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传统书论中的书、字二重性问题
因为书法艺术是由文字书写发展而来的,也因为书法家的走向成家之路是必须由学习文字书写起步的,所以自古以来(严格地讲,应该说自汉末以来)当人们面对中国书法这个现实对象的时候,便不可能不思考与研究关于文字书写的问题,也不可能不思考与研究关于书法艺术的问题。这种思考与研究的历史表征的现实存在形式,便是我们的传统书论。惟其如此,所以我们的所谓“传统书论”,实际上包括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和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这样两个组成部分。整个传统书论的总体状况是这样,某位书学理论家的书学著述的总体状况是这样,即便具体到某一篇书论文字,那情况也基本都是这样。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很严肃也很现实的问题,即当我们面对传统书论的时候,不管是当我们来思考与研究它的性质所属和水平高低的时候,还是当我们用它来指导我们的理论研究和艺术实践的时候,我们所必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一定要弄清我们当时所针对的那个具体对象,到底是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还是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只有在弄清了这个问题之后,才可能对“那个具体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理解、认识与评价,也才可能让它为我们的理论研究和艺术实践服务。相反,若连“那个具体对象”的美学性质都弄不清,而是稀里糊涂地把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当作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来对待,或者是把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当作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来对待,那接着对它的任何理解、认识与评价,都将是张冠李戴性质的;而要想让它来为我们的理论研究与艺术实践服务,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理论研究和艺术实践领域的现实状况则是,人们基本上是不加分析地将传统书论作为一种书法艺术理论来对待的。这主要表现为,人们在谈论书法艺术问题时,往往既使用传统书论中那些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也使用其中那些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应该说,这是我们的理论研究领域和艺术实践领域都存在一些问题和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惟其如此,所以在我们看来,要想正确地对待我们的传统书论,首先就必须对它的书法艺术内容和文字书写内容作出应有的区分。当然,这种区分谈何容易,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的血肉相连、浑然一体性质,已经使关于它们的任何思考与研究都血肉相连、浑然一体的了。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坚定不移地认为,要尽最大的可能去进行这一区分工作,否则的话,整个的书法艺术领域就将永远都是“一团理不清的乱麻”。而在进行这种区分的时候,首先应该胸有成竹的,是下述两个方面的界限。第一,是早期书论和后期书论的界限。这所谓早期,指中国书法实现“艺术自觉”之初的汉末、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谓后期,指中国书法走向发展与成熟的唐、宋及其以后的时期。在我们看来,在早期书论中,主要的内容是关于文字书写的;后期书论中关于书法艺术的内容才逐渐多了起来。第二,是技法理论和思辨理论的界限。这里所谓“思辨理论”,指从理论思维的层面对书法艺术的一些基本美学与理论问题(诸如书法艺术的本质问题、创作问题、欣赏问题、继承与创新问题等等)的理性思考。在我们看来,在思辨理论中,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占据主流地位;在技法理论中,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更为举足轻重一些。(www.daowen.com)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也是不应忽视的,这就是:当书法艺术处于学习书法阶段的时候亦即处于文字书写阶段的时候(这是着眼于人们的学书道路而言的),这属于书法艺术的文字书写(学习这样的文字书写是为了成为书家)和属于文字书写的文字书写(学习这样的文字书写只是为了把字写好)之间,是否仍存在区别呢?或者说:人们关于这两种文字书写的理论思考,是有区别的呢,还是没有区别的呢?对此,我们的认识是建立于下述两个基本点之上的。第一,关于这两种文字书写的理论,主要是文字书写性质的。第二,即便在这两种文字书写理论之中,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差异的。譬如说,出于把字写好的目的而一般性地谈论临习字帖,这无疑是文字书写性质的理论,若为了将来成为书家而强调临习字帖也要参照自己的性格和趣味,这就是书法艺术性质的理论了。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认为,即便对于传统书论中那些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也应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正确理解与认识它们在美学性质上所存在的差别。
总之在我们看来,传统书论中原本是存在着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的性质之别的。因此我们在理解、认识和运用它的时候,就要真正弄清与严格区分哪些是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哪些是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从而准确无误地将关于书法艺术的理论运用于书法艺术领域,将关于文字书写的理论应用于文字书写领域。在我们看来,这乃是对待传统书法理论的唯一正确的态度。那种不加分析地对传统书论一视同仁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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