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其他国家和地区涂料法规与标准

其他国家和地区涂料法规与标准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称,该法案为1972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该修正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全美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涉及表面涂层要求,旨在建立消费产品安全标准和儿童产品的其他安全要求。

其他国家和地区涂料法规与标准

一、重金属相关限量要求

1.欧盟94/62/EC指令

1994年12月20日,欧盟颁布了94/62/EC指令并于1997年全面实施,该指令对全部包装和包装材料的管理、设计、生产和流通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包装和包装废弃物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以及降低资源消耗的措施,根据指令第十一条规定,四种有害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含量之和不得超过100 mg/kg。

指令94/62/EC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为60%,再循环率为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2005年3月9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4/62/EC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2.欧盟EN71-3

作为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的化学协调标准,EN71-3:2013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

欧盟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关于EN 71-1:2014、EN71-3:2013+A1: 2014和EN 71-14:2014成为新玩具指令2009/48/EC协调标准的官方公告。旧版本标准(EN71-3:2013和EN71-1:2011+A3:2014)于2016年2月29日被取代。2015年3月13日欧盟官方公告EN 71-1:2014、EN71-3:2013+A1: 2014和EN71-14:2014成为玩具指令2009/48/EC的协调标准。EN 71-1:2014和EN 71-3:2013+A1:2014于2016年2月29日取代玩具协调标准EN71-1: 2011+A3:2014和EN71-3:2013。

EN71-1:2011+A3:2014和EN71-3:2013分别为玩具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能标准,EN 71-14:2014为欧盟新颁布的家用蹦床安全新标准。

表6-15 欧盟EN71-1的公开时间

表616 欧盟EN71-3的可溶性金属含量要求

3.美国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2007年底,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据称,该法案为1972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2008年1月,该法案在参议院的审议中顺利获得通过,并改名为《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令》(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CPSIA),编号H.R.4040。该法令有部分内容看似与纺织服装并无直接关联,但却与纺织产品密切相关。2008年1月,该法案在参议院的审议中顺利获得通过,并改名为《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令》(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CPSIA),编号H.R.4040。该法令的正文共包含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儿童用品安全,共8项条款;二是关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革,共包括管理的改进9项条款、强化执行权力9项条款、特别的进出口规定5项条款和其他规定及执行机制的完善9项条款。2008年8月14日,美国前总统布什签署了该法案,使之成为正式的法令[28]

2008年7月美国国会、联邦参议院分别以高票通过了《消费品安全修正案2008 H.R.4040》,ASTM F963已由自愿性转化为美国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该修正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全美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涉及表面涂层要求,旨在建立消费产品安全标准和儿童产品的其他安全要求。

对于含铅或带有含铅涂料儿童产品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儿童产品中,非可触及成分除外,最终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控制为0.009%。

(2)对于儿童产品和玩具所涂含铅油漆,铅含量不超过0.009%;

(3)法规生效90天后(2008年11月12日起),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须:①将产品送交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测试;②出具证书,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或法规。具体要强制的产品信息、测试机构要求和时间要求,请关注EBO相关的技术文件更新。

4.16CFR1303—2011《禁止含铅油漆以及部分使用含铅油漆的产品》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2009年修订其关于禁止含铅涂料和某些具有含铅涂料的消费品的法规,经修订的法规拟生效时间为2009年8月14日。

(1)在CPSC 16CFR1303部分中,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凡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和类似的表面修饰剂(以下简称为“含铅漆”)的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超过油漆不挥发物总含量的质量或干漆膜质量的0.06%(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101条f部分的修改,此铅含量由0.06%降至0.009%,该项目从2009年8月14日起实行),均被列为禁止的危险产品,其依据为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8和第9章,15 U.S.C.2057,2058。(该委员会的裁定见1145.1和1145.2部分,其依据为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30章,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控制含铅漆和某些含有这种油漆的消费品,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以下消费品也被宣布为禁止的危险产品:

(a)带有“含铅漆”的玩具及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b)带有“含铅漆”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

(2)这项禁令适用于本节(a)款中所述范畴的,在1978年2月27日之后制造的产品,这在消费品安全法第3(a)(1)节中被定义为“消费品”。因此,上述的那些通常为出售给或使用于一个家庭或其周围环境学校康乐场所或其他方面的消费者使用、消费、观赏而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都被该法规所涵盖。用于汽车轮船的油漆和涂料不包括在该禁令范围之内,因为它们在法定的“消费品”定义之外。

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那些产品之外,该禁令还适用于那些在其出售之后被消费者使用或欣赏的产品,诸如那些使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消费者会直接接触到其油漆表面的地方。

(3)该委员会已颁布该禁令,因为它已发现(a)存在一种过度的儿童铅中毒的危险,它与儿童有机会接触的铅含量超过0.06%的油漆和涂料有关,以及(b)在消费品安全法(CPSA)范畴内没有能够充分保障公众免受这方面风险的可行的消费品安全标准[29]

5.《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 HS指令》)。

Ro 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色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色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器设备。

(1)铅(P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为: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2)汞(Hg)使用该物质的例子为: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3)镉(Cd)使用该物质的例子为: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池;

(4)六价铬(Cr6+)使用该物质的例子为:金属防腐蚀涂层;

(5)多溴联苯(PB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为: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6)多溴二苯醚(PBDE)使用该物质的例子为: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其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镉(Cd)为0.01%,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 HS指令的法定依据[30]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Ro HS指令的出台反响强烈,高度关注,有的称其为绿色环保指令,有的称其为技术壁垒指令,还有的称其为牵动全球制造业神经的指令。其间,美国、日本、韩国、泰国等也相继出台了类似指令。中国是全球制造业大国,也是产品出口大国,出口总量的70%以上涉及Ro HS指令。

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管控。但随着产业的发展,39号令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39号令即废止。

就目前来说,中国Ro HS和欧盟Ro HS限制和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一样,限量要求也一样,但从2019年7月22日起,就会有差别。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 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Ⅱ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Ⅱ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本次修订的生效日期是2019年7月22日。

另外从管辖产品和管理方法上,中国Ro HS与欧盟Ro HS也是有差别的,见表6-17、表6-18。

表6-17 管辖产品

表6-18 管理方法

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的定义有好几种,例如,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 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为50~260℃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VOC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在测定VOC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欧盟2002/231/CE指令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种在常温常压下,具有高蒸气压和易蒸发性能的有机化学物质,而欧盟2004/42/CE指令定义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这些VOC的定义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VOC定义,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另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也就是说,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非常明显,从环保意义上说,挥发和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生潜力来分类的原因。

目前比较普遍的分类是按照WHO规定分类,主要是根据沸点对VOC进行了分类,其分类如表6-19所示。

表6-19 VOC的分类

1.美国对于建筑涂料VOC的控制

表6-20列出了美国联邦及部分州对于建筑涂料VOC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在联邦层面,1999年,美国环保部公布实施了《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国家标准(40 CFR Part 59 Subpart D)》。这个标准对70多种产品的VOC含量做了规定,根据涂料用途进行详细分类并规定对应的VOC限制值。

美国建筑涂料管理条例(Rule-1113)是一个地方法规,这个法规规定2016年2月5日起,在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AQMD)生产、销售和交易的建筑涂料都需要执行该标准。

臭氧运输委员会(OTC):负责美国东北部11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臭氧运输工作的臭氧运输委员会是另外一个技术合作的范例。该委员会促进了各州之间控制措施的信息分享,以及采取共同措施的后续决定。

密歇根湖空气主管联合会(LADCO):这是一家区域机构,其使命是促进伊利诺斯、印第安那、威斯康星、密歇根和俄亥俄州的大气质量管理。这些州之间在大气质量问题上的关系一直高度紧张。但是密歇根湖大气监管机构会促使各州与环保署合作,不仅仅是合作开展必要的模拟和其他技术工作,也共同制定控制措施。

表6-20 美国联邦及部分州对于建筑涂料VOC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2.加拿大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浓度限量法规

2008年5月7日,加拿大公布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按照《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93(1)分项提出的,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浓度限量法规提案的目的是通过规定在本法规提案目录第1(2)分项的表中确定的49种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保护环境和加拿大人的健康

除了在法规提案中确定的例外,拟议的法规将适用于制造、进口、提供销售或在加拿大销售的普通建筑物、高性能工业维修和交通标志涂料(涂料、着色剂、油漆等)。

制定拟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限量是为了与臭氧输送委员会(OTC)成员美国的要求保持一致,为提高透明度而采用,照顾到加拿大市场和环境的独特性,并且确保实际有效地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拟议的法规将禁止制造、销售或进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过目录第2栏中规定的种类特定限量的建筑涂料。为了确保多用途的涂料达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最低浓度允许限量,最高限量的规定包括在拟议的法规第7部分中。

3.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美国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而逐步完善,建立起来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断修改完善,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原则。CAA是美国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的基础法律,美国环保总署(EPA)以该法作为基本依据建立了美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作为补充,构成了联邦核心法规(CFR)。199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A)要求采取严格措施,到2000年降低70%VOC排放量。在对涂料行业的控制方面,规定工业涂料的VOC(稀释后)排放限值为420 g/L。CAAA列出的189种禁止或限制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中70%为VOC[3133],包括甲醇、甲乙酮、甲苯等几乎所有涂料中常用的有机溶剂。

为促进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推广使用,减缓空气污染问题,同时考虑到技术成本、健康和环境影响、能源需求等因素,根据1977年的《清洁空气法》,制定了新建污染源的实施标准(NSPS),它定义了限值和对特定排放单元的检测方法及VOC排放限值等,目前已颁布的涂料行业标准有汽车和轻型卡车、金属家具、大型家电、金属线圈、饮料罐、压敏胶带和标签等表面喷涂作业VOC排放标准[34]

1992年7月16日,EPA公布了第一批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物源类别清单,该名单包括了工业表面涂装VOC污染源。为保证有效减少该类污染物,EPA将CAAA列出的危险空气污染物按不同污染源制定了国家排放标准,表6-21给出了部分工业维护表面涂装的有机有毒空气污染物(OHAP)限制要求[35]。为最大限度地减少HAP的排放,EPA专门设立了最高可实现控制技术(MACT),通过最佳的清洁生产工艺、控制技术、操作手段等途径达到限制要求。对HAP污染源实行严格的空气污染削减措施。对现有污染源:①若有30个以上同类污染源,MACT底线应达到最佳的前12%企业的平均限值;②若同类污染源小于30个,应达到前4名的平均限值。对于新污染源,须达到现有同类污染源的最佳控制水平[36]

清洁空气法的第183(e)条款要求美国环保署对消费和商业品产生的VOC的排放量进行管理。为了对VOC污染源进行监管,协助国家和地方达到空气质量标准,EPA编制了CTG,对船舶制造、家具、大型家电涂装等均提出了具体排放限制要求及控制措施(表6-21)[37]。CTG虽不属于法规,但各州须以此为指导文件,制定相应的法律标准,作为减排计划的一部分。

表6-21 典型表面涂装行业VOC排放限值

EPA对消费产品和工业产品的VOC释放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发现,建筑涂料的VOC释放量约占所有消费产品和工业产品的9%,而且建筑涂料更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1999年9月13日起,在美国生产和配送建筑涂料都按照此标准要求执行。1999年1月11日以后在美国境内出售、配送的汽车如客车、货车、卡车和其他移动设备,零部件涂装涂料、修补涂料要求按照该标准执行(见表6-22)[38]

表622 汽车修补涂料的VOC限值

EPA认为,通过控制具有高化学反应活性的VOC排放量可以更有效地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因此,EPA采用了基于化学反应活性限值控制的气溶胶涂料VOC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化学反应活性值的计算方法,并对监管对象(气溶胶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或指定产品配方的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提出了设立相关的产品标识、记录、上报的要求。标准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最迟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38]。(www.daowen.com)

4.欧洲VOC要求

欧盟指令2004/42/EC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室内外混凝土、木器、金属底材用水性涂料等产品中的VOC都要达到更低的限值,具体的限值要求如表6-23所示。作为对比,表中也列出了之前的限量数据。

表623 欧洲目前的VOC限值及计算方法

续表

欧洲生态标签委员会在2008年8月13日就室内用涂料和室外用涂料生态标准的决定为2009/544/EC和2009/543/EC,其中关于VOC的限值数据见表6-23。2009/544/EC、2009/543/EC对产品的定义与2004/42/EC相一致,对产品中VOC的定义及测试方法也相同,都是指标准大气压(101.3 kPa)下,任何初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2009年7月28日公布的欧委会决议2009/563/EC,建立了欧盟的鞋类生态标签新准则,旨在限制有毒残余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水平,以及推广更耐用的产品。例如,供应商必须确保皮制鞋履最终产品不含六价铬,并提交符合EN ISO 17075检测方法的测试报告以资佐证。

欧盟各国相继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是德国的AT-Luft(大气净化法),该法规于1992年1月实施。它将排放的有机物质分为3类,限制其排放量和使用浓度。涂料中使用的有机溶剂被列为第Ⅱ、Ⅲ类,同时对汽车涂装生产线中的有机溶剂用量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金属闪光涂料规定为120 g/m2,高固体分涂料为60 g/m2,今后将统一为35g/m2。根据CEPE (欧洲涂料、油墨颜料工业协会联合会)报道,第二个“欧盟溶剂使用排放规定”已经颁布,它对各种挥发物质做出了合理的限制。CEPE还将对装饰漆及汽车修补漆的VOC排放做出进一步的限制,涂料中的有毒有害及废物排放规定的总目标是:规定的21类化学物质总排放量在3年内降低23%,6年内降低44%。

德国、英国、荷兰等创新性地建立了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标准,即按污染物的健康毒性或其他环境危害大小,实施分类分级控制,其中,对VOC排放以其健康毒性的大小分为3类,第一类VOC,如丙烯腈、苯、环氧乙烷等,为高毒害,排放标准控制在5 mg/m3;第二类VOC,如甲醛、乙醛、酚类等,为中等毒害,排放标准控制在20 mg/m3;第三类VOC,如甲苯、二甲苯、乙苯等,为低毒害,排放量控制在100 mg/m3

三、邻苯二甲酸酯的主要法规

1.欧盟

REACH法规(1907/2006)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6月29日发布的92/59/ EEC指令中将DEHP、BBP、DBP、DNOP、DINP和DIDP认定为对人体和环境有害。1999年12月7日,欧盟发布了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禁令1999/815/ EC,规定6种邻苯二甲酸酯禁止用于3岁及以下婴幼儿的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用于纺织制品的软质PVC材料,例如PVC人造革、PVC薄膜、PVC辅料、PVC标签、吊牌等。2000年4月26日,欧盟修订76/769/EEC指令和88/378/EEC (玩具安全),要求在3岁及以下婴幼儿可放入口中的软质PVC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不得超过0.1%.2005年12月14日,欧盟指令76/769/EEC被第22次修订(2005/84/EC),继续限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

2006年年底,欧盟正式颁布历经6年艰苦立法历程制订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即REACH法规,法规编号1907/2006。在REACH法规中,原经历次修订的76/769/EEC号指令被作为附录17列于其中,而其第51和52条就是关于对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根据要求,在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3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含量不得超过0.1%,在儿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另3种邻苯二甲酸酯DINP、DIDP和DNOP含量也不得超过0.1%[39]

2.美国

(1)消费品安全改进法[40]

H.R.4040是美国生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HR4040)的习惯简称,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于2008年8月14日由美国前总统小布什签署并颁布。CPSIA第108条中规定,在12岁以下儿童玩具或3岁及以下儿童护理用品中禁止含有3种含量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此外,CPSIA第108条还要求,在可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另3种邻苯二甲酸酯DINP、DIDP、DNOP含量不超过0.1%。

而美国慢性危害物质顾问小组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此项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的条款已于2009年2月10日生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解读CPSIA第108条时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塑料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中通常不含邻苯二甲酸酯,因为它们一般不需要添加增塑剂。然而,表面涂层和黏合剂可能含邻苯二甲酸酯。此外,邻苯二甲酸酯也会被应用到一些不需要增塑的塑料中。另外,一些弹性材料或合成橡胶也可能含邻苯二甲酸酯。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材料包括:①氯乙烯(PVC),其相关聚合物如聚偏氯乙烯(PVDC)、聚乙烯基醋酸酯(PVA),此类材料为高危物质;②除聚烯烃以外,柔软或弹性的塑料;③除硅胶和天然的乳胶以外,柔软或有弹性的橡胶;④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如PU等;⑤表面涂层、防滑涂层、抛光剂、贴花图案和涂料图案;⑥衣服上的弹性物质;⑦涂料与填充物;⑧绝缘体。

以下材料通常不含有邻苯二甲酸酯:

①未经处理的金属;

②没有涂层和胶水附着的原木;

③由天然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如棉或羊毛.不包括有涂料的装饰物、防水涂层或其他表面处理,内部涂层和弹性材料(尤其是睡衣);

④由合成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如聚酯纤维、腈纶、尼龙,不包括涂层装饰物、防水涂层或其他表面处理、内部涂层和弹性材料,但任何含PVC的纺织品或与PVC相关的聚合物均需进行邻苯二甲酸酯的测试;

⑤聚乙烯和聚丙烯(聚烯烃);

⑥硅胶和天然乳胶;

⑦矿物产品,如沙、玻璃、水晶。

(2)加州65提案

美国加州65提案,即《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的简称,于1986年11月由加州居民以压倒性的优势投票通过,并被编纂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安全法》的第6.6章,第25249.5至25249.13章。加州65提案从颁布到现在一直秉持减少有毒化学物质暴露的宗旨,它允许加州居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消费品和工业中的致癌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的行为,迫使许多含有致癌物质或生殖毒性物质的消费品重新拟定配方。

其限用化学目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目前已有800多种化学物质在这一目录中。在加州销售的产品需确认是否通过已被诉讼案例定义的化学品的限量值,以降低被诉讼的风险。与邻苯二甲酸酯相关的案例显示,加州对产品的安全风险关注涉及5种邻苯二甲酸酯:BBP、DBP、DIDP、DEHP和Dn HP。2007年加州州长签署AB1108法案,重申玩具、儿童护理用品和儿童喂食用具禁止含有邻苯二甲酸酯。该法案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限制制造、销售某些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其限量要求同REACH法规1907/ 2006附录17的第51、52项一致,即所有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单项邻苯(DEHP、DBP、BBP、DIDP、Dn HP)≤0.1%。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于2010年1月25日提议,在可能与口腔接触的玩具、儿童护理用品以及不大于36个月的婴幼儿喂食用器皿中禁用DEHP。该提议要求DEHP在此类产品中的含量应小于1%。2010年3月2日,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第6号消费者保护公告,禁止在某些儿童塑料产品或产品某一部件中使用浓度超过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此项禁令明确适用于为年龄在36个月以下的儿童制造可能被儿童吮吸和/或咀嚼的塑料产品[41],包括:①玩具;②“儿童护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橡皮奶嘴、长牙时咬的橡皮环、婴儿床上配有的塑胶环,摇铃、口水兜、环形牙胶和婴儿安抚器;③餐具,包括但不限于奶瓶、吸杯、碗、盘和刀具。

DEHP是常用的增塑剂,会对婴幼儿的生殖系统产生毒性。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儿童塑料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租用商和零售商必须遵循澳大利亚玩具政策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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