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研究书学的首要问题解析

《书学新论》:研究书学的首要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我们的书学研究领域,却极其严重地存在着“这样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一视同仁、混为一谈,而几乎完全不进行严格的界定与区分的问题。

《书学新论》:研究书学的首要问题解析

1.书学研究的首要问题

当今书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人们的意见肯定会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的。譬如,有人会说这首要问题应该是书法美的本质问题;有人会说这首要问题应该是当代书法的艺术创新问题;有人会说这首要问题应该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问题;有人会说这首要问题应该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传统的问题等等。然而我们则认为,这首要问题应该是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的区别问题。也就是说,在我们看来,当今的书学研究应该首先予以密切关注和切实解决的,乃是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这二者有没有区别、该不该区别、能不能区别以及应该如何区别等等,这样一些最原则、最初始也最基本的问题。

我们之所以这样持论,原因在于诸如书法美的本质等问题所针对与研究的均是书法艺术的具体美学性质和艺术特征之类的问题;而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的区别这一问题所针对与研究的,则是书法艺术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亦即通过严格的区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之间的界限,来准确界定书法艺术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毫无疑问,只有准确界定了书法艺术的内涵与外延,才能为我们的书学研究找到那个它所应该针对与研究的研究对象。而众所周知,任何一门科学研究,都毫无例外地是要以其研究对象的确定无误为前提条件的,倘这样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的话,则相应的所谓科学研究到底会有什么样的科学价值,那就是大可怀疑的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吗?

然而,在我们的书学研究领域,却极其严重地存在着“这样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一视同仁、混为一谈,而几乎完全不进行严格的界定与区分的问题。这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原本是美学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东西”,而人们却笼而统之、一厢情愿地将它们作为“书法艺术”(本文用加引号的“书法艺术”这一概念,指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和文字书写混为一谈的所谓书法艺术)这样“一种东西”来对待的。所以人们通常作为书学研究对象来思考与研究的这个所谓“书法艺术”,并不是真正纯粹的书法艺术性质的,而是混杂着极其严重的文字书写性质的。譬如,当人们将自甲骨文字以来的一切古代书迹都称为“书法艺术”的时候;当人们将“碑学”和“帖学”相提并论的时候;当人们将大量的民间书迹作为“艺术经典”来分析与评价的时候,情况都是如此。

显而易见,针对这样一个并非一种东西、实属两种东西的研究对象,任何真正美学和艺术意义的上理论思考与研究,都将是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譬如说,你将如何认识并界定这“书法艺术”的美学本质?“书为心画”的美学本质观是就那些著名书家的艺术创作而言的,难道它也适用于那大量的民间书迹吗?又譬如说,“意在笔先”等等是那些真正的书家进行艺术创作的一些基本规律,难道那些信手涂抹、刻划的石工匠人们也须遵从这同样的创作规律行事吗?还譬如说,你将如何认识与解决这“书法艺术”的欣赏问题?因为“书如其人”所以欣赏真正书法艺术的时候,总是要联系到书家“其人”的,这难道也同样适用于那大量的出自无名氏之手的民间书迹吗?如此等等,真是林林总总、不胜枚举。而现实所存在的实际状况则是:人们在反复强调“书为心画”“意在笔先”“书如其人”等等美学原则的极端重要性的同时,也同样反复强调各种民间书迹的“书法艺术”性质,好像在这里就完全不存在什么矛盾似的。(www.daowen.com)

正是这种将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相提并论、混为一谈的“书法艺术”观念,给我们的书学研究领域造成了简直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误区和混乱。譬如有人说,文字书写从哪里起步,“书法艺术”便从哪里起步。这是将书法艺术笼而统之地等同于文字书写,而完全不顾真正的书法艺术只是从汉末魏晋时期,才真正实现自己的“艺术自觉”这一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有人说,中国传统书法的大厦是由“碑学”与“帖学”这两大支柱支撑着的。这是将“碑学”与“帖学”等量齐观、一视同仁,而完全不顾“碑学”实属民间书迹的文字书写范畴,而且它也只是到了清代中叶之后才逐渐地走上书坛的。至于对任何一件水平分明十分低劣的古代民间书迹,也要挖空心思、望文生义地进行一番“艺术水平”和“风格特征”的研究与分析,并要让它与那些著名书家的经典作品一比高低,那就更是司空见惯了。这自然也是彻头彻尾地认为,一切古代文字书写都是真正的书法艺术。既然如此,那还有真正美学意义与艺术性质上的书法艺术吗?这真是大可怀疑了。

毫无疑问,这样的一种混乱、无序状况,在其他任何一个艺术门类的理论研究领域之中都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是我们书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真正专利。所以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与艺术特征成了“书法艺术”性质的,文字书写的美学性质和艺术特征也成了“书法艺术”性质的。所以这样的“书法艺术”理论就只能是真假难分、是非不辨的“一笔糊涂账”了。这正是我们长期以来力主我们的书学研究,应该严格划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之间的界限,从而准确界定书法艺术的内涵与外延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只有通过这样的严格划分和准确界定,从而让文字书写回到自己的文字书写本位,让“书法艺术”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书法艺术,我们的真正名副其实的书学理论研究才会应运而生,我们也才会拥有真正名副其实的书学研究领域。

当然,在我们这样讨论的时候,我们丝毫也没有忘记:要在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之间划分出一条真正可以井水不犯河水的清楚界限是不可能的,文字书写对于书法艺术的载体性质和文字书写向书法艺术的发展与变化性质(书法艺术只是文字书写在艺术化的道路上发展与变化到一定阶段和水平的产物),都严酷无情地决定着这一点遥然而,这仍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书法艺术既然是文字书写发展与变化到一定的阶段和水平的产物,则这一定的阶段与水平这个大的界限还是清晰可辨、毋庸置疑的。譬如,从整个中国书法史的角度讲,汉末魏晋时期就是这样一个大的界限,如所公认,此时才是中国书法的真正艺术自觉期。因而在此之前的中国书法领域,便只有文字书写,并无书法艺术。又譬如,从书写者个体的情况来看,书法家与普通的文字书写者之间,也还是存在着这样的大的界限的。所以即便在传统书法中,也只有那些著名书家的作品是书法艺术,而那些民间书迹则只是货真价实、不折不扣的文字书写而已。在我们看来,只要能分清这样一些“大的界限”,则我们的书学研究领域也仍是可以大体不差的。然而让人颇为费解的是,人们在理论上也并不否认这样的大的界限的客观存在,在实际上却又完全置这样的界限于不顾(诸如将甲骨文、金文及各类民间文字统统作为“书法艺术”等等)。真是匪夷所思!

最后,也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混为一谈不加区分的状况,在人们对待传统书论的态度与做法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因为传统书法主要以文字书写的面貌出现,从而还相当缺乏应有的艺术自觉意识。譬如,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书法艺术就是写字(文字书写),传统书法艺术的构成主体,便是一些实用性质的文字书写,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字即便已经达到了书家的水平,他们却也并没有什么书家意识等等。所以在我们看来,传统书论中的大部分篇章与内容,是“文字书写论”而并非“书法艺术论”。因此我们在研究和借鉴传统书论的时候,首先就必须弄清那相应的内容到底是“文字书写论”还是“书法艺术论”。倘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文字书写论”当作“书法艺术论”来对待或者相反,那相应的研究与结论也就只能是“下笔千言而离题万里”了。然而令人感到十分遗憾而悲哀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对待传统书论的研究与借鉴,都是相当普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的。很显然,这样的状况,也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