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以古为新”的局限性
然而,尽管“以古为新”的创新观念有其存在的充分合理性并且取得过如此辉煌灿烂的历史功绩,但也不得不同时看到的是,它同样具有自己不可否认、不可推诿的历史局限性。俗话说,有其利必有其弊。的确,利与弊每每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这方面,“以古为新”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说其“合理性”是利,那其“局限性”便是弊,而这种局限性的形象显现,便是中国书法在两千余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之小和前进速度之慢。因而两千余年后的书法艺术与其两千余年前的原始风貌,亦并无多少实质性的变化。当然,这原本是有其合理性的,这就是:从美学性质上讲,书法艺术本来就是一种变化幅度不可能太大、前进速度不可能太快的艺术类型。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即便在这不可能太大、不可能太快的大前提之下,也还是存在着“相对大一点、快一点”或“相对小一点、慢一点”这样两种并不相同的命运和前途的。中国书法两千余年来的命运与前途,则恰恰是选择了后者。而之所以要选择后者,则毫无疑问也是奉行“以古为新”的创新观念的一个必然结果。
这种局限性相当突出地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是这种创新观念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存在着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性质。本来创新的宗旨是要创造出与“古”不同的“新”东西。而“以古为新”,则是要人们到“古”中去寻找并发现“新”东西。这就意味着,这个与“古”不同的“新”并不是存在于这个“古”之外,而倒是存在于这个“古”之中。既然在这个“古”之中,那又如何能“新”于这个“古”呢?这从理论上和逻辑上是很难予以正确阐释的。而且,如果原初的“古”就已经决定着后来的“新”,那就意味着书法艺术在后来所不断发展出的各种形态与变化,在这个“古”中就已经蕴涵着或曰存在着了。譬如说,中国书法在后来的发展中的各种可能性,在魏晋时期的早期书法艺术中就已经完整无缺地存在着了;或者更如当今有的同志所主张的,中国书法在后来的发展中的各种可能性,在早期的文字书写的母体中就已经完整无缺地存在着了。这从理论上与逻辑上也是很难予以阐释的。(www.daowen.com)
第二,是这种创新观念严重地束缚并阻碍着人们应有的艺术创新意识的前进与发展。在我们看来,在遵循书法艺术的基本规律亦即在遵循书法传统的基本经验的大前提之下,这种艺术创新意识是不应该再受到任何其他的局限与束缚的。它理应是无拘无束的“前瞻性”的,而不应是顾虑重重的“后顾性”的。就是说,它应该首先考虑到的是“今天”和“未来”需要什么样的艺术创新这一问题,而不是在古代的书法传统中存在着什么样的创新可能与契机这一问题。它又理应是无拘无束的“开放性”的,而不应是顾虑重重的“封闭性”的。这是说,为了很好地完成艺术创新的历史使命,它不仅应该将自己的艺术视野扩大到整个书法艺术领域的方方面面,而且应该将自己的艺术视野扩大到书法艺术之外的一些相关领域(如外师造化的领域,向其他艺术形式学习的领域等),是不能将自己的艺术视野局限于“古”这个相当有限的狭小范围之中的。即目可辨,与此恰恰相反,“以古为新”的创新观念却既是“后顾性”的,又是“封闭性”的。因为在它的心目之中,只有被它所理想化了的那个“古”。所以,这样的创新观念对人们应有的艺术创新意识的束缚与阻碍,应该说是情理之中的、无须赘言的事。
第三,是这种创新观念束缚与阻碍着书法艺术的发展进程。我们知道,艺术实践方面的任何变化,都必定是一定的观念意识之变的形象显现。因而书法艺术的创新和发展,就必定是一定的艺术创新意识的形象显现。“以古为新”的创新观念既然是对应有的艺术创新意识的一种束缚与阻碍,则它对于书法艺术的发展进程的束缚与阻碍,也就理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如上所述,中国书法在既往的两千多年中之所以发展、变化得如此之缓慢,这当是基本和主要的原因所在。这只要对比一下当代中国书法在最近二十余年中的变化规模之大与发展速度之快,对此便会确信不疑。试想倘千百年来中国书法的艺术创新意识不是“以古为新”的话,那中国书法的历史风貌就肯定不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这个样子了。当然,对此也只能是“试想”而已。诚如黑格尔所说,一切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以古为新”的创新观念之所以能够统治中国书法达两千余年之久,自然是有其相应的社会、历史与文化渊源的。因而也可以说,中国传统书法的现状和中国书法的传统创新观念的现状,实际上都是中国那个两千余年来的传统社会的必然产物,这就是另外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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