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其他国家和地区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其他国家和地区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以上述法律规章为依据。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所有食品接触物质也应符合德莱尼抗癌条款的规定。除此之外,和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还有一般认为是安全物质和业已批准的物质管理两种方式。通过FAP系统申请的食品接触物质,必须纳入法规中才能合法使用。

其他国家和地区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目前,世界各国,如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也制定有相应的食品接触材料管理体系[23-25]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对食品接触材料管理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之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美国将食品接触材料纳入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将食品添加剂分为直接食品添加剂、次直接食品添加剂和间接食品添加剂。1997年的《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2]中描述食品接触物质的定义为“在食品生产、包装、运输或贮存中使用的材料中所用的、不会对食品产生功能作用的物质”。此定义所涵盖的食品接触物质的范围包括间接食品添加剂(如聚合物、单体、食品加工用工具设备等)以及部分次直接食品添加剂(如沸水添加剂、离子交换树脂、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抗微生物剂)。

(一)历史发展

在当时没有上市前审批机构的情况下,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3]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权利。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4]建立了直接和间接食品添加剂上市前审批程序,即食品添加剂申报系统(Food Additive Petition,FAP)。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建立了食品接触物通报系统(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FCN),对食品接触物质的管理由FAP转变为FCN。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以上述法律规章为依据。

(二)管理机构

美国FDA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建立和新材料许可,由FDA的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所属的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Office of Food Additive Safety,OFAS)负责具体工作。

(三)管理体系

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德莱尼抗癌条款(De-laney Anti-cancer Clause)的规定,即“任何被证明经口摄入可对人体或动物致癌的物质均不允许用作食品添加剂”。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所有食品接触物质也应符合德莱尼抗癌条款的规定。在符合德莱尼抗癌条款的前提下,所有食品接触物质应符合相应法规的要求。美国食品接触物质的法规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种,食品添加剂申报系统(FAP)、食品接触物通报系统(FCN)和法规阈值(Threshold of Regulation,TOR),食品接触物质和材料的法规符合性主要通过这三种管理模式所对应的法规进行查询。除此之外,和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还有一般认为是安全物质(GRAS)和业已批准的(prior-sanctioned)物质管理两种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GRAS物质、业已批准的物质、着色剂、农药和新动物药品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4]。以上不同管理方式的具体法规构成和主要内容详细介绍如下。

1.食品添加剂申报(FAP)

1958年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建立了直接和间接食品添加剂上市前审批程序,即食品添加剂申报系统。所有上市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接触物质)必须通过FAP申报系统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进行申请,美国FDA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FDA纳入联邦法规第21部分的第175~179部分(即21CFR 175-179)[5]。通过FAP系统申请的食品接触物质,必须纳入法规中才能合法使用。21CFR具有普遍适用性,根据食品接触材料类别分不同章节,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出食品接触材料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通常包括添加剂特性、化学物理质量规格、预期使用条件以及使用限量等内容。

2.食品接触物通报(FCN)

1997年,美国国会批准发布了《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条例建立了食品接触物通报,标志着美国对食品接触物质的管理由FAP转化为FCN。严格来说,FCN申请的对象为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新食品接触物质,但部分生产商为了证明部分用于食品接触的GRAS或业已批准的物质的法规符合性,也通过FCN申报这些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物质[6]

食品接触物通报由OFAS下属的食品接触物通报部(DFCN)负责具体工作。申请者将申请资料提交给DFCN后,首先由资料审查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该部门由消费者安全官员、化学家、毒理学家和环境学家组成。其中,消费者安全官员专门负责解答申请者的疑问。DFCN将在接收资料的三周内召开审查会议,旨在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资料,会议将出具接受函或退回函,此为“一阶段审查”。“二阶段审查”是DFCN在120天内评估所申请物质的安全性,如未对申请资料提出反对意见,则申请材料在FDA受理后120天自动生效,消费者安全官员将告知申请者具体的有效日期。

FCN程序分为两种:单一新成分的FCN程序和FDA已批准成分的配方FCN程序。新成分的FCN申请资料需包括管理、化学、毒理和环境四方面资料,资料具体要求可在FDA网站查询,其中需要提交的化学信息包括物质特性、生产工艺流程、质量规格、预期技术用途、稳定性、迁移量和暴露评估资料等。配方FCN程序不需要申请者再提交配方中各组分的安全文件。

通过FCN审核的物质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在FDA网站“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上市前通报列表”中[7]。该列表主要列出了物质名称、通报者、生产商、预期用途、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质量规格、有效期以及该物质的环境影响声明。

3.法规阈值(TOR)

FDA从1991年开始实行一种相对于FAP更为快速的TOR豁免程序。符合以下要求的食品接触物质,FDA规定可以免除通过FAP申请,而通过TOR程序进行申请:①估计每日膳食摄入量不超过5×10-4μg/g;②无证据表明其对人或动物有致癌性;③不得有可能致癌有潜在毒性的结构[8]

TOR申请者需向FDA提交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特性和成分信息、使用条件、评估暴露量所需的化学信息、毒理学信息以及环境影响信息。FDA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TOR豁免条件的物质,将列在21CFR 170.39中[9]

FAP、FCN和TOR是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管理方式。FAP和FCN是美国FDA在不同历史阶段对食品接触材料的不同管理方式,1997年发布的《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是FAP向FCN转化的标志,目前FAP和FCN同时执行,但方式有所区别。如通过FCN申请获得审批的时间要低于FAP和TOR程序,大大节省了审批所需时间。另外,FCN是“私有的”,其审批结果仅适用于产品的申请者和消费者,而FAP和TOR适用于所有企业,这就要求生产同样产品的其他企业还需要通过FCN进行重新申请,才能合法生产。FAP审批结果需通过法规公布才能证明申请物质可以合法使用,而通过FCN申请的申请者在120天之内如未收到反对意见,则申请物质自动生效,这样的管理方式使得FCN的管理压力要低于FAP。对FAP、FCN和TOR的具体比较见表3-1。

表3-1 FAP、FCN和TOR三种管理方式的比较

续表

GRAS和业已批准的物质虽然不是目前美国FDA特别针对食品接触物质的管理方式,但在证明食品接触物质的法规符合性时,除以上三种管理方式之外,还应将这两种方式所列出的物质名单考虑在内。GRAS和业已批准的物质均不属于美国食品添加剂的范畴。

4.一般认为是安全物质(GRAS)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201(s)和409部分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被认定为GRAS物质:一类是通过科学程序可证明其安全性的物质,称作GRAS申报程序;另外一类是1958年之前用于食品的,长期使用经验证明安全性没有问题的物质。GRAS申报程序于1997年建立,FDA从1998年开始启动该申报程序。申请者应按照申报程序的要求向OFAS提交申报资料,由OFAS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OFAS会将所有申报信息列在GRAS列表中。需要注意的是,与FCN列表不同,GRAS列表列出的是OFAS收到的进行GRAS通报的所有物质信息,不论最终该物质是被认定为GRAS或是其申报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安全性[10]。GRAS物质列在21CFR182、184和186部分,其中21CFR182部分列出的是用作食品成分的GRAS,21CFR184部分列出的是用作直接食品添加剂的GRAS,21CFR186部分列出的是用作间接食品添加剂的GRAS。

选择GRAS申报程序或FAP或FCN程序的区别在于,评价该物质的资料是否已经被充分地公开,是否已经经过各界充分的评价和认可。如果该物质的相关安全性评价资料已经在相关文献上公开六个月以上,并经过了同行的评议和认可,这些资料可以作为GRAS评价的资料来源。否则,该物质需要经过FAP程序或FCN程序申请。另外,GRAS物质的概念不仅指单独的物质,还需要同时考虑该物质的用途、使用条件与质量规格三个因素,因此没有单纯的GRAS物质的说法,只有该物质在特定的用途和规格及使用条件下是否被认可为GRAS的说法。

5.业已批准物质(prior-sanctioned substances)

业已批准物质指的是一类1958年9月6日前经美国FDA或美国农业部批准的物质,均为用于食品包装的物质,硝酸盐亚硝酸盐除外,该类物质统称为业已批准的物质,列在21CFR 181的B部分。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以欧盟法规管理为主,对于未建立欧盟法规的食品接触材料类别采取成员国、欧洲理事会或行业管理的模式。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分为框架法规、一般材料法规和个别物质法规三个层面,成员国、欧洲理事会或行业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基本按照材料分类进行法规设置。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管理体系具体介绍如下。

(一)历史发展

欧盟无差别的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法律文件,而是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文件中一起管理。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EC)发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11]。《食品安全白皮书》阐述了欧盟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安全政策的要素、建立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计划,以及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计划和目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的指导下,2002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EC)No.178/2002[12],该法规规定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在这样的原则和要求下,该法规规划了食品安全法规的框架体系,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就包括在内。

(二)管理机构

可以从风险分析的过程来看欧盟各部门对食品接触材料管理的职责分工。EC、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或成员国遇到食品接触材料相关安全问题时,向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提出问题或需求。EFSA负责对关注的食品接触物质进行风险评估。此外,EFSA还负责新食品接触物质的评估。申请者如需申报新食品接触物质,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给所在成员国,由成员国将申报资料提交至EFSA,EFSA负责对资料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在网站上公布针对所评估物质的结论。EFSA下的CEF小组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具体评估工作。EC、欧洲理事会等机构根据EFSA的评估结果进行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即为风险管理措施。各个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就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风险交流。欧盟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执行机构为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the Health&Consumer Protection Directorate-General,DG SANCO),隶属欧盟委员会。

(三)管理体系

欧洲食品接触材料以欧盟法规管理为主,在缺乏欧盟法规的情况下,一些类别的食品接触材料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或行业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进行管理。

1.欧盟法规体系[2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包括框架法规、特定材料法规和特定物质法规三类。

(1)框架法规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法规主要包括Regulation(EC)No.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规定》[13]和Regulation(EC)No.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14]。Regulation(EC)No.1935/2004对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与之相配套的Regulation(EC)No.2023/2006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原则。在以上框架法规的基础上,欧盟设立了适用于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材料法规或指令以及适用于特异性物质的特定物质指令。Regulation(EC)No.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通用法规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使用原则、食品接触材料法规适用范围、标签要求、可追溯性、活性和智能材料、EFSA评估机构的作用、新物质审批通用要求以及检验和控制措施等。Regulation(EC)No.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对法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记录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在附录中具体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中非食品接触面中印刷油墨的使用要求。框架法规是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性要求,符合框架法规是符合其他特定材料和特定物质法规的前提条件。

(2)特定材料法规

特定材料法规对各类别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规定,目前该类法规覆盖的材料包括塑料、活性和智能材料、回收塑料、再生纤维素膜、陶瓷五类。除塑料外,其他四类材料法规主要对材料的具体范围、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问题等进行了规定。现行塑料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EU)No.10/2011[15]将原塑料指令2002/72/EC及其修订版、迁移试验条件指令、食品模拟物指令和乙烯特定措施合并为一项法规。该法规具体规定了法规适用范围、相关术语定义、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使用原则、产品上市要求、材料和物质的特殊规定等,并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出了可用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物质名单和限量要求。新塑料法规使对塑料的相关安全规定从指令上升到法规层面,并按照最新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和细化了相关安全要求,使欧盟对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管理更为科学。

(3)特定物质法规

目前,欧盟现行的特定物质法规共两项,包括食品接触材料中环氧衍生物的使用限制法规以及橡胶奶嘴和安慰奶嘴中释放出的N-亚硝胺[16]和N-亚硝胺前体物质法规[17]。这两项法规分别规定了环氧衍生物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特定迁移量,以及橡胶奶嘴和安慰奶嘴中迁移出的N-亚硝胺和N-亚硝胺前体物质限量和检测原则。

2.成员国法规

欧盟成员国普遍遵循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对于一些缺乏欧盟法规的食品接触材料,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应成员国法规。成员国法规虽然只是各个国家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但一些法规经过长期验证兼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各成员国普遍参考,如瑞士食品接触用油墨法规、法国着色剂批准清单以及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Federal Institute for Risk Assessment,BfR)制定的一系列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标准。

3.欧洲理事会决议

欧洲理事会决议为适用于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技术标准,有一定法律效力。在无欧盟和各成员国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欧洲理事会决议。欧洲理事会决议涵盖的食品接触材料种类远远大于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包括金属和合金、着色剂、涂层、有机硅、离子交换树脂、软木塞、橡胶、油墨等。由于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涵盖的产品种类有限,某种程度上,欧洲理事会决议对于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具有更好的参考价值。

4.行业协会标准

欧洲部分行业协会还制定了一些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行业标准,如欧洲印刷油墨协会制定的食品用印刷油墨良好生产规范以及食品用印刷油墨标准,为欧洲油墨行业所用。

三、日本

日本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部门仅针对食品接触材料制定管理性法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协会自主标准,行业普遍遵守。日本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管理体系具体介绍如下。

(一)历史发展和管理机构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依据1947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该法律的第16条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安全要求,第18条规定由厚生劳动省制定食品接触材料的规格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要求,200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指定厚生劳动省负责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且基于此法,日本政府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Food Safety Commission,FSC),负责独立开展食品相关标准制定所需的风险评估工作。厚生劳动省根据FSC提交的风险评估结果,同时考虑日本国民膳食消费及经济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标准。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下设的食品安全部中的基准审查课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分工作如检验方法标准,多由国立医药食品卫生研究所承担,由厚生省统一发布。

(二)管理体系(www.daowen.com)

1.第370号公告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健康和福利部于1959年颁布了第370号公告。目前370号公告最新修订版本为2010年颁布的336号公告。该公告中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标准或规格包括一般要求、检测方法、迁移实验方法及模拟物、按照材料分类的规格以及按照用途分类的规格。另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8条,公告中还建立了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管理标准。

公告中按照材料分类的规格包括四类材料:玻璃、陶瓷和搪瓷;合成树脂;橡胶;金属。以合成树脂为例,公告规定,所有种类合成树脂应符合通用要求,一些类别的合成树脂除符合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特定要求。不论是通用要求还是特定要求一般都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材料本身的要求,如树脂中铅、镉的含量要求;二是树脂浸泡液中物质的限量要求,即迁移量要求,如重金属、高锰酸钾消耗量等。以聚氯乙烯(PVC)为例,公告规定,PVC应符合通用要求和特定要求,特定要求中对材料本身的要求规定了PVC中的二丁基烯物质、磷酸三甲苯酯的含量要求;树脂浸泡液的限量要求规定了几种溶剂浸泡液中蒸发残渣的限量要求。公告中按照用途分类的规格主要是对高压、真空以及高热处理条件下食品包装的质量要求。

2.行业标准

1970年,日本厚生省制定了13种材料的规格,并委托协会制定公布了第一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允许使用物质的肯定列表,但随后肯定列表就由相关协会自主制定。目前,日本食品接触材料协会主要包括三家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协会,聚氯乙烯协会(JHPA)、聚烯烃协会(JHOSPA)和聚偏二氯乙烯协会(JHAVDC),三家协会制定了适合于本行业的肯定列表。三家协会评价的物质可能会有交叉,但没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方式,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管理。非协会会员的企业,按照日本政府的标准组织生产。但由于三个协会的肯定列表有很大的公信力,其他企业也多半遵守。只有会员才能申请将物质列入肯定列表中。橡胶、纸张、金属等都有相应的工业协会,但没有建立相应的肯定列表。部分协会制定了禁止使用物质列表,如特定婴幼儿用品禁用物质等,进行不同程度的自主管理。

这些自主制定的肯定列表没有法律约束力,目前日本市场也有未在肯定列表中的物质使用但无法处罚的管理漏洞。日本厚生省也曾考虑建立本国官方的肯定列表,但由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风险与食品本身相比要小得多,且几十年来日本协会的管理也一直非常有序,未出现比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限于人力和资源有限,未计划在近期内开展此项工作。

3.JHPA肯定列表

JHPA于1967年成立,为日本同行业内最早建立的协会。会员涉及PVC行业的原料、产品、中间品和贸易商,共约180家。协会下设企划委员会、技术及肯定列表(PL)委员会、文献委员会、分析委员会、业务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其中技术及PL委员会有19名委员,负责肯定列表的审查制定工作。

1970年,JHPA协助厚生省制定了第一版PVC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肯定列表。1973年,厚生省发布通告,将JHPA制定的肯定列表作为行业指导性文件。

企业如申请新产品列入肯定列表,需将申请资料提交给JHPA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密封涉及企业秘密的内容,向JHPA委员会提交供审查的资料。委员会审查资料后做出结论,两周后即可提供批准证书。

JHPA制定的纳入肯定列表的条件包括:①物质已经被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或欧盟批准使用,则直接纳入;②在上述国家和日本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直接纳入;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物质,由技术及PL委员会审查申请资料后决定是否纳入。

目前JHPA已经批准了8个类别、共800余种可用于食品接触用PVC材料的物质。JHPA肯定列表主要内容包括:物质名称、CAS号码、规格要求等。

4.JHOSPA列表

JHOSPA于1973年成立,共800余家会员,包括添加剂、树脂、成型品生产商、经销商、食品商等。其管理对象包括30种聚烯烃类材料,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乙烯(PE)、聚丙烯(PP)和聚碳酸酯(PC)等。JHOSPA与JHPA类似,设置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申请资料、制定肯定列表。

JHOSPA除制定了聚烯烃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可用的物质肯定列表之外,还制定了食品包装用树脂标准,以肯定列表的方式列出了50大类树脂,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聚合物的范围、基础聚合物的质量规格、部分聚合物的可用的加工助剂的名单及其限量。

5.JHAVDC肯定列表

JHAVDC于1977年成立,共有11家会员。JHAVDC于1976年制定了第一版PVDC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肯定列表。与JHPA类似,设置专门的委员会审查肯定列表。2009年发行了最新版(第八版)肯定列表。由于很多物质已经不再使用,第八版中可用于食品包装用PVDC的物质由第七版的700多种减少到341种。

四、加拿大

(一)历史发展

《食品和药品法》是指导加拿大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根本法律,其中第4(a)节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含有或带有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该法的第23章是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规定,其中第B.23.001节规定“如食品接触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可能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则任何人不得销售此类食品接触材料包装的食品”。另外,该法还明确食品销售商(包括生产商、包装商和经销商)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有责任确保食品接触材料是安全的,并符合第B.23.001节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

加拿大卫生部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部门,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是加拿大负责食品设备检验及实施食品和药品相关法规的部门。隶属于加拿大卫生部的健康产品和食品局(HPFB)负责协助CFIA进行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管理。当CFIA向HPFB提出评估需求时,HPFB将根据需求对相应食品接触材料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管理体系

当企业需要申请新食品接触材料时,需向HPFB提交申请资料,由HPFB对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材料,HPFB会向申请者发送“不反对信”(Letter of No-Objection,LONO)。LONO并不表示HPFB同意生产或销售该产品,而仅是HPFB接受此产品的依据。LONO无有效期,只要该产品化学成分和预期用途与申请时的状态相同,LONO则一直有效。申请产品可以是成型品(如薄膜、容器)、中间产品(如树脂)或添加剂(如抗氧剂、着色剂)。

HPFB将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用聚合物列在“聚合物列表”中,分13大类,将属于这13大类的已发布了LONO的聚合物分别列在13个表中。表中列出了聚合物商品名、简称、等级、生产商、限制条件以及发布日期等内容。

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法规部长理事会所属的食品法规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相关政策,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负责制定、修订、审查食品相关法规以及其他监督、召回、研究相关工作,执行分委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监督执行。

澳新食品法规为FSANZ制定的澳新食品标准准则(The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分为横向标准、商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初级生产和加工标准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横向标准中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属于准则涵盖的产品范围,并对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澳新对食品接触材料通过AS 2070—1999澳大利亚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标准进行具体管理。由于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标准局是联席的,所以该标准也适用于新西兰。该标准较为简单,但通过引用美国和欧洲(欧盟及欧洲议会)的法规,其内容反而是最全面的,例如,其树脂部分直接引用美国FDA法规与欧盟的法规;着色剂直接引用了欧洲议会的决议;再生材料也引用了相应的成熟规定。所以,从实际的层面来看,只要是符合美国FDA或者欧盟有关规定的材料或物质,也就完全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法规要求。

六、韩国

韩国基本沿用了日本的模式,用建立产品标准的方式对成型品(其“食品卫生法”中的所谓“器具、容器及包装物”)进行管理,不对食品接触物质用原料进行法规管理和新物质许可。韩国食品法典第六章对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一部分为通用要求;第二部分为各类材料规格,主要对各类食品接触材料中可能迁移的重金属、单体和添加剂进行了限量设置;第三部分为针对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和第二部分限量指标的试验方法。据称,韩国FDA目前正在研究将来采取某种“正清单”制度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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