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谓书法审美的超越性,是指在书法艺术审美中所普遍存在的那种将作为观照对象的书法作品的美学性质,进行有悖于历史真实与美学原理的拔高乃至无限拔高的性质或曰特征。因而,这是一种以高层次的审美眼光来观照并阐释低层次的书法作品的审美现象;或者说,这是一种将低层次的书法作品观照并阐释为高层次的书法作品的审美现象。既然是将低层次看作高层次,所以这后来的高层次相对于原来的低层次,就既是一种拔高也是一种超越。而既然是拔高和超越,那与历史真实的不符,与美学原理的相悖,便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既不符合历史真实又有悖于美学原理,那这自然是一件很荒唐的事。然而就是这件很荒唐的事,却极其普遍地存在于我们的书法审美之中。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便是在对整个书法史的审美观照中,一视同仁地将那些前艺术阶段的东西以至文字草创初期的东西(如秦汉简牍、金石文字、甲骨文字,直至还不太像字的某些陶瓷“书写”、金石“刻画”之类),作为书法艺术来对待。与此相近的,则是将古代的(指书法艺术实现自身的艺术自觉之后的时期)各种民间书迹,一视同仁地作为书法家的书迹来对待,以及将某位书家不同时期的作品,一视同仁地作为其成熟期的作品来对待。
于是乎便有了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只要是发现了一件古代书迹(不管它是“骨”、是“金”、是“石”、是“简”还是“札”),那作为介绍者和评价者的书法家或评论家们,总是要围绕着其风格特色、艺术个性,以及在与后世书家书作的对比中所显示出的异同、得失等等,进行一番不遗余力的评说与推介的。在这时,人们似乎已将书法艺术与通常的文字书写之间的本质差异问题,将书法家与普通的文字书写者之间的本质差异问题,以及将书法艺术乃由普通的文字书写发展变化而来等等这些美学常识性的问题,都抛到九霄云外了;谁也不认为他这是在以假乱真甚至无中生有地进行一种审美的拔高和超越,而好像觉得他也同样是在实事求是地描述与展示一个历史的真实似的。
我们说这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是因为它混淆了是非、颠倒了黑白。然而,尽管荒唐,却也有“功”。这“功”便是:它化腐朽为神奇般地将大量的文字书写,都“神化”成为书法艺术了。于是,它极大地拓宽了书法艺术的疆域,极大地丰富了书法艺术的宝库。这真是一件无本万利的事!就说那些甲骨文吧。它们本来连成熟的文字书写都算不上,却一下子成了书法艺术,而且还具有了某种连后世的名家、名作也难以企望的天成自然之美。这不仅满足了人们的一定审美需求,而且还可以启迪并推动书法艺术的更新与发展。这难道不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吗?相反,如果人们不将它们看作书法艺术而仅仅作为草创初期的文字书写来对待的话,这一系列的意外收获便将荡然无存了。(www.daowen.com)
当然,既然荒唐,那就肯定是有“过”的。第一,它带来了理论上的混乱,给准确把握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增加了重重的障碍。因为它把文字书写作为书法艺术来对待,所以便混淆并取消了文字性与艺术性之间的界限;于是便将文字性视为艺术性,甚至将那些连文字性水平也达不到的书写性质,视为某种更高的艺术性。如甲骨文中的某些自然天成,实际上是书写者水平低下所致,却被人们作为某种艺术匠心与风格特征来对待了。既然将非艺术性的东西作为艺术性来一视同仁,那么真艺术性的东西谁还能弄得清呢?人们时常感慨于书法艺术的美学问题不好说清楚,殊不知这“不好说清楚”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他们自己混淆并取消了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的界限而造成的。在这里,人们又一次跌进了自己挖好的陷阱之中。第二,它误导艺术实践,使人们将那些非艺术性的东西当作艺术性的东西来师法与崇拜,从而也造成了艺术实践领域的某种美丑不分、是非颠倒的混乱状况。这在当代书坛表现最为典型的,便是对古代大量民间书作的那种低劣之迹的照搬与模仿。说它“低劣”,是因为它本是那些尚不能掌握基本的书写技巧和能力的民间书手所为,因而它本是有悖于书法艺术的技法要求与造型规范的。因为它“悖于”,所以便“不同”。而正是这种“不同”,便在人们那本属“超越”性质的审美观照之中,被“神化”成了一种甚至比真正的书法艺术杰作,还要令人倾倒的艺术品格。于是便将这种“低劣”之迹当成了取法与师承的样板和楷模。时下所谓“流行书风”,其主流当属这种性质。
当然,我们的意思只是说,用一种“超越”性质的审美眼光将那些非艺术性质的文字书写进行“神化”和“拔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存在问题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甚至否认这类文字书写,对于书法艺术所具有的参考与借鉴价值。实际上,我们对这种价值也完全肯定并十分重视。它甚至的确拥有成熟后的书法艺术所无法企及的某种优势。但我们觉得,在承认其价值与优势的同时必须注意的是:首先,不要在美学性质上对它进行不切实际的“神化”和“拔高”;亦即既承认它对书法艺术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与优势,又绝不否认它是毫无疑义的文字书写,而绝非什么书法艺术。其次,对它的师法与借鉴,也只能是“取其神”性质的,亦即只应该从神采气韵的总体上取法它的某些方面,而不应该亦步亦趋地取法它那尚属低劣的技法形式。
书法审美中的这种超越现象之所以会存在,归根结底在于人类审美活动的主观性质。这所谓主观性质,就是审美主体依据审美对象的形式特征,而“想当然”地赋予这种形式特征以主观内容的一种性质。说它“想当然”,是因为它所赋予这种形式特征的那些主观内容,只不过是它对这种形式特征的一种理解与诠释;这种理解与诠释,完全可能和这种形式特征的本来面目背道而驰。人们将文字书写的那些非艺术性质“拔高”与“神化”为艺术性质的美学品格,便是这种背道而驰的结果。譬如某些民间书迹因书写者的技巧低劣而东倒西歪,反而被今人“拔高”并“神化”为一种烂漫天真的美学品格,便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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