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RoHS 2.0简介
欧盟于2011年颁布了2011/65/EU指令[10],以取代2002年颁布的Ro HS指令。新的指令也被称为Ro HS 2.0。与老的Ro HS指令相比,新的Ro HS法规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如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等。同时,新的法规将Ro HS合规纳入CE认证范围。自2013年7月起,所有纳入Ro HS 2.0管理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在欧盟上市前必先取得CE认证。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 HS要求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二、适用范围与法规
欧盟Ro HS 2.0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定义与我国是一致的,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 500 V、交流电不超过1 000 V的设备。这些产品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和通信设备、消费类产品、照明设备、电器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监测和控制仪器等十几类产品。电器电子产品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也需要符合Ro HS 2.0的限量要求。
对于新纳入Ro HS 2.0管理范围的电器电子设备类别,2011/65/EU指令设定了过渡期(表12-3),以给生产商或进口商充分时间来应对新指令的要求。
表12-3 欧盟RoHS 2.0新增产品类别及过渡期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大型的工业固定设备、光伏面板以及预安装在交通工具上的电器电子设备(比如飞机)和电池等不在Ro HS 2.0管理范围内。2011/65/EU指令的附件Ⅲ和附件Ⅳ同时列有针对所有电器电子设备和专门针对医疗设备以及监视和控制设备的豁免应用清单,也被称为Ro HS豁免清单。Ro HS豁免清单及豁免条款会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对于列入豁免清单的应用,企业可以暂不遵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但应满足豁免条款规定的限值和用途,并在规定的豁免有效期内实现有害物质的减免和替代,部分豁免应用的示例见表12-4。
表12-4 欧盟RoHS 2.0中豁免应用举例
续表
当一个材料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有害物质的替代或消除是不可能的,或者其替代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超过其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的利益时,或者替代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时,企业还可以提交新的RoHS豁免申请到欧盟委员会或申请延长已有的豁免材料或产品的豁免有效期。
三、限用有害物质及限量
2011/65/EU指令附件Ⅱ列有电器电子产品及零部件中受限制的有害物质的名称及限量,其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限量和我国一致。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Ro HS 2.0修订指令2015/863/EU[11],正式将DEHP、BBP、DBP、DIBP四种邻苯二甲酸酯列入2011/65/EU指令附录Ⅱ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欧盟Ro HS 2.0一共限制了10种有害物质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使用,其名称和限量见表12-5。(www.daowen.com)
表125 欧盟2011/65/EU指令中规定的限用物质及限量
对于Ro HS 2.0新增的4种邻苯二甲酸酯,欧盟也设置了一个过渡期,给企业充分的应对时间。自2019年7月22日起,要求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满足该邻苯二甲酸酯限制要求。自2021年7月22日起,要求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需满足邻苯二甲酸酯限制要求。另外,电动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还需要符合REACH法规的限制要求。
四、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与WEEE标志
与我国一样,欧盟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及处理受不同的法规管理。这个法规就2002/96/EC《关于废弃电器电子设备的指令》(简称WEEE指令)。Ro HS指令的目的是从设计和生产环节限制或减少有害物质在电器电子设备中的使用,而WEEE指令的目的则是促进这些电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并减少电器电子废弃物的处理。WEEE指令要求市场上流通的电器电子设备的生产商承担起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并要求电器电子设备的生产商在设备上加贴WEEE标志(图12-3)。当设备尺寸太小或功能不适用时,该标志需加贴在产品说明书、包装及其他文档上。
图12-3 欧盟WEEE标识
WEEE标志由一个打叉的垃圾桶和加粗的下划线组成。该标志表示当最终用户打算丢弃此产品时不可与其他生活垃圾一同丢弃,而必须将该产品送到适当的设施,以进行回收和循环再利用。这样可以减少送至焚烧炉或进行填埋处理的电器电子废弃物数量。
五、电器电子产品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欧盟还对电器电子产品包装材料中所含有害物质限量做出了规定。欧盟的94/62/EC《包装废弃物限制物质指令》(Restricted Substances in Waste Packaging Directive)[12]限制了铅、汞、镉、六价铬在包装材料的使用,浓度限值均为0.01%。该指令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共同体市面有售的包装品,包括所有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铺、服务行业、家居或任何其他层面使用或释放的包装废弃物。
六、欧盟RoHS与欧盟报废车辆回收指令(ELV)之间的关系
由于欧盟已有专门的报废车辆回收指令(ELV)来管理生产汽车所需的材料及零部件,用于生产汽车的电器电子材料或产品并不受欧盟Ro HS管理。欧盟报废车辆回收指令(ELV)限制了4种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在汽车中的使用,其中汽车中每一均质材料中铅、汞或六价铬质量分数不超过0.1%,镉的质量分数不超过0.01%。更多关于报废车辆回收指令(ELV)的内容见本书第十三章。
七、欧盟RoHS与电池指令的关系
电池不在欧盟Ro HS管理范围以内。对于电池,欧盟有专门的2006/66/ EC《电池指令》(Battery Directive)及其修订法规2013/56/EC,限制了铅、镉、汞在电池中的使用,并对电池标签做出了规定[13]。所有电池、蓄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见WEEE标志)。当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纽扣电池为2%),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时,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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