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水产品监管的“宪法”和“目录”出台后,各具体的执行细则也相应出台,以此推动涉水产品的行政许可管理,具体见表10-6。只有当涉水产品中使用了不在该名录上的新材料、新工艺或新化学物质时,方属于新涉水产品,需依照新涉水产品的行政管理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关键词:

涉水产品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

涉水产品定义[7]:全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新材料化学物质。

一、概述

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在建立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作为目标后,下一步就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利用各种管理制度、行政手段和技术方法,以达到保障供水卫生安全这一目标。

为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而采取的措施,首先就是必须拥有良好可靠的水源,良好的水源是供水卫生安全最基础的保证,是任何水处理工艺所无法替代的,保护水源是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根本途径。

仅有良好的水源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在水的供给输送和净化处理这两个环节下功夫,强化管网供水管理,深化给水处理工艺,在供水和水处理这两方面同时发力。

一方面,一个完整的供水系统,包括了从水源到用户龙头的全过程。因此必须保证饮用水从水源地一直到饮用者这整个供应链中,供水管网和输配送设备必须对饮用水安全卫生,不得导致二次污染。另一方面,对于水本身而言,无论取自何处,都不同程度地含有各种各样的杂质,水质不经过净化和消毒等手段,往往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为了保护其免受微生物等的污染,还是为了对水中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我们均应采取各种工艺手段,对供水进行过滤、消毒、纯化和处理,使其符合相应的卫生健康标准。只有这样,方能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高品质的供水,从而有利于饮用水行业的存在和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

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质标准只是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基础,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测,以确保水质标准得到认真执行,才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因此,在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强化各级供水输配水单位和水处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外,我们也应该对在水的供应和处理环节中所用的产品(即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对涉水产品的管理

自1996年起,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我国人民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要求,我国在7月初首次公布并于次年始实施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针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专门法规,是我国对包括涉水产品在内的饮用水管理的“宪法”,建立了对供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制度”,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这部饮用水管理“宪法”中,对于涉水产品的管理,构建出了分级管理的架构,即:

(1)明确对所有(无论是现有还是新产品,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涉水产品,均需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获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即卫生许可证或检验报告)后,方可进口/生产和销售;

(2)对于国产的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

(3)对于国产的其他类型的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4)对于进口的涉水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在《办法》明确要求对涉水产品进行行政管理后,卫生部进一步制定和发布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即通过目录的方式来明确哪些产品属于涉水产品,这些产品如何进行分类等,从而为对涉水产品的监管指定了适用范围。

根据该目录,涉水产品依照其功能的不同分为水质处理器(即净水器)、防护材料、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五大类;按照生产地分为国产涉水产品和进口涉水产品,其中首次在涉水产品中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的属于新涉水产品,按新产品程序许可。

在涉水产品监管的“宪法”和“目录”出台后,各具体的执行细则也相应出台,以此推动涉水产品的行政许可管理,具体见表10-6。

表106 涉水产品相关法规

续表

另外,2012年12月依照《国务院决定取消部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项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取消下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要求,而只需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即可:

(1)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2)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 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 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4)对于一些日常常用的涉水产品,如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陶瓷、水泥水输配水设备,氯(液氯、氯气)、石英砂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也无需申报卫生行政许可,而是严格依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013年国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陆续取消和下放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依照这些决定,卫生部决定适当下放权限:对于现有的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审批,只有新的涉水产品,才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批。

为方便该权限的调整,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的通告”,以此作为判断现有和新涉水产品的依据,实际上相当于现有涉水产品名录。只有当涉水产品中使用了不在该名录上的新材料、新工艺或新化学物质时,方属于新涉水产品,需依照新涉水产品的行政管理要求。

相应的,上述一些具体的执行细则也进行了更新和调整,具体见表10-7。

表107 涉水产品法规更新内容

同时,为指导涉水产品的管理,自1996年起,卫生部及相关部门也发布或修订了相应的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来指导企业、检验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涉水产品进行卫生检验、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除了前章所述的《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其余见表10-8。

表10-8 涉水产品相关技术规范

由于上述涉水法规执行细则的更新,涉水产品的申报流程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于现有涉水产品的申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流程如图10-1所示。

图10-1 现有涉水产品申报流程

首先,申请单位依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资料要求,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其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的,发给申请单位补充通知;完成补充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现场审核,现场采封样,出具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随后,申请单位负责将采封样样品送检至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相应的“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行政许可检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在拿到产品检验报告后,申请单位依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准备相应的资料,如许可申请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材料及配方等等,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

最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评审的,颁发涉水产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4年。对于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已完成生产能力审核)。

对于新涉水产品的申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其流程如图10-2所示。

图10-2 新涉水产品申报流程图

首先,申请单位向国家卫生监督中心递交包括研制报告、质量标准、检验和评价方法,以及国内外使用情况在内的相关技术资料;卫生监督中心对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技术审查,由技术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和采样封样,并将初步评审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若需进行现场审核的,由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现场审核,现场采封样,出具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随后,申请单位负责将采封样样品送检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相应的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行政许可检验。

申请单位依据《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申报资料,向卫生监督中心申请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卫生监督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评审的,颁发涉水产品行政许可批件。

上述法规、具体执行细则和一系列规范的发布、执行与更新,有力维护了我国涉水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我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模式,提高了饮用水卫生安全质量,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三、欧美对涉水产品的管理

除了中国专门针对涉水产品,建立了独立且严密的法规监管体系外,世界其他国家,比如欧盟和美国,并未专门针对涉水产品建立专业的法规体系,同时也未建立独立的涉水产品监督管理机构。而是往往受监管于其他与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上位法规体系。比如在欧盟,涉水产品往往被认为是从属于与食品接触产品中的一类,即与饮用水这种食品接触的产品,故而依照食品接触产品法律管理体系来监管。

比较典型的欧盟和美国对涉水产品的监管,两者既有相同点,即只对终产品进行管理,而不是像中国这样既对固定成型的配件也对终产品进行管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具体见以下各部分。

另外美国、欧盟对于涉水产品的终产品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如美国的NSF(美国全国卫生基金会,National Sanitation Foundation),荷兰的KIWA机构。

(一)欧盟

首先,欧盟并没有统一的专门针对涉水产品的法规或指令,而是需符合欧盟关于食品接触物质的框架法规(EC)No.1935/2004和欧盟关于建材的框架法规(EC)No.305/2011的原则性要求。

对于除固定的公共或私有供水设备以外的涉水产品,依照欧盟(EC) No.1935/2004,必须符合如下原则性要求: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导致饮用水组分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不得导致饮用水感官恶化。

而对于那些固定场所属于建材类的涉水产品,依照欧盟(EC)No.305/ 2011,必须符合如下原则性要求:必须防止有危害的物质或者对饮用水有不利影响的物质释放到饮用水中。

另外,欧盟对于食品接触物质的管理,仅有对塑料类食品接触物质的监管达成了统一性法规(EU)No.10/2011,故对于塑料类涉水产品,也需符合(EU) No.10/2011的基本要求。

虽然在欧盟层面上,有框架性的法规要求,但实际上对于涉水产品的监管,无论是塑料类涉水产品,还是其他类别的涉水产品,其具体的法规监管和执行则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层面上,均须依照各国的法规对涉水终产品进行监管。

而且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建立有国家层面上的食品接触物质法规体系的成员国,比如德国、荷兰、法国等,往往也建立有相应的国家层面上的涉水产品法规监管,并建立有涉水产品用物质的“许可清单”作为监管基础,通过对涉水产品用物质的全组分揭露、产品质量安全和功用功效的检验,从而由各国政府机构对涉水终产品进行评估和授权。其中,对涉水产品用物质的评估,基本和EFSA(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欧洲食品安全局)对食品接触物质的评估方式是相同的,而经过EFSA评估可用于食品接触的物质,亦可用于涉水产品中,哪怕不在各国的“许可清单”中。

1.德国

德国对涉水产品进行管理法规是《饮用水条例(Trink Wasser Verordnung)》,最新版本是2012年修改版,设定了涉水产品的总体要求。

依照修改的饮用水条例,UBA(德国联邦环境部)颁布了一系列的导则[8-9]和附带的许可清单,对涉水产品用物质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1)与饮用水接触的陶瓷类物质评估标准(草稿);

(2)与水接触的金属类物质评估标准;

(3)与水接触的有机类物质卫生评估导则;(www.daowen.com)

(4)与水接触的有机涂料卫生评估导则;

(5)与水接触的弹性体卫生评估导则;

(6)与水接触的润滑剂体卫生评估导则;

(7)依照联邦环境部对与水接触有机物质卫生评估导则,对有特定技术功能和配方中低含量物质的评估;

(8)与水接触的热塑性弹性体卫生评估导则;

(9)有机材料中单个物质迁移到饮用水中的精确评估导则。

该系列导则针对不同类别的物质,给出了包括测试方法、许可清单、卫生要求、合规性等在内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则中所包含的许可物质清单,包括了单体和添加剂,该清单是基于KTW导则,BfR(德国标准局)推荐和欧盟PIM的“物质清单”而建立的,对于迁移量低于0.1μg/L的非CMR物质,则豁免进入该“许可清单”。目前这一系列导则尚不具有法律效应,但在即将到来的几年,将变成强制性标准。

UBA虽然依照饮用水条例,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涉水产品的导则和许可清单,但其本身并不负责涉水产品的测试和批准,而是由德国的公共健康卫生部门进行测试,再由KZW(德国水中心)根据产品用物质清单和测试结果对涉水终产品进行授权。

2.荷兰

荷兰对涉水产品进行管理法规是KIWA BRL K17504(2008)和ATA(Attest Toxicological Aspects,1994),主管机构是KIWA Rijswijk,建立有涉水产品用物质的“许可清单”,对单体(如橡胶单体、塑料单体、弹性体单体、涂料单体等)和添加剂进行管理作为监管基础,而对于迁移量低于0.1μg/L的物质,则豁免进入该“许可清单”,并通过对涉水产品进行测试,从而对终产品进行授权。

3.法国

法国对涉水产品进行管理的法规是Arrêtédu 29 mai 1997 modifié,适用范围覆盖了输配水产品和水处理产品,主管机构是Ministèr des Affairs sociales。但法国并未建立一个单独的涉水产品用物质“许可清单”,而是综合了很多欧盟和法国许可的物质,比如欧盟PIM物质清单、法国食品接触用橡胶物质清单、经EFSA评估可用于食品接触物质等。另外,从1999年起,法国Ministèr des Affairs sociales使用了体系Attestation de ConformitéSanitaire(ACS),用于证明涉水产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合规。

同时,为了促进欧盟内部法规的统一和市场一体化,减小贸易摩擦、行政性障碍和技术壁垒,增强欧盟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在全球经济的地位和话语权,自2011年起,首先由4个欧盟成员国:[法国、英国(原成员国)、荷兰和德国]发起一个协调项目“4MSs initiative”,其基本观念包括:

(1)范围包括了输配水设备,比如有机类(如塑料、涂料、润滑剂、橡胶等)、金属类和胶凝类材料,但不包括离子交换树脂和膜;

(2)尽可能地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下统一测试方法;

(3)同意采用相同的原则,以编制和管理其统一的“许可清单”;

(4)于2011年发布“4MSs通用方式”来针对涉水产品中的有机类、金属类和胶凝类材料的合规性评估。

通过“4MSs initiative”项目的实施,我们预计,与现有欧盟法规体系相比,将发生如下变化,具体见表10-9。

表10-9 欧盟未来法规体系变化

目前,“4MSs initiative”已开始编制统一的“许可清单”和测试方法。

首先,自2011年起,开始逐步起草和建立“金属类物质许可清单”和“有机类物质许可清单”。其中,“有机类物质许可清单”又进一步地细分为“塑料类物质许可清单”“橡胶类物质许可清单”“涂料物质清单”和“润滑剂物质清单”。而对于列入欧盟PIM,即(EU)No.10/2011(欧盟塑料类食品接触物质法规)清单的物质,默认可直接作为涉水产品用物质。对于迁移量低于0.1μg/L的物质,豁免进入该“许可清单”。而对于新物质的评估,则依照EFSA对食品接触物质的评估导则(即食品模拟物就是饮用水),基于迁移量来提供相应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同时,建立的统一测试方法有:

(1)沥出液的制备试验(CEN EN 1420);

(2)增强的微生物生长试验(CEN EN 16421);

(3)表观(颜色、混浊度)试验(CEN EN 13052);

(4)未知的浸出物质的半定量GC-MS筛选试验(CEN EN 15768)。

除了上述4国外,欧盟其他一些成员国,如意大利、葡萄牙等,也对加入“4MSs initiative”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而西班牙等国,也参照“4MSs initiative”的很多基本观念,逐步建立起本国的涉水产品管理法规体系。

(二)美国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随后,美国EPA(环保署)于1986年对法规进行了修正,颁布了《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条款》,规定了实施饮用水水质规划的计划。依照该规划,EPA制定并不断修订《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两部分,一个是《国家饮用水基本法规》(又称“国家一级水质规程”或一级标准),属于法定强制性标准,限制了那些有害公众健康的已知的或在公用给水系统中出现的有害污染物浓度,从而保护饮用水水质;另一个是《二级饮用水法规》(又称“国家二级水质规程”或二级标准),属于非强制性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美容或感官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EPA推荐二级标准但未规定强制执行,各州可选择性采纳作为强制性指标[10]

美国饮用水卫生的管理由EPA负责,而对于涉水产品的管理,则主要由NSF(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管理。对于在北美大陆生产、输入或经营涉水产品的,则需获得NSF的涉水产品相关标准的认证。NSF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机构,成立于1944年,通过一系列标准的开发,确保食品与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自1972年起,EPA着手处理一些水处理及水配送产品的注册项目。它在1984年正式发布征求意见书以开发产品标准及相关认证方案。随后在1985年,NSF中标负责开发水处理及水配送产品标准及相关认证工作。1988年,NSF出版了《NSF标准60:饮用水处理化学品健康影响》和《NSF标准61:饮用水系统部件健康影响》,并自1989年起开始对涉水产品进行认证。

NSF对涉水产品进行NSF标准60和61认证管理。其中,NSF标准60是针对水处理化学品,而NSF标准61则是针对与饮用水接触的终产品、元器件和材料。他们都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不评估产品性能。

ANSI是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负责批准美国国家标准,为每个特定领域指定一部美国国家标准,批准美国国家标准,以及对产品认证机构进行审核并认可。ANSI指定NSF标准60和61为涉水产品领域的美国国家标准,因此NSF标准60和61又更名为NSF/ANSI标准60和61。同时,ANSI也认可NSF为涉水产品的认证机构。

(一)NSF/ANSI标准60

NSF/ANSI标准60的全称是《NSF国际标准/美国国家标准 饮用水系统部件 健康影响》,旨在确保化学品不会在饮用水中残留过量的化学物或污染物。该标准涵盖了所有类别的水处理化学品,包括凝结剂和絮凝剂、缓蚀和阻垢剂、消毒剂和氧化剂、灭藻剂、加氟剂、示踪染料,以及其他供水用化学品如清洗助剂、钻井助剂和润滑剂等。

依据NSF/ANSI标准60的产品认证要求包括如下几步骤:

(1)收集配方信息,包括所有成分及相应的供应商清单,可能要求成分供应商提供额外的配方信息,产品的最大建议使用量、制成工艺、已知或疑似杂质的清单、成分分析报告、产品使用说明。

(2)配方评估,包括评估在最大使用剂量时该化学品是否安全?有哪些潜在污染物可能被添加进饮用水中?

(3)生产场所检查,包括验证产品配方及供应商追溯、工厂现场巡视、检查产品标签、检查批次混料记录(针对有混料工序的化学品)、检查QA流程,测试样品的现场取样。

(4)实验室测试,包括将水处理化学品一般按照10倍最大使用剂量投入到水中,关注的金属类和非金属污染物(金属类包括As、Ba、Be、Cd、Cr、Cu、Pb、Hg、Sb、Se、TI,非金属类包括VOC、卤代化合物、多环芳烃化合物、邻苯二甲酸盐、酚醛等)。

(5)毒理学评估,包括计算各污染物浓度,并与该污染物容许浓度相比较。

(6)列明和通过认证,包括对于满足NSF/ANSI标准60标准要求的产品通过NSF认证并有资格使用NSF标志,该产品将出现在NSF官方列名中,NSF对生产场所进行突击年度审核及产品年度现场取样测试。

(二)NSF/ANSI标准61

NSF/ANSI标准61全称是《NSF国际标准/美国国家标准 饮用水系统部件 健康影响》,旨在确保与饮用水或饮用水处理化学品接触的材料、元器件和终产品中的潜在析出物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本标准涵盖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所有与饮用水接触的产品,包括管材和管件、涂层、机械装置(处理设备、水表、阀门)、连接和密封材料、处理介质、机械管道装置(龙头、公用自动饮水机)等。

NSF/ANSI标准61的关注点是哪些污染物会转移或析出到水中?这些污染物是否低于允许的最大浓度是多少?其产品认证要求步骤与NSF/ANSI标准60非常相似,也包括如下6个步骤。

(1)厂商提供100%配方信息,包括每个与水接触部件中的每个材料,以及每个材料中的每个化学成分。

(2)对产品配方进行评估。

(3)对生产工厂进行审核,并现场取样测试样品。

(4)将测试样品浸泡在水中析出污染物,分析水样中的污染物。其中对于金属类材质的在p H 5和p H 10的水中浸泡,对于有机材质的在p H 8的水中浸泡,对于金属和有机混合材质的仅在p H 8的水中浸泡,以代表各类实际用水;而对于温度,设定了3个温度级别:

①冷水温度或环境温度,测试温度23℃±1℃,适用于大多数水处理和配水产品;

②家用热水温度,测试温度为60℃±1℃,适用于家用热水器下游的涉水产品;

③商用热水温度,测试温度为82℃±1℃,适用于商用热水器下游的涉水产品。

(5)对析出的污染物进行毒理学评估,计算各污染物浓度,并与该污染物容许浓度相比较。

(6)对于满足NSF/ANSI标准61要求的产品,通过NSF认证并有资格使用NSF标志,该产品将出现在NSF官方列名中,NSF对生产场所进行突击年度审核及大多数涉水产品年度现场取样测试。

除了NSF/ANSI标准60和61外,还有《NSF/ANSI标准372:饮用水系统部件铅含量》。但这个标准只是认证涉水产品中的铅含量是否符合安全饮用水法中设定的铅限量要求,因此在这里不详述。

参考文献

[1]崔玉川.饮水、水质、健康.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甘日华,温伟群.饮用水卫生与管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3]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EB/OL].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ter/water-drink/legislation_en.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5]梁锡念、甘日华.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与管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6]ECHA.Guidance on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and chemical safety assessment R.8[Z],20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Z],1996.

[8]German UBA.Guidelines for the mathematical estimate of the migration of individual substances from organic materials in drinking water[EB/OL].http://www.umweltbundesamt.de/sites/default/files/medien/377/dokumente/modellierungsleitlinie.pdf.

[9]German UBA.Guidelines for hygienic assessment of organic materials in contact with water[EB/OL].http://www.umweltbundesamt.de/sites/default/files/medien/377/dokumente/ktw_leitllinie_eng.pdf.

[10]US EPA.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EB/OL].https://www. epa.gov/dwstandardsregulations/drinking-water-contaminant-human-health-effects-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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