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文字书写的艺术借鉴价值
这里所谓“文字书写的艺术借鉴价值”,指文字书写所具有的那种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美学性质。本来,与书法艺术相比较,文字书写是处于较低的、非艺术的美学层次之上的。那么,它怎么还会具有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美学性质呢?对此,目前书法界广为流行的解释方式,是将文字书写提升到书法艺术的层次。既然它们都是“书法艺术”,因而也就具有了“互相学习”的资格,所以文字书写也就名正言顺地可供书法艺术来学习与借鉴了。那些将大量的文字书写(从甲骨文直至后世的各种墓志铭、造像记等)作为书法艺术来对待,认为它们与后世真正的书法艺术(历代著名书家之作)具有同等的、甚至更高的可学习与借鉴价值的观点,实质上都是这样看问题的。对此,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旗帜鲜明地持有不同意见。在我们看来,尽管文字书写具有一定的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美学性质,但这丝毫也不能改变文字书写本身所禀有的,那种文字书写性质或曰非艺术性质。也就是说,处于较低美学层次的文字书写,客观上却完全具有可供处于较高美学层次的书法艺术来学习与借鉴的资格。对此,应该作何解释呢?
其实,如果从一般的美学原理的层面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很难解释的问题。众所周知,艺术所学习与借鉴的对象的范围极其广泛。这不仅包括那些跟它处于同样的美学层次的艺术性质的对象,而且同时包括那些与它相比处于较低的美学层次的非艺术性质的对象。譬如大千世界中的各种自然事物,尽管都是非艺术性质的,却都是可供艺术作为学习与借鉴的对象的。书法艺术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书法艺术不仅可以并且应该学习与借鉴那些书法艺术形式的东西(各种名家书帖),而且可以并且应该学习与借鉴那些非书法艺术形式的东西。这“非书法艺术形式的东西”,包括这样两部分内容:一是大量的客观事物;二是大量的文字书写。因为书法艺术的高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使它极大地拉开了和客观事物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它直接向客观事物的学习与借鉴成了一件不容易的事(自古以来只有极少数书法艺术大师能进行这样的学习与借鉴),所以在这里那真正可以让它来学习与借鉴的,基本上也就只有文字书写了。因此,书法艺术之可以学习与借鉴文字书写,从理论上应该说并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地方。
那么,又是文字书写的哪些具体美学特征,才使它具有了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资格的呢?在我们看来,这些具体美学特征,便是文字书写在点画、结体与章法方面所表现出的一系列具体形象特征。正是在这些具体形象特征之中,书法艺术发现了文字书写与自己的某种差别与不同,并在这种差别与不同之中,发现了文字书写的某些长处和自己的某些短处,从而认识到自己也可以从文字书写之中获得一些启发和裨益,才顺理成章地将文字书写作为自己的学习与借鉴对象的。譬如,甲骨文字在结字与章法方面生动自然、变化无方,皆顺字与行之自然之势而并无一定之规。这与后世书法艺术尤其是那些工整书体的追求规范、整饬与统一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书法艺术便可以学习与借鉴甲骨文字的这种长处来丰富自己。又譬如,有些民间书迹在用笔方面也往往具有一种大胆泼辣、质朴真率、“不为法缚”的特征,这与那志在追求出规入矩、毫发不爽的书法艺术,也差距极大。因而书法艺术若能吸收文字书写在用笔方面的这种长处而为我所用,那自然也是可以受益匪浅的。如此等等。(www.daowen.com)
然而,当书法艺术对文字书写进行这种学习与借鉴的时候,有两个问题却是必须心中有数、洞若观火的。第一,尽管文字书写可以成为书法艺术的学习与借鉴对象,但这丝毫也不能改变文字书写的非艺术性质。因而永远也不能把文字书写和书法艺术混为一谈、一视同仁。第二,书法艺术之学习与借鉴文字书写,是为了从文字书写的某些长处之中受到启发,从而丰富自己的艺术手段、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因而当书法艺术把这些长处拿来而为我所用的时候,是一定要对其进行一番加工改造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而绝不是简单化地将文字书写中的一些东西(甚至是那些并非长处而是短处的东西),囫囵吞枣、生吞活剥地照搬到书法艺术中来。否则,书法艺术便成了文字书写的某种“依样葫芦”,亦即成了地地道道的文字书写了。
而在我们看来,近些年来当代书法界在学习与借鉴文字书写方面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忽视了上述两个“必须心中有数、洞若观火”的问题。所以,首先是相当一部分人因为文字书写具有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价值,于是乎便将文字书写拔高到了书法艺术的地位。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早期的甲骨文字、金石文字,抑或是后期的各种民间书迹,都已经是真正的书法艺术,甚至是比汉魏以来那些著名书家所创造的真正的书法艺术,还要神奇与高超的书法艺术遥这也是当代书坛最为流行的时髦观点之一。其次便是相当一部分人将对文字书写的学习与借鉴,变成了对文字书写的照搬与模仿,亦即将文字书写中的某些东西(包括那些十分低劣、丑怪的东西),都一成不变地当作书法艺术而吸收过来了。这实际上是将书法艺术降低到了文字书写的水平,也是在观念意识上将文字书写混同为书法艺术的一种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在当代书坛上,这也是一种颇为流行的风气;所谓“流行风气”中的一些东西,便是这种性质的。
总之在我们看来,文字书写的确可以充当书法艺术的学习与借鉴对象,但它也的确不能因此而升格为书法艺术,它对书法艺术所具有的那种学习与借鉴价值,乃是文字书写性质的。那么,人们又为什么总是习惯于将这种文字书写,作为书法艺术来对待呢?这实际上是人们以自己那书法艺术性质的审美眼光,来看待文字书写的结果。从美学原理上讲,人们总是以自己既定的审美眼光,来审视并观照任何被审视并观照的对象的。因而当人们用他们那被书法艺术所造就的审美眼光来审视并观照文字书写的时候,便会不知不觉、自然而然地将文字书写中的某些东西作为书法艺术性质的东西来对待,并进而将文字书写当作书法艺术来对待了。譬如,甲骨文字在章法布局方面的行列不均、大小参差,实乃书法水平稚嫩与低劣之表现,纯粹是文字书写性质的。但在书家们看来,这却不但不是稚嫩与低劣,而且倒是某种艺术水平甚高的质朴与真率之美。形形色色的文字书写,就是这样被“神化”为书法艺术的。因而这实际上是人的审美活动的一种普遍特征。能懂得这一普遍特征,便能正确理解文字书写在人们眼中的某些“艺术性质”的实质,也就不会划不清文字书写和书法艺术之间的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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