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添加剂及中国法规概述

食品添加剂及中国法规概述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属于非法行为。“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主要由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标准构成。

食品添加剂及中国法规概述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Food Addictive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源自于《食品安全法》,2009版与2015版的《食品安全法》以及2011版与2014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都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即“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其范围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胶基物质。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的作用包括:提高并保持食品的营养价值;有利于食品加工操作;提高和改善食品色、香、味等感官指标;有利于食品的保鲜和运输;增加花色品种和方便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采用允许名单制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方式。在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有2300多种,分为22个功能类别,除去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胶基物质外,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的数量与欧盟等规定的数量是相当的。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制度主要有:政府审批(品种许可和生产许可)、制定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企业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上市后的再评估、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标识。

一、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行政许可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其对象是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申请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60个工作日),依法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由原卫生部于2010年3月30日发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范畴;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即技术上确有必要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资料要求;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程序;食品添加剂的再评估。

原国家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规定了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安全性评估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依据《行政许可法》与《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受理、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审查与发布结果。

在审查中如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一般是工艺必要性的支持资料(在食品加工工程中的功能及作用机理、生产过程中添加与不添加的区别、与其他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比较)、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公开征求意见、国际及其他国家是否已经允许使用等。(www.daowen.com)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属于非法行为。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正在制定中。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认定的标准就是要能够保证所生产出来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安全标准

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该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不得制定其他强制性食品标准,该法还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内容、主管部门、制定程序和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主要由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标准构成。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该定义是广义上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了狭义的食品添加剂,即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A中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对上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由三个标准构成,包括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和GB29987—2014《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也称为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主要是对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提出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标准,因为即使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如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能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产品。目前,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针对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制定的质量规格标准,如GB 1886.62—2015《食品添加剂硅酸镁》;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于多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如GB 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9938—2013《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5594—2010《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9987—2014《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GB 30616—2014《食品用香精》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标准是GB 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标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标识的基本要求;按照提供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和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分类规定了如何标识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日期标识,贮存条件,净含量和规格,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识,辐照食品添加剂的标识等强制性标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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