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美的意义上看,像所有的艺术门类一样,书法艺术也是审美对象性质的。正是这种审美对象性质,决定着书法艺术作为一个艺术门类而生成、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决定着人们必定要将书法艺术作为一个艺术门类来追求、创造和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就是说,书法艺术同样是个审美对象,人们创造书法艺术就是要将它创造为一个审美对象。这乃是书法艺术得以安身立命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书法艺术作为一个审美对象,就必须具备任何审美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这样一个基本性质:对于相应的审美主体而言,它必须既是熟悉的、又是陌生的。熟悉,是说它所拥有的审美内涵与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具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因为“共同”,所以审美主体在观照它时才会觉得熟悉,有似曾相识之感。陌生,是说它所拥有的审美内涵与审美主体的审美意识,具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因为“不同”,所以审美主体在观照它时才会觉得陌生,有闻所未闻之感。这正是别林斯基将文学典型定义为“熟识的陌生人”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其实,任何一个审美对象在审美主体的眼里,都必须是“熟识的陌生人”。完全的熟悉而不陌生或完全的陌生而不熟悉,都会使它完全丧失作为审美对象而存在的任何资格。
为什么会是这样?先说熟悉因素对于审美对象的必要性。审美对象之所以非得具有让审美主体觉得熟悉的美学性质不可,原因在于任何审美活动的正常进行,都必须以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理解与认识为前提条件。换句话说,一个审美主体要想实现对一个审美对象的审美活动,就必须首先理解并认识这个审美对象,亦即一个被审美主体进行审美观照的审美对象,只能是一个可以被这一审美主体所理解与认识的审美对象。否则的话,审美活动是无法实现的,亦即一个审美主体是无法对一个它不能理解并认识的审美对象,进行审美活动的。而理解和认识的实质,就是人们运用自己的观念意识中原有的知识储备,对他们所要理解和认识的那个对象作出自己的阐释与解说。因而,理解与认识一个审美对象,就是审美主体运用原来关于这类审美对象的那些审美意识储备,来对这个审美对象作出阐释和解说。这就要求这个审美对象与这种审美意识储备具有一定的共性,亦即具有一些相通和相同的地方。或者说,一个审美主体只能理解并认识他在一定程度上较为熟悉的那个审美对象,对于一个完全陌生的审美对象,他是无法理解与认识的。
而从审美效应亦即从审美主体所获得的美感愉悦的多寡的角度来看,审美主体之所以只能欣赏他所熟悉的那种审美对象,是因为只有这种审美对象才能最充分地调动它的审美意识中的相关内涵,以便这些内涵都争先恐后、责无旁贷地投身到审美主体正在进行的审美活动中来。这是保证一个审美主体从一个审美对象身上,能够获得这个审美对象所可能提供的最大审美效应的必要条件之一。我们知道,任何审美活动都是以取得审美效应为目的,且这种审美效应是多多益善的。只有那些具有熟悉性质的审美对象,才能很好地为这一目的服务。而这种审美对象之所以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审美主体的有关审美意识的积极性,则是因为这种审美对象所具有的那种熟悉性质,使其审美意识中的有关内涵与审美对象中的有关内涵这双方产生了共鸣。审美效应就是这种“共鸣”的产物。相反,若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双方毫无熟悉之可言(任何熟悉都是双方的),则“共鸣”就无望产生,那审美效应也就无从谈起了。
再说陌生因素对于审美对象的必要性。审美对象仅仅让审美主体觉得熟悉还不行,同样生命攸关、不可或缺的,是它还必须让审美主体觉得陌生。之所以会是这样,是因为审美对象的这一陌生因素,也是保证一个审美主体从一个审美对象身上,能够获得这个审美对象所可能提供的最大审美效应的必要条件之一。可见,要想从一个审美对象身上获得尽可能多的审美效应,就不但需要这个审美对象是熟悉的,而且需要这个审美对象是陌生的。如上所说,熟悉因素促成审美效应的美学机制,在于它引起了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的一种共鸣。与此不同,陌生因素促成审美效应的美学机制,则在于它能够满足人们的另一些主要的审美需求。审美效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心理、生理过程,有许多种因素交织、混合而成。在这个过程的进行之中,熟悉因素和陌生因素实际上是分工合作、相互融合、不可替代的。在这里,陌生因素所能满足的审美需求,集中、概括地表现为人们在审美活动中的一种“喜新厌旧”心理。而这种“喜新厌旧”心理的深层思想根源,则是各不相同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是人的那种不懈追求、不断进取的奋发向上精神。这是人的本性之一。在改造客观世界方面是如此,在改造主观世界方面也是如此。所以人总是在全力以赴、刻不容缓地追求事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也总是在全力以赴、刻不容缓地追求自身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这两个方面,他永远都不会故步自封、踯躅不前,更不会真正的走回头路。有时表面上的“走回头路”,实际上还是以“回头”为“前行”的一种完善和发展方式(如西方的“文艺复兴”与中国的“古文运动”之类)。(www.daowen.com)
其次,是人的那种不断追求艺术的完美与发展的精神。这是人的奋发向上精神,在艺术创作这一具体活动领域中的一种具体表现。艺术活动是人的最基本、最本质的生命活动方式之一,又是以创造美为目的的。因而在这里,他那不断追求完美与发展的本质特征,就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了。众所周知,不允许重复别人是艺术创作的基本规律之一。而这一规律之所以会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也只不过是人不允许自己重复自己这一主观愿望的,一种“对象化”形式罢了。
再次,是人对自己的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的不断丰富与发展的追求。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是审美欣赏的制约者与指导者,此正如人之思想、水平是人之行为的制约者与指导者。但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同时也是审美欣赏的受益者。因为它们正是通过这种欣赏活动,而取得自身的不断丰富与发展的。这种欣赏活动,主要是人的艺术欣赏活动。因而可以说,通过这种欣赏活动而丰富并发展自己的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也是人进行艺术欣赏的根本目的之一。而这种新的意识的丰富与新的能力的发展,所仰赖的正是艺术这个审美对象的那个陌生性质的方面。
最后,是人的那种追求心理刺激的倾向。纯粹从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层面来看,审美欣赏活动就是一种心理与生理的刺激活动。而根据心理学与生理学的一般原理,刺激物越是新颖独特,则产生的刺激强度越大。相反,刺激物若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老一套,则就产生不出什么刺激效应了。因此即便单纯从心理和生理刺激的层面来分析,也是完全可以看出陌生性质对于审美对象的生命攸关意义的。
这便是审美对象的一些主要特征。既然如此,那书法艺术同样作为一个审美对象,自然也就不应该有什么特殊或例外了。因此书法艺术对于它的审美欣赏者而言,也就只能是一个“熟识的陌生人”。而要想成为这个“熟识的陌生人”,那道路只有一条,这就是:既要继承,又要创新。由继承而来的东西古以有之,故“熟悉”;由创新而来的东西旷古空前,故“陌生”。惟其如此,所以自古以来能将继承与创新这两个方面结合得恰到好处而与众不同的书家,便是书法艺术中的成功者;不能将继承与创新这两个方面结合得恰到好处而与众不同的所谓“书家”,便是书法艺术中的失败者。概莫能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