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RoHS法规简介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我国最早于2006年由原信息产业部、发改委等多个部委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分步走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由于借鉴了欧盟Ro HS指令,这部法规也被称为中国Ro HS法规。2016年1月工信部、发改委、质检总局、环保部等部委又联合颁布了新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1](简称《管理办法》),替代了老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4]。新的《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生效,将管理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电器电子产品。与之配套实施的还有《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5]、《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6]和《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等多个国家或行业标准。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所在部件等信息,同时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和产品可否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管理仍采用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适用范围以内的产品仅要求标注其中的有害物质相关信息,并遵从上述标识要求;第二步则要求已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规定。同时,国家还会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多年的实施对我国在电器电子行业探索试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该制度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要求生产企业要统筹考虑原辅材料选用、生产、包装、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资源环境影响,在保障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生产企业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实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上游原料企业的引导,提供回收处置方式,同时强化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将产品质量、安全、耐用性、能效、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内容作为强制公开信息,面向公众公开。
鉴于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国务院于2016年12月发布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7],已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通过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政策支持等手段来推行该制度。
二、适用范围与豁免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但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台地区。新的《管理办法》不再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将所有符合电器电子产品定义的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纳入管理范围。将配套产品如电器电子产品中所含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也纳入管理范围,这就意味着用于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部件或原材料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管理办法》不适用于用来进行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及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除此之外,仅预安装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如预定安装在汽车或飞机座椅上的显示屏、预定安装于发电设备上的通用元器件等[8]。
三、限用有害物质及限量
《管理办法》并没有直接设定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而是引用了国家标准《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及配套产品中的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限量(表12-1)。
表12-1 GB/T 26572中规定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
根据《管理办法》,已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配套产品需强制符合以上有害物质限量规定。《达标管理目录》外的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可推荐性地执行上述限量标准。目录外的产品如果所含有害物质超过以上限量,依然可以在国内正常生产、销售或进口,但必须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信息及环保使用期限进行标注。
在检测电器电子产品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时,需先将产品尽可能地拆分成各种均质材料,再分别对每种均质材料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测定。具体拆分和检测方法需要参考配套标准如《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和《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29783—2013)。
四、有害物质信息标识及环保使用期限标识(www.daowen.com)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环保使用期限和是否可回收利用的标识要求。其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由企业自行制定,也可参考行业指导意见。
如果产品中所有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GB/T 26572—2011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按图12-1中的绿色标识对产品进行标识,且可不必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有害物质含量表。绿色及字母e代表环保可回收的绿色产品。若产品中某种均质材料中含有有害物质,且超过限量时,生产商或进口商应按图12-1中的橙色标识对产品进行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按照部件来标识各种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12-2),以更好地让回收处理企业了解产品各个部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橙色可回收标志的圈内数字代表环保使用期限。
图12-1 我国RoHS标识
表12-2 中国RoHS用于声明部件中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样表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均在GB/T 26572—2011规定的限量以下。
×: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超出GB/T 26572—2011规定的限量要求。
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
SJ/T 11364—2014并未对使用标识的颜色进行强制规定。绿色和橙色为推荐的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标识规格应满足最小5mm×5mm最小尺寸要求。
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上游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商一般不需要标注有害物质信息和环保使用期限,但有责任和义务为下游客户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如自我声明、技术文档或检测报告等信息。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
《管理办法》以源头管理的方式对电器电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环节进行管理,减少和限制有害物质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使用。有关电器电子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9](国务院令第551号)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正在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制度,设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准入标准,并鼓励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如依托销售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选择商业街区、交通枢纽开展自主回收点等方式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六、中国RoHS与3C认证的关系
3C认证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英文缩写,也是我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我国已列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里有多种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家用电器、通信设备、电动工具、开关等。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3C认证标志后(图12-2),才能在我国境内出厂、进口和使用。目前3C认证不需要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以后可能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害物质限量规定作为这些产品通过3C认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图12-2 我国3C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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