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文字书写的艺术性问题——《书学新论》书评

文字书写的艺术性问题——《书学新论》书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文字书写也是要以此为美的。这就是普通的文字书写所应拥有的那种“真艺术素质”。显而易见,这两个方面,均不是文字书写的必备条件。至于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所拥有的那种“假艺术素质”,那就完全就是另一码事了。

文字书写的艺术性问题——《书学新论》书评

9.文字书写的艺术性问题

文字书写的艺术性,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所指称的就是普通的文字书写中所包含的那些艺术性的因素。但现在由于人们普遍将大量的文字书写(当然主要是古代的)、而且尤其是将那些水平低劣(在普通的文字书写水平之下)的文字书写统统当作书法艺术来对待,这个问题就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了。这种复杂性就表现在:当谈到文字书写的艺术性这一问题的时候,人们很可能弄不清究竟是指普通文字书写的艺术素质而言的,还是指那种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的“艺术素质”(这并非一种真正的艺术素质,故加引号以示区分,下面将论及)而言的,而且,这两种不同的文字书写那艺术素质与“艺术素质”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呢?因此,在展开我们的论题之前,必须对这种复杂性作出必要的区分。对此,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将普通文字书写的艺术素质称为“真艺术素质”,而将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的那种所谓“艺术素质”称为“假艺术素质”。

让我们先从“真艺术素质”谈起。这种“真艺术素质”,既不同于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所拥有的那种“假艺术素质”,也不同于书法艺术所拥有的那种美学层次更高的艺术素质,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们美化亦即艺术化了的文字书写所拥有的那种艺术素质。这“一定程度”就是说,这种文字书写尽管是被美化亦即被艺术化了的,但仍然是地地道道的文字书写,而不是什么书法艺术。诚如马克思所说,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制造一切产品的。我们的文字书写中的这种“真艺术素质”,就是我们的先人们“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文字书写的结果。这样的“真艺术素质”,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形式美的方面。这是普通的形式美在文字书写中的一种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平衡、对称、均齐、变化、统一、和谐等等因素。应该说,这是人们在学习与掌握文字书写时,所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因而,越是成功的、完美的文字书写,这方面的艺术素质便体现得越充分、越完美。第二,是形质美的方面。这是人们在学习与掌握文字书写时所不懈追求的又一具体目标。而这形质美的具体内容,则是点画的书写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质感、力感、活力感、生命感等。这诸“感”的有无多寡,也同样决定着文字书写水平的高低。第三,是个性美的方面。这是说,文字书写也要写出一定的个性自我亦即风格特色来。当然,这种风格特色与个性自我的美学性质,仍是文字书写性质的,而尚不是书法艺术性质的。因此,有了个性与风格,还不一定就是书法艺术。第四,是技巧美的方面。技巧运用的出神入化、功侔自然,永远都是一种令人称赏、赞叹的美,就连“庖丁之解牛”都是这样。因此,文字书写也是要以此为美的。

这就是普通的文字书写所应拥有的那种“真艺术素质”。当然,即便拥有了这样的“真艺术素质”,文字书写也仍然是文字书写,而并不是什么书法艺术。那么,这种文字书写和书法艺术之间仍存在的差别,又是什么呢?在我们看来,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是书法艺术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可以相当完美而全面地表现人的心灵世界的美学层次,而文字书写则仍处于这一美学层次之下。所以我们才能说书法艺术是人的心画世界,而不能说文字书写是人的心画世界。很显然,文字书写也是可以表现人的心灵世界中的某些内容的,如上述个性美与技巧美等方面就肯定是人的心灵世界的一种显现。然而,心灵世界在这里的表现与在书法艺术中的表现,仍是有实质性的差别的,不能相提并论、同日而语的。譬如说,书法艺术所突出予以表现的人的道义胸襟方面的内容,就很难在文字书写中得到多少表现。又譬如说,尽管个性美与技巧美等内容在书法艺术和文字书写中都能得到表现,但它们所能表现的质和量也仍有极大的差别。当然,这只是就一般的情况而言的,倘文字书写的水平已经达到接近书法艺术的程度(书法艺术本来就只是文字书写的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那它和书法艺术的界限,自然也就要相差无几了。(www.daowen.com)

其次,是书法艺术对于艺术创新的不懈追求,而文字书写则不必如此。众所周知,创新是艺术的生命;对艺术而言,可谓有创新则存,无创新则亡。书法艺术同样如此,所以若只能“随人脚踵”,那即便是写到王羲之那样的水平,也是毫无真正的美学与艺术价值之可言的。而书法艺术之不懈追求艺术创新,其美学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书家自我的风格建构的需要。书家之成为书家,其标志即在其艺术风格的成功建构,而这一成功建构的标志,又在于这一艺术风格的独抒机杼、与众不同。这是书家的心灵世界得以表现的必然结果,也是书家的艺术造诣最终成熟的必然结晶。第二,是书法艺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的需要。书法艺术作为人和社会的一种精神产品亦即精神表征,是需要伴随着人和社会的前进脚步而“马不停蹄”地与时俱进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及时而充分地满足人和社会对它的精神需求,从而出色地完成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这就要求它不断地发展和更新自己,永远都不能裹足不前、故步自封地停留在一个状态与水平上。而这种发展和更新,就是通过艺术创新来实现的。显而易见,这两个方面,均不是文字书写的必备条件。

至于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所拥有的那种“假艺术素质”,那就完全就是另一码事了。从客观性质上来看,这种“假艺术素质”正是那种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所具有的那些水平低劣的东西,亦即那些尚远远达不到“真艺术素质”的水平的东西,甚至可以说是那些与这种“真艺术素质”截然相反的东西。譬如,“真艺术素质”要求书写技巧的熟练与完美,而“假艺术素质”则是连最基本的书写技巧也不能掌握或掌握不好的。然而,却正是这样一些“假艺术素质”性质的东西,在今天人们那被极大地书法艺术化了的审美观照之中,却一下子成了一种别具特色的书法艺术之美。因而这种“假艺术素质”,纯粹是人们在审美观照之中将审美对象主观化的产物。这所谓“主观化”,就是人们在审美观照中以为那些水平低劣的文字书写具有某种艺术素质,而实际上这样的艺术素质并不存在;那真正存在的,实际上完全是另一种东西。譬如,有些水平低劣的古代民间书迹写得东倒西歪、支离破碎,这原本是书写水平太差的一种表征,然而现在的人们却普遍将此作为一种稚拙真率、古朴自然的艺术素质来对待(如对甲骨文中的此类情况)。在这里,人们当作“稚拙真率、古朴自然”的艺术素质来对待的,只不过是一种根本不是什么艺术素质的“水平太差”的东西而已。那这样的所谓艺术素质,不是“假”的又是什么呢?

总之在我们看来,文字书写的艺术性问题,只是针对上述“真艺术素质”而言的;那种“假艺术素质”性质的东西,是不应该包括在这一论题的范围之内的。我们在谈论这一论题时之所以将两个方面都包括在内,只不过是从当今书坛的现实状况出发,而采取的一个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措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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