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规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并不是所有饮用水对人类都是福音,只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才能给人类带来健康。只有达到上述基本要求,才能保证人民的饮用健康安全。其核心和基础,就是必须建立“关于饮用水水质的卫生标准”。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WHO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它是各国制定本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和依据。表10-3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国际三大标准对比同时,这些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确定其水质指标限值的方法和基础数据的确定,也是一致的。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规

关键词:

饮用水Drinking Water

饮用水,依照欧盟Council Directive 98/83/EC《饮用水水质指令》[3]法规的定义为:

(1)包括了供人类饮用、烹饪、食品加工或是其他家庭用途的所有水,不管是原生态水还是处理过的水,也不管其来源和其是否供自分配网、罐式车、瓶子或是集装箱;

(2)所有用于供人类消费的食品生产中,包括产品的生产、加工、保存和销售过程中的水,除了国家授权主管部门认为该水源不可能影响食品的卫生及形态。

但是,并不是所有饮用水对人类都是福音,只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才能给人类带来健康。对于饮用水而言,只有满足了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4],方可称之为合格的饮用水,即: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饮用水经消毒处理;饮用水的水质,需符合相应的卫生健康标准。

只有达到上述基本要求,才能保证人民的饮用健康安全。那么,如何才能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呢?其核心和基础,就是必须建立“关于饮用水水质的卫生标准”。

世界上最早的关于饮用水水质的标准,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世纪的古罗马建筑师Vitrurius根据水煮开的味道提出的水质感官要求,而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水质标准,是美国于1914年颁布的《公共卫生署饮用水水质标准》。而随着分析和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类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环境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化,WHO和许多发达国家,均纷纷制定和不断更新其水质标准。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WHO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它是各国制定本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另外,比较有影响力的还有欧盟的《饮用水水质指令》和美国环保署制定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多以这3个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定本国饮用水标准。

上述这3个重要的饮用水标准和我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本架构是相同的,其检测类别均包括了7大类,分别为微生物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放射性指标,无机物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其副产物指标。只是在具体指标项目和检测限值上有所差别而已,具体概述见表10-3[5]

表10-3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国际三大标准对比

同时,这些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确定其水质指标限值的方法和基础数据的确定,也是一致的。

1.关键性基础数据的确定

(1)饮水量。在制定化学物质限值时,比较公认的饮水量是70 kg体重的成人,每天饮水量为2 L。但对于婴幼儿和儿童,由于其饮水量以每千克体重计算将远远大于成人,故为了保护这一特殊敏感人群,对某些化学物质制定限值时,是依照婴幼儿或儿童而不是成人的饮水量来计算的。一般以10 kg体重的幼儿每天饮水量为1 L计,或以5 kg体重的婴儿每天饮水量为0.75 L计。

(2)化学物质从饮用水中的摄入量占总摄入量的比例。化学物质可以从各种途径进入人体,比如空气、食物和水等,因此,从饮用水中的摄入绝不是唯一的途径,甚至可能不是主要途径,一般情况下,采取的估计比例为10%。

2.确定水质指标限值的方法

(1)确定有阀值的非致癌物限值的方法

AF的取值见表10-4[6]

表10-4 评估因子

其中,AS代表异速生长参数,用来表示因体重和面积不同导致代谢率和吸收率的差异。

而对于毒理试验常用物种而言,一般性物种与人类相比AS值见表10-5[6]

表10-5 不同物种异速生长参数

(2)确定无阀值的致癌物限值的方法

式中,BMD 10为引起不良效应反应率发生10%变化的剂量;T 25为在某物种标准生命周期里,经过自然发病率校正后,导致其特定组织25%肿瘤发生率的慢性剂量;105或106表示因饮用某含量为限值水平的化学物质,而导致的终生超额致癌危险度为10-5或10-6,即在饮用含某化学物质含量为限值水平的饮用水长达70年之久的人群中,其超额致癌危险度为每105或106个人将新增一例癌症。(www.daowen.com)

如上所述,这几个标准在确定其水质指标限值的方法和基础数据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各大水质标准也有着各自鲜明的特点和差异[6]

3.WHO《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1)指出微生物是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首要问题;

(2)提供确定优先控制污染物的方法和内容;

(3)综合考虑世界各国饮用水源主要的污染物,水质的指标最多;

(4)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限值时,既考虑到直接饮用部分,还考虑到沐浴时皮肤接触或易挥发物质通过呼吸摄入的部分;

(5)提供相应准则在特定环境下的适用原则,并就如何处理这些情况进行阐明;

(6)强调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4.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的特点

(1)对水质超标时要采取的行动作了原则性规定;

(2)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对水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化学品建立审批制度;

(3)对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提出指导意见;

(4)对采样和检验方法提出要求;

(5)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加以说明;

(6)要求供水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密切联系;

(7)水质标准的制定有良好可靠的饮用水源为基础,故水质指标相当较少但比较严格。

5.美国环保署《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1)具有法律支撑,以《安全饮用水法》和《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条款》为基础;

(2)建立了严格的定期(每3年)动态修订制度;

(3)实际分为两个标准,一个是强制性标准,对每一种污染物提出了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另一个是非强制性标准,对每一种污染物提出了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MCLG)。MCL为饮用水中污染物最大允许浓度,强制性限值,MCLG为饮用水中污染物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未知或不利影响的最大浓度,是非强制性健康目标值;

(4)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高度关注;

(5)对饮用水消毒剂和副产物的人体健康影响非常重视。

6.我国《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特点

(1)本标准的制定主要参照上述3大标准,同时还参考了日、俄等国标准,基本上与世界先进水质标准接轨;

(2)结合我国饮用水源复杂,水质区域变化大和普遍受污染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各地和城乡运行管理差异大的特征,本标准采用复合指标体系,即包括了常规检测指标,也包含了非常规检验指标;

(3)标准执行有一定灵活度,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一些指标可适当放宽;

(4)强调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从世界各国水质标准的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高度重视微生物的健康风险,对消毒剂和副产物越来越重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数量不断递增,指标限值也越来越严格,另外,制定水质标准时,也更注重风险效益投资分析,指标的制定更加注重经济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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