生疾病,也应在标签中标识出来。

(3)PPPA(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PPPA是危险物品包装法案的简称,它要求有些家用电器必须有儿童保护包装以避免儿童受到伤害。此包装法案要求产品的设计既能防止5岁以下儿童在一定时间内打开产品,又能方便成人正常开启。由于考虑到老人及残疾人也可能在打开这类产品的包装时有困难,法案允许该产品使用一种非标准尺寸的包装出现在日杂店的柜台上,上面应贴有警示标志表明该产品不能在家庭中被儿童轻易拿到。在医生处方或患者有特殊要求时,法定的处方药可以不使用儿童保护包装。

(4)CPSC RSA(Refrigerator Safety Act)《冰箱安全法案》。它要求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产品的机械结构(通常是磁性的碰锁)能够保证门能从里面打开。这种特殊情况会在儿童玩耍、爬进已废弃的或没有小心储存的冰箱中时出现。

(5)CPSC CPSIA/HR4040《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HR4040)》。该法令是自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新法案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做出新的规定。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被进口到美国前必须获该委员会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

CPSC CPSIA影响着美国所有生产、进口、分销玩具、服装和其他儿童产品及护理品的相关行业。所有制造商应该保证其产品符合该法案的所有规定、禁令、标准或者规则,在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中,DEHP、DBP、BBP及DINP已被永久禁止使用。

CPSC CPSIA对含铅或带有含铅涂料儿童产品的要求:对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实行分阶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内,最终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过重量的0.06%降至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CPSC CPSIA对儿童产品可追溯标签的要求:法规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在其产品及相关包装上加贴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标志,使消费者可以辨别和确定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产地,以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从而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除非该产品符合该法规或标准适用的安全要求或标准,严禁消费品广告或所述产品的标签及包装包含消费品安全法规或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方面的指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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