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4个超越与2个不及——《书学新论》成果

4个超越与2个不及——《书学新论》成果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处于“超越”阶段的书法艺术在形象特征方面所具有的那种不规范、不定型特征,则毫无例外地都是书法家的风格追求和艺术创造的结果。

4个超越与2个不及——《书学新论》成果

4.“超越”与“不及”

中国书法从文字书写到书法艺术的整个发展历程,可以区分为这样三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文字书写从产生到趋于成熟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文字书写从成熟到产生出一定艺术化倾向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书法艺术从产生到发展成熟的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性质与特征是“发展”,因为一切尚处于“发展”之中,所以这时的文字书写便既不定型也不规范。第二个阶段的主要性质与特征是“成熟”,而文字书写的“成熟”,便是以定型与规范为标志的。第三个阶段的主要性质与特征又是“发展”,但这种“发展”则是由书法艺术必须不断创新、必须追求个性化等方面的美学性质决定着的。因而完全可以说,与第二个阶段相比较,第一个阶段尚处于一种“不及”(亦即达不到文字书写的成熟水准)的层次与状态之中;第三个阶段则处于一种“超越”(亦即超出了文字书写的成熟水准)的层次与状态之中。

因此可见,这第一个阶段与第三个阶段完全是美学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前者连成熟的文字书写的水准都没有,后者则是从根本上超越了成熟的文字书写水平的书法艺术。然而,就是这样两种在美学性质上根本不同、完全无法相提并论的东西,在外在形态亦即在其现象特征上,却又存在着一些的的确确、实实在在的相似之处。这就是:比起成熟的文字书写来,无论在点画的书写还是在结体与章法方面,它们都具有颇为相似的“不规范”与“不定型”的地方。譬如,在点画书写方面,文字书写所要求的主要是一种统一与一致(如同样的点画有同样的造型,点画的粗细要前后一律等等),而它们的表现则是以变化多端、形态各异为特征的。在结体方面,文字书写所追求的主要是那些以平衡、对称、均齐、整一等为要素的形式美的特征,而它们则往往极其大胆地突破文字书写的各种常规与定式,而同样向着千变万化、无一雷同的方向大踏步地前进了。在章法方面的情况就更是这样。因而文字书写理应纵有行、横有列,均齐匀称,以清晰整齐为美,而它们则可以大起大落、挑战常规,甚至到了无行无列的程度,也是并不为过的。

然而,这种特征方面的相似性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掩盖它们美学方面的根本差别的。这种根本差别的具体表现便是:处于“不及”阶段的文字书写在形象特征方面所具有的那种不规范、不定型特征,是书写水平低,甚至于低劣得尚不能把文写好的一种形象显现,而绝不是一种有意识的艺术追求和创造的结果。譬如,甲骨文字写得东倒西歪、大小参差,是因为其书写者尚不具有将文字书写得端庄平整、整齐划一的水平,而绝不是在有意识地追求一种天真烂漫、自然质朴的艺术效果。而处于“超越”阶段的书法艺术在形象特征方面所具有的那种不规范、不定型特征,则毫无例外地都是书法家的风格追求和艺术创造的结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所有真正的书法艺术家与书法艺术作品的情况都是如此。其最为突出而鲜明的例子则如张旭书法之颠,怀素书法之狂;颜真卿书法之正,黄庭坚书法之奇;柳公权书法之刚,赵孟頫书法之柔;苏轼书法之肥,赵佶书法之瘦;等等。总之,表面上的形象特征的相似背后所蕴涵着的美学底蕴本是优劣悬殊、完全不同的,绝对不能将它们作为同一种东西来对待。因为如果将它们作为同一种东西来对待的话,那就等于将那些尚“不及”成熟的文字书写的东西统统拔高到了书法艺术的水平,而将那种低劣的文字书写性质作为超越性质的艺术水平来对待了。这真无异于将猴子等同于人,是极其荒谬的。(www.daowen.com)

然而令人震惊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就已经极其普遍地将那种属于“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作为“超越”性质的书法艺术来相提并论了。其具体的表现譬如,第一,将文字书写产生以来的整个中国书法史,笼而统之、不加区别地视为书法艺术史,从而将那种“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一律划入书法艺术的范畴之中。第二,站在书法艺术的美学层次来理解与分析那种“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并大谈其艺术水平、风格特色之类。应该说,这类文字书写也是有“水平冶”和“特色”问题可谈的,但这“水平”和“特色”却只能是文字书写性质的,而不应是书法艺术性质的。第三,从书法艺术的美学层次出发,来对那种“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与著名书家的艺术作品进行比较与研究,并大谈它们的艺术水平高低、风格特色优劣之类。而实际上,美学层次的截然不同,已经使它们完全不具备相应的可比性。第四,更有甚者,则干脆就认为那种“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比那种“超越”性质的书法艺术,特色还要鲜明、水平还要高超了(如以为《石鼓文》比后世书家的篆书还要好)。如此等等,这在当今书坛都已是司空见惯、普遍流行了。

当然,我们主张“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不能与“超越”性质的书法艺术相提并论,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了这类文字书写在艺术创新和风格建构方面,对于书法艺术所具有的学习与借鉴价值。譬如,有些“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在形象特征方面的某些因素,是可以使相应的书家从中受到某种启迪而促进其艺术创新与风格建构问题的合理解决的。然而必须看到的是,文字书写具备了某种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意义和价值,这并不等于文字书写就具备了可以和书法艺术并驾齐驱的美学性质,这就如同某些自然事物也可能具有某种可供书法艺术学习与借鉴的意义和价值,但这些自然事物却绝对不能因此就成为书法艺术一样。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而简单化地以为既然书法艺术都可以从它(文字书写)那里学到一些有益的东西,那它自然也就应该和书法艺术具有同样的美学层次与水平了。

此外也应该看到的是,人们之所以将那种“不及”性质的文字书写当作“超越”性质的书法艺术来对待,是因为人们用审美观照的眼光来审视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时候,总是习惯于从较高的层次来理解并把握那些尚处于较低层次的被审视对象(这是人的基本心理定势之一)。惟其如此,所以当人们具有了观照书法艺术的审美眼光之后,也就很容易不知不觉、习以为常、自然而然地将一些文字书写性质的东西(当然主要是那些古代的文字书写,因为崇古乃是中国人的基本天性之一),当作书法艺术来对待了。这种“篡改”历史的现象,在审美与艺术领域中极为普遍。如“世界通行”的那种将原始人的某些制造物不加分析地视为“原始艺术”的现象,即属此类。这是一个耐人寻味也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此当然也只能是“提一提”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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