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法艺术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将它与一般性的文字书写区分开来。尽管这种区分工作困难重重,有时简直是绝对的不可能,但从客观上讲,从理论上讲,还是不应该怀疑进行这种区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否则,将文字书写理论与书法艺术理论混为一谈、一视同仁,所带来的绝不会是书学理论的发展和繁荣,而只会是书学理论的一片混乱。这种混乱状况,在传统书学理论与当代书学理论中,均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在我们看来,传统书学理论的整体,实际上由文字书写理论和书法艺术理论这样两个基本部分构成。所以,传统书论之论“书法”,有时谈的是“艺术”问题,有时谈的是“文字”问题。当代书学理论,在不小的程度上增加了书法艺术理论在其整体构成中的比重,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与文字书写理论“合二而一”的基本格局。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尽可能地对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之间的界限予以区分,也应是我们的书学理论研究应予以足够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问题。这种区分是多层次的,多侧面的,多角度的。这里所谈,还仅仅是笔者从人们在书法创作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艺术意识这一层面,来思考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之间的区别这一问题的一些大体想法而已。在我们看来,进行书法创作活动时主体是否具备应有的艺术意识,乃是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之间的实质性区别之一。这具体地表现为:书法艺术活动是在一定的艺术意识的驱动和伴随之下进行的;文字书写活动是在一定的非艺术意识的驱动和伴随之下进行的。这种“非艺术意识”,主要是一种文字书写意识和一些实用功利意识,总之是在处于艺术意识之下的较低美学层次上来考虑问题的。
这种艺术意识,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
首先,是一种宽泛的艺术本体意识。这是一种将书法作为有别于文字书写的艺术形式来对待的意识,比严格美学意义上的艺术本体意识在外延与内涵方面均要宽泛得多。它主要涵盖着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一种将书法创作活动作为艺术活动来看待的意识。譬如,当一位书法家要想写一幅字的时候,他知道是要创作一件艺术作品,而不是随便地写写字,这就是具备了这种艺术意识。第二,是一种艺术本体意识,亦即从较为明确的艺术本体的层次,来看待书法活动的意识。譬如,当一位书法家准备进行书法创作时,他清楚书法艺术是一种“心画”性质的艺术类型,自己的创作活动就是要表现一下自己的情绪或感受,这就是具备了这种艺术意识。第三,是一种书兴勃发意识,或曰创作冲动意识。书兴勃发的时候,就是书家主体有某种东西要表现的时候。因而,当一位书家突然有了“写字”的兴致与冲动,便是具备了这种意识。第四,是一种情趣追求意识。书法家懂得书法创作不是简单的写字,而是要把字“写”出一定的情趣来,就是具备了这种意识。(www.daowen.com)
其次,是一种艺术技巧意识。文字书写也离不开一定的技巧意识。因而这种艺术技巧意识,是一种从书法艺术的美学高度,来看待相应的创作、书写技巧的意识。这是创作书法作品的技巧,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进行文字书写的技巧。书法家在进行作品创作时,所“意在笔先”地进行的那种章法方面的谋篇布局之类的思考,结体方面的顾盼呼应之类的思考,点画方面的浓淡对比之类的思考,等等,均属于这种技巧意识的范畴。但这种意识,往往体现于那快速、短暂、一挥而就的创作过程之中,因而大多是瞬间即逝甚至未必能很清晰地被觉察得到的。但从美学理论的层次上讲,它的存在仍属无可置疑。譬如,在一位书法家那解衣盘礴、淋漓挥洒的创作活动之中,他总能根据“上一笔”或“上一字”的具体情况,而给“下一笔”或“下一字”确立一个恰当的处理方式。这一“确立”活动的思维过程,只存在于“上一笔”与“下一笔”或“上一字”与“下一字”的交替、衔接过程之中,因而往往是直觉式的、感悟式的、极其短暂的,但却仍然是一种名副其实的意识活动。
文字书写也离不开一定的意识驱动。但这里的意识,却就仅仅是一种文字意识或实用功利意识了,与艺术意识尚有质的差异。譬如,从本体意识的层次上来看,当人们从事文字书写的时候,其思考范围大约不出两个层面。第一,从较低的美学层面,将这种文字书写看作纯实用功利性质的或记录语言、或表达思想、或交流信息等等的手段。在这个层面上,几乎可以完全不考虑文字书写在技巧方面的水平高低问题,只要能完成相应的实用功利目的,就算万事大吉了。第二,从较高的美学层面,将这种文字书写当作被适当美化了的漂亮字来对待。在这个层面上,已经不能不考虑书写技巧的意义与价值了。然而,“漂亮字”的技巧与书法艺术的技巧,仍不可同日而语、相提并论。“漂亮字”是“字”,其技巧是要为实用功利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因而也就只限于在清楚、整齐、正确之类的基本要求之上,具备较为熟练、流畅、好看之类的书写水平罢了。在这里,是无需将上述种种艺术意识作为必要条件的。
然而,须注意的是,也并非只要主观上具备了一定的艺术意识,就可以保证客观上就一定能够创造出书法艺术来。在我们看来,书法艺术与艺术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这样的:一方面,书法艺术离不开艺术意识;另一方面,艺术意识却未必都能产生书法艺术。那么,艺术意识为什么会产生不出书法艺术呢?这是因为,在我们的书法王国的疆域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名不副实的所谓“书法家”:他们并非招摇撞骗,而是十分严肃认真地以书法家自居甚至自视颇高,但实际上却并不真正具有书法家的应有水平。既然“以书法家自居”了,所以其艺术意识活动当属无可厚非。但是,“应有水平”的尚付阙如,却是使这种艺术意识活动并不能心想事成、如愿以偿地对象化为真正的书法艺术作品的。这就是某些“书法家”所不无自负地创作出来的“书法作品”,在明眼人看来却不过是“废纸一堆”的原因所在。在当代书坛上,这样的“书法家”实在是太多了。人们平时所见到的、所听到的书法家,绝大多数是这类人物。即便是上了“报”的、出了“集”的、办了“展”的、入了“典”的,也大多是这类人物。这不能不说是当代书坛上的一道独特景观。如人们普遍有所共识的,也只有在当今的书坛上,才可以真假不分、以假乱真,甚至以假掩真!
另外,在当代书坛上,一些论者是张扬书法创作活动的“无意识”性的。其立论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弗洛伊德等人的无意识学说,二是书法创作活动的即兴、快捷性质。既然是“无意识”,那自然也就不承认艺术意识之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了。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观点呢?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论,尽管他们都在使用“无意识”这一概念,但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与界定,则颇有出入。若以之来指称书法艺术创作活动之中所时常出现的那种始料未及、出乎意料的性质,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若以此而认为书法艺术创造就是一种完全排除意识参与的活动,则就大谬不然、失之千里了。这样的“无意识”,不但不是书法艺术活动的特征,甚至不是人的活动的特征!书法艺术创造的即兴性质、快捷性质、出乎意料性质等等,并不能否定书法创作活动要靠意识驱动(亦即所谓“意在笔先”)这一根本属性。弗洛伊德等人的无意识理论,还不就是完全彻底地排除任何意识;并不能将它简单化地生搬硬套到中国书法上来。当然,这是一个十分错综复杂的,有待深入探讨的书法美学问题。这里所谈,还只是就书法艺术的具体活动特征所涉及的几点极其粗略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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