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药用辅料的法规

中国药用辅料的法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药用辅料的安全性监管,经过了从疏于监管,到单独监管,到与药品关联监管的漫长历程。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向中国境内进口许可管理药用辅料的进口商,必须到CFDA参照境内企业要求进行药用辅料产品注册。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向中国境内进口新药用辅料,必须到CFDA进行药用辅料注册登记并获得注册证。

中国药用辅料的法规

在中国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按照《药品管理法[3]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4]的要求,药用辅料的生产过程是否要求符合GMP,没有强制实行认证,药用辅料生产商应结合本地实际要求(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执行。药用辅料的安全性监管,经过了从疏于监管,到单独监管,到与药品关联监管的漫长历程。

一、药用辅料的单独监管

1.现有药用辅料

根据2012年《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5]的规定,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药用辅料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用辅料产品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实行许可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按安全风险需要分批发布。

药用辅料生产商在境内生产不在许可管理品种目录中的药用辅料,只需到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企业及产品登记备案。向中国境内进口不在许可管理品种目录中药用辅料的进口商(包括港澳),必须到CFDA进行药用辅料产品备案。

在境内生产许可管理品种药用辅料的,药用辅料生产商必须到本省药品主管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6]必须提交如下资料信息: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4)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6)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7)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9)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0)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2)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在境内生产许可管理品种药用辅料的,药用辅料生产商同时必须按《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4]的规定,对其药用辅料产品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到CFDA进行注册,需提交资料要求如下。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②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以及生产、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的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1)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3)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以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5)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7)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8)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9)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向中国境内进口许可管理药用辅料的进口商(包括港澳),必须到CFDA参照境内企业要求进行药用辅料产品注册。

2.新药用辅料

按《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试行)》[7]的规定,新药用辅料是指在中国境内首次生产并应用的药用辅料以及指在我国已上市药品制剂中首次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已有辅料首次改变给药途径、提高应用量时,均应按新辅料管理。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向中国境内进口新药用辅料,必须到CFDA进行药用辅料注册登记并获得注册证。

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②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及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的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药用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1)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合成工艺、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www.daowen.com)

(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制备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累计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提供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3)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以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5)与药物相关的配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7)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8)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9)直接接触药用辅料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对拟应用药物的药效学影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黏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1)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3)临床研究者手册。

(4)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5)临床研究报告

上述所列资料信息,视实际使用情况由CFDA决定是否属于必须递交的资料信息。

二、药用辅料与药品的关联监管

CFDA于2016年8月10日发布了《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8],基于此公告,中国正式开启了类似美国FDA、欧盟日本的将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评审的监管模式。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药用辅料将按程序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审评和审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用辅料的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药用辅料的注册批准证明文件。

1.现有药用辅料

按照单独监管模式已获批准的现有药用辅料,其批准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此前已受理的药用辅料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审评和审批。如用于其他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或生产申请时,应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关联申报。

2.新药用辅料

CFDA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于2016年8月10日制定并公布了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范围:

(1)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2)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3)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信息编号的药用辅料;

(4)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

在此范围内的新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填写《药用辅料申报表》,注明所关联的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药品名称和受理号,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进口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则直接向CFDA行政事项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CFDA药审中心对药品注册申请及其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技术审评,药品生产申请获得批准后,CFDA药审中心将该药品所关联申报的药用辅料信息纳入数据库,给予核准编号。

根据《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在范围内新药用辅料的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①企业基本信息;②辅料基本信息;③生产信息;④特性鉴定;⑤质量控制;⑥批检验报告;⑦稳定性研究;⑧药理毒理研究。

一般需提供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包括:

(1)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对拟应用药物的药效学影响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安全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单次给药毒理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重复给药毒理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8)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具体研究资料应参照相关的药物研究指导原则,最终由CFDA决定是否属于必须递交的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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