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书法本体的象征物属性与美的从属地位

《书学新论》:书法本体的象征物属性与美的从属地位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也是本体范畴在应用范围方面的一种扩大与延伸。这种“象征物”属性,使书法本体中的客观事物之美方面处于一种从属地位,但又绝不会使其走向泯灭与消亡。

《书学新论》:书法本体的象征物属性与美的从属地位

4.书法本体范畴浅议

本体这一范畴,原本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术语,被相当广泛地运用于传统西方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其语义为本原、始基和基质,指一切可见的有形事物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和根据。近些年来,国内美学界和艺术界的不少论者将本体这一范畴引入美学理论与文艺理论研究领域,而相应地提出了文学本体、书法本体之类的范畴。对这种现象,有的同志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对语言的滥用,甚至会造成美学理论及文艺理论研究的混乱。而我们则是站在这种现象的拥护者与实践者一方的,因而在一些美学及书法美学著述中经常使用艺术本体、文学本体、书法本体之类的范畴。这里即从美学的角度切入,就书法本体范畴的几个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略想法。

在我们看来,将书法本体范畴引入书法美学领域与一般的书法研究领域的合理性,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语言发展的方面。众所周知,语言不过是供人们表达思想、进行交际的一种工具。既然如此,那它的宗旨就是为人们这种表达思想、进行交际的需要服务。因为这种需要是不断调整、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所以语言也就必须是不断调整、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这两个方面的这种“不断”过程,是如影随形的一种同步过程;否则,语言的“工具”“服务”性能便将大打折扣甚至无从谈起了。而语言方面实现这一同步过程的途径则是:要么创造新的词汇和表述方式,以满足新的需求;要么扩大原有词汇和表述方式的应用范围,以满足新的需要。我们知道,后者也是语言为了实现与需要的同步过程,而经常采用的一种具体途径。所以,当我们认识到书法艺术亦有某种本体属性需要通过相应的语言形式予以指称和界定的时候,参照哲学中的本体范畴而提出书法本体、书法艺术本体之类的范畴,应该说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是本体范畴在应用范围方面的一种扩大与延伸。实际上,书学领域中的这种现象早已司空见惯。比如“书法”一词(所谓“书”),原本乃是指文字书写,而当这种文字书写发展成为书法艺术之后,它也就兼指书法艺术了。这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其次,从艺术特质的方面。我们知道,书法艺术就如同其他任何一种艺术形式一样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人类所创造的一种精神产品。没有人类,没有人类的意识活动与精神创造,便不会有书法艺术。因而从发生学的层次来看,书法艺术是属于人类的、属于主体的,而不是属于世界的、不是属于客体的。然而,一旦书法艺术作为一种产品被人们创造出来,它就获得了独立于主体的客体属性,它就成了一个有形事物。作为一个有形事物,它与客观世界中的其他一些有形事物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么,使这一有形事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与根据又是什么呢?就如同任何有形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要有自己的原因与根据一样,没有相应的原因与根据,书法艺术这一有形事物也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而这种原因和根据就是书法艺术的本体。所以在我们看来,书法艺术应该有自己的本体,在书法美学及整个书学领域提出书法本体之类的范畴,应该说是顺理成章、势所必然的。整个艺术领域中的情况也是这样。而从美学层次上来分析,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类型有自己的艺术本体,每一种具体的艺术门类,也各有自己的艺术本体。对此,这里即不多说了。(www.daowen.com)

那么,这一书法本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在我们看来,这就是主观精神的美与客观事物的美,或曰对主观精神的美的表现,与对客观事物的美的反映。就是这种表现与反映,才生发出书法艺术作为一个有形事物的一系列形式特征的。传统书法理论中的“书为心画”论(表现)和“道法自然”说(反映),向我们肯定的也是这一点。对此,笔者在近些年来的一些著述中已多有涉及,故而此处不再赘述,而仅强调以下两点。第一,书法本体的具体内容虽然包括主观精神的美与客观事物的美两个方面,但其主导的、占压倒优势的,则是主观精神的美的方面。惟其如此,我们才可以用“书为心画”这一命题来言简意赅、一语破的地表述这一本体性质。然而同时也必须清醒看到的是这“书为心画”所界定的,仅仅是书法本体中那个更为实质和关键的方面,而绝不是这个本体的全貌。所以,第二,尽管客观事物的美的方面在书法本体中只占有较为次要的位置,但也不能完全抹杀以至否认它的客观存在。实际上,书法艺术的各种有形属性诸如形质与神采等等,其直接的源头活水还是大千世界之中那形形色色、光怪陆离的客观事物之美。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说,没有客观事物的美这个方面的书法本体构成要素,书法艺术也是不可能成其为书法艺术的。只不过随着书法艺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亦即不断强化其“书为心画”的属性,这种客观事物的美的方面,每每要以主观精神的美的象征物的面貌来出现罢了。这种“象征物”属性,使书法本体中的客观事物之美方面处于一种从属地位,但又绝不会使其走向泯灭与消亡。道理很简单:倘若失去了这“象征物”,那最终要予以表现的主观精神的美也便失去了只能将其“象征出来”的物质载体。更何况,客观事物的美在书法艺术中,也具有自己独立的审美功能与价值。当我们从书法艺术中观照出绚丽多姿的天地万物之美的时候,即是对书法本体中的客观事物之美的一种充分肯定与确认。

在近些年来的当代书坛上,由于西方现代文艺思潮之中那种表现主义美学观念的强烈影响,人们对书法本体中的表现主观精神方面大多持一种积极肯定的态度。众所周知,张扬书法艺术的表现性、抒情性、自我性等等,已经成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口头禅。与此相较,肯定书法艺术同样具有反映客观事物性质的观念,则就要淡薄得多了。在我们看来,这恐怕也是当代书坛对书法本体的美学认识的一种偏颇。如上所及,对于书法艺术而言,这主观精神的美与客观事物的美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只是个主次与轻重的问题,而绝不是个有无的问题。只有充分把握了这两个方面,才算真正把握了书法本体的完整内涵。

与本体范畴颇为相近的另一范畴是本质。因而,书法本体、书法艺术本体乃至艺术本体之类的范畴,与书法本质、书法艺术本质以及艺术本质之类的范畴,似乎没有多大区别、可以共同使用。实际上,在将本体范畴引入美学与文艺理论研究之前,人们就是用艺术本质、书法本质之类的范畴,来谈论本体层面上的艺术、书法问题的。笔者本人的情况,也是如此。但细加推敲与比较,我们还是觉得,艺术本体、书法本体之类的范畴,似乎更为准确而科学一些。这就是我们在此谈论书法本体范畴的初衷。当然,这还仅仅是我们的一家之言,就算是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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