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种本体观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书法领域是一个十分混乱的领域,简直已经混乱到了是非不分、美丑不辨的程度。这在其他一些艺术门类中自然是难有其匹,就是与最基本的美学常识也已是格格不入的了。艺术创作中的情况是这样,艺术理论中的情况也是这样。而这种混乱的具体表现,就是将美学性质原本截然不同的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一视同仁。那么,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视同仁呢?在我们看来,这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在观念意识上,对书法艺术的本体性质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也就是说,尽管人们都在那里想象与谈论“书法艺术”,但他们心目中的“书法艺术”却根本不是一个东西:在“这些人”这里是与文字书写不同的书法艺术;在“那些人”那里却是与文字书写本来就是一回事的文字书写;等等。而根据这种情况的由来已久的历史状况和现实状况来分析,我们认为在这里实际上反映着人们对书法艺术所持有的,如下三种原本不同的本体观念(这三种本体观也可以看作两种,因为这三种之中的后面两种,实际上都是关于文字书写的)。
第一种本体观念认为书法艺术是艺术,在美学性质上是与普通的文字书写根本不同的一种东西。因而按照这种观点,从文字书写史的发展层面来看,书法艺术只是文字书写发展并成熟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和水平的产物,此前的文字书写并不是什么书法艺术;从个体人的文字书写水平的层面来看,书法艺术只是书写个体的文字书写水平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高度的产物,不具备这种水平的文字书写也不是什么书法艺术。因而关于中国书法史,这种观点认为真正的中国书法艺术是滥觞于汉末魏晋时期的;此前的中国文字领域则只有文字书写,并无什么书法艺术。关于书法艺术的水平层次,这种观点认为只有真正的书家所进行的文字书写才是真正的书法艺术,除此之外的一切普通人所进行的文字书写都只能是文字书写。关于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这种观点认为只有真正的书家所创造的那种真正的书法艺术所具有的美学性质,才是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通常的文字书写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
第二种本体观念认为书法艺术只是被美化了的文字书写,亦即具有一定的美化素质与水平的文字书写。因而对这种观点而言,不管什么历史时期和什么人的文字书写,只要这种文字书写有被美化的倾向,那它就是书法艺术了。因而这样的观点持有者们,在近几年提出了这样一个颇令人瞠目的主张:文字书写与书法艺术是同步产生的,所谓“文字书写从哪里起步,书法艺术也便从哪里起步”。他们的理由便是:迄今为止我们所发现的那些最古老的文字书写(有的在八千多年前),就是有着相当明显的被美化倾向的了。既然如此,那简直就等于说,一切文字书写都是书法艺术;所有写字的人都是书法家!道理很简单:从人类学的层面来看,人对自己的制造物进行美化的倾向的产生,要远远早于他开始文字书写的时期,因而他所进行的一切文字书写,都必将是“被美化”过了的。因而这类论者心目中那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自然也就是和文字书写的美学性质结下了不解之缘的了。
第三种本体观念认为书法艺术也是文字书写,但这种文字书写则只包括自甲骨文字始的文字书写。因而在这种观点看来,中国的书法艺术自甲骨文字就开始了,于是乎后来的两周金石文字、秦汉简牍文字直至各种碑刻、造像记等各种民间书迹,都毫无例外地是“书法艺术”,而那些相应的作者们都毫无例外地是“书法艺术家”。而且,当这些论者来谈论这样的“书法艺术”和“书法艺术家”的时候,他们是从真正美学意义的层面与高度,来使用这些概念和范畴的。因而他们主张这样的“书法艺术”与后世历代书法大师们所创造的那种书法艺术并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的“书法艺术家”和后世各代那些著名书法艺术大师也没有什么两样。更有甚者就干脆主张这样的“书法艺术”与“书法艺术家”,比起后世各代的书法艺术和书法艺术家来,还要高超与神圣得多。很显然,同样是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混为一谈,但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将书法艺术降低到了文字书写的水平,而这里的这种观点则是将文字书写提升到了书法艺术的高度。所以在对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的理解与认识方面,它也就指鹿为马地将文字书写的性质,作为书法艺术的性质来对待了。(www.daowen.com)
然而,须注意的是,这三种本体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却是并不相同的。“第一种观点”既落实到人们的思想上,也落实到人们的行动上。换句话说,它既是人们的毫不隐讳的理论主张,也是人们在艺术实践中的行动指南。“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就不是这样了。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们,在理论上一般并不公开主张书法艺术就是文字书写,甚至还一般性地承认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是有区别的。但在实际行动上他们则是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让文字书写和书法艺术平起平坐的,有时甚至是将文字书写置于比书法艺术更为神圣的地位的。譬如,当他们将各种各样的文字书写与书法艺术相提并论的时候,是让它们平起平坐的;当他们认为某些甲骨、金石文字及后世的墓志、造像记中的某些民间书迹,比起后世那些著名书家的传世之作来还要更具风采和水准的时候,就毫无疑问地将文字书写置于书法艺术之上的位置了。
本体观念既然存在着这样的巨大差别,那谈论起具体的书法艺术问题来,当然也就只能分道扬镳、各持己见。因而在我们看来,整个书法艺术领域的相当一部分理论与实践问题,都是因此而歧见丛生、乱作一团的。譬如,在书法史的编著领域,不管是文字之作还是图录之作,都毫无例外地是从甲骨文字一直编著到近现代的。编著者们说这就是中国的书法艺术史,实则是中国的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的一个大杂烩。这样的大杂烩所传达给人们的,只能是一系列将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混为一谈的混乱观念。又譬如,若讨论起书法艺术的具体美学和艺术特征来,那就更是困难重重、步履维艰,找不到什么共同语言了。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这两个被讨论对象的“非共同性”,已经十分客观而无情地决定着人们对它们的任何认识与观点,都只能是“非共同性”的了。例如若说到书法艺术的美学规律问题,你心目中的规律是属于书法艺术的,他心目中的规律是属于文字书写的,那这当然就无论如何也说不到一起了。
因此在我们看来,要彻底改变书法领域的这种混乱状况,首先就必须彻底改变书法本体观领域的这种混乱状况。这就是:要彻底划清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的界限,再也不能将它们相提并论了。只有这样,才能在书法实践和书法理论中,分清哪些是书法艺术领域的问题,哪些是文字书写领域的问题。只有到了这时,我们才能真正谈论比较纯粹的书法艺术问题(而不是与文字书写问题混为一谈);也才能比较纯粹地谈论书法理论问题(而不是与文字书写的理论问题混为一谈)。当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也绝不是一件无法办到的事。让我们共同努力,去创造这个美好的未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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