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创新成功的标准
艺术创新的成功与否,不是由书家本人说了算的(所有的“书家”都认为自己的艺术创新是成功的,而事实上真正的成功者总是极少数),而是由客观事实说了算的。这客观事实,就是成功的艺术创新所拥有的一些共同的东西,亦即我们这里所说的这“创新成功的标准”。因而这是真正的书家和书法艺术所必备的一种共性。有了这样的共性便是艺术创新的成功,没有这样的共性便是艺术创新的失败。这不是“空口无凭”的,而是有具体、实在的客观内容可以衡量与检验的。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客观内容,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从整体风格形态的层次上讲,这种艺术创新必须真正是与众不同、自我作古的。因而成功的艺术创新,就是创造出一种只属于创新者自己的风格形态来。这正是书法史上那些真正的书家尽管成就有大有小,但在风格形态上却绝不会因袭他人、“雷同旧说”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这种艺术创新既然是整体风格形态上的一种自我作古,那就肯定同时也是具体的方法、技巧上的与众不同,因为任何风格形态都只能是相应的方法、技巧的产物。因此说得具体一点,所谓艺术创新,就是在风格形态和方法、技巧上,都创造出一些与众不同、自我作古的东西。这就是艺术创新中对于“新”的具体要求,亦即所要求于“新”的具体内容。
第二,这种艺术创新必须是源于传统、师承明晰的。联系到“第一方面”的内容就可以知道,所谓艺术创新,必须既是部分地新于传统的,又是部分地同于传统的。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对传统的继承,是通过师承关系而得以具体体现的。因而成功的艺术创新是离不开师承的,完全不要师承的所谓“艺术创新”,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不是真正成功的艺术创新。这是传统和历史得以不断丰富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但需要指出的是,书法创新的传统主要是以著名书家为代表的那个书法艺术的传统,而不是以各类民间书作为代表的文字书写的传统。当今书坛以民间书作为书艺传统正宗,实属舍本逐末、误入歧途之举。此风不可长也!
第三,这种艺术创新必须是书家其人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众所周知,“书如其人”、“书为心画”,书法艺术是以表现人为本的。因而,对于书家而言,所谓艺术创新就是参照传统亦即参照他人的成功经验,来寻找并确立一种可以成功地进行自我表现的艺术形式。所以成功的艺术创新所确立的那种艺术形式,只能是作为表现内容的书家之自我所要求的那种艺术形式。因而这是与这一自我表里如一的一种艺术形式,亦即可以将这一自我完美无缺地表现出来的艺术形式。由此可知,若脱离了对书家其人的艺术表现而仅仅追求艺术形式的所谓“新”,则这种新便永远都和真正的艺术创新无缘,而只不过是一种相当低俗并毫无美学、艺术价值之可言的标新立异、猎奇务怪而已。当代书坛上的相当一部分所谓“艺术创新”,实际上都不过是这样一些不入流的东西。(www.daowen.com)
第四,这种艺术创新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的,且越是典型便越是成功。道理很简单:典型性是一种代表性和普遍性。因而具有典型意义的东西,才能够因其代表了相当多的人的共同心声而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与欢迎。因而这样的艺术创新,才能够以其成功而受到社会和历史的充分肯定。相反,若在形式上虽然创新了,且这种创新也是符合书家进行自我表现的需要的,但这种创新却是没有什么典型意义的,那这样的所谓“艺术创新”,也只能昙花一现地以最终失败而遭到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淘汰。由此可见,艺术创新不仅是创造一种为书家本人所需要的新东西,而且同时是创造一种为尽可能多的他人所需要的新东西。对此,书家本人在自己的创新过程中也许意识不到,但客观上却是非如此不可的。一般说来,书家在自己的艺术创新过程中所下意识地完成的,只不过是一种自我表现活动而已。但由于其所表现的自我的典型性质,便使他由此而创造出的艺术形式,具有了自己的典型意义。所以,这“自我”亦即书家之人具有典型性,艺术创新才会具有相应的典型性。在这里,诚如古人所言,归根结底还是“以做人为本”的。
第五,这种艺术创新必须具有时代特征。“质以代兴,妍因俗易”(孙过庭语),时代特征是书法艺术的基本美学属性之一。这不仅是时代自身的需要(时代也需要通过书法艺术来表现自己,并以此而“直观自身”),而且是书法艺术不断发展、前进的需要(这时代特征正是其发展、前进的具体表征)。而这时代特征的具体载体形式,就正是那处于相应的时代之中的每位书家的风格特色。惟其如此,所以这每位书家的风格特色,就必须是具有自己的时代特征的。而这一自己的时代特征不是别的,它只能是形象显现着书家对其时代的具体情感体验的那一具体艺术形式。而这种具体艺术形式,只能是书家成功表现自己的具体情感体验的产物。这“成功表现”,便是艺术创新。因此可见,这艺术创新,也将表现相应的时代特征作为自己取得成功的必备条件之一。在这一点上,自古而今,所有成功的书家,亦可谓概莫能外。
第六,这种艺术创新必须是整个书法艺术发展历程中的一种新形式。艺术创新也是书法艺术自身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永不满足、永不停步的艺术创新,书法艺术才能生生不息、青春永葆地走向未来。惟其如此,所以这书家的艺术创新也就只有当它能够成为整个书法艺术发展史的一种崭新的表现形式的时候,才可以说是取得了相应的成功的。因此,艺术创新不仅应是书家的一种自我表现形式,同时也应是书法艺术的一种自我表现形式。这样的创新形式,就肯定是要充分地体现着书法艺术的美学形质与发展规律的,而且实际上,它也只不过是这一美学性质和发展规律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而已。也正因为这样,所以这种创新形式就肯定是会既源于传统而联系着过去的,又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而指向未来的。因而这艺术创新尽管只能在书家手里来具体地完成,但却也实在不是一件完全由书家自己说了算的事。须知这书家,也是要“听命”于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与发展规律的。
这便是我们在此所说的“创新成功的标准”,所包含的一些具体内容。当然,对这几个方面,应该作为一个生命贯注、不可割裂的整体来看,是不应该形而上学、“为我所用”地将它们分而置之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