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与《书学新论》的探讨

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与《书学新论》的探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们看来,也完全可以说,这是由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所决定着的;我们在此所说的“义象”性质,便是这一整体美学性质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由此可见,思考并探讨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问题,只能着眼于那些真正的书法艺术作品。

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与《书学新论》的探讨

15.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

我在此准备提出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这一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此前并无人涉及,所以这里便首先从“义象”这一概念谈起;我是为了提出这一问题而创制这一概念的。在这里,“义”指语义,亦即书法作品所写文字内容的语义内涵;“象”指形象,亦即书法作品所表现出的形象特征(亦即风格特征)。因而,“义象”指语义内涵在书法艺术中所显现出的某些形象特征;亦即在书法艺术的形象特征中所显现出的某些语义内涵性质的成分。在我看来,这种语义内涵也是直接参与了书法艺术的形象特征的建构,并因此而成了这种形象特征的一个有机组成的部分。因此所谓“义象”性质,就是指语义内涵直接参与书法艺术的形象建构的性质;亦即指书法艺术的形象特征之中也形象显现着相应的语义内涵的性质,这应是中国书法的基本美学性质之一。

这种语义内涵参与书法艺术的形象建构,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来实现的。首先,是通过激发书家的创作欲望与情感的途径。众所周知,语义内涵是会引起人们的情感反应的。因而当书家通过书写一定的文字内容来表现自己的心灵世界的时候,那对该文字内容的语义内涵的情感反应,也就作为这一心灵世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表现于该书家当下所创作的书法作品之中了。因为这种情感反应是相应的语义内涵的产物,所以表现了这种情感反应便是表现了这相应的语义内涵。语义内涵就是这样参与到书法艺术的形象建构之中来的。其次,是通过直接与形象特征相联系的途径。这是说,人们在对待书法艺术的时候,往往都是最大限度地将作品的形象特征与作品的语义内涵联系在一起的。这甚至可以发展到只要书写一定的文字内容(如某一名诗、名句),就会使相应的书法作品因相应的语义内涵而获得自己的艺术价值与品位的程度。在这时,人们是把书法作品的形象特征直接与相应的语义内涵联系在一起的。既然如此,那在这种情况下的形象特征,也是可以被看作语义内涵的一种建构物的。(www.daowen.com)

当然,书法作品中的一切形象特征都是由书家创造出来的,语义内涵并不会具备这样的创作能力。因此这语义内涵对于形象特征的建构作用,也还是要通过书家所创作出的形象特征来实现。惟其如此,所以在书法艺术的形象特征之中,就既表现着书家的心灵世界的因素,也表现着一定文字内容的语义内涵因素。由此也可见,书法艺术中实际表现着的美的内容和质量,比起书家所表现于其中的那个心灵世界来,还要更为丰富与多彩一些。让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龙”是一个语义内涵极为丰富的字。一位书家通过书写这个“龙”字,可以借助自己的个性风格将自己的心灵世界表现出来,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则是:当人们面对无论哪一位书家所写的“龙”字时,他们从中所看到并想到的又肯定不只是这相应书家的心灵世界,而同时是这个“龙”字本身的那一极为丰富的语义内涵。在这里,这个“龙”字不仅会因为书家的艺术创作而精彩,而且会因为这种语义内涵而精彩。因而这“精彩”也就同时是这语义内涵的一种创造物了。

正因为这样,所以“龙”就成了所有汉字当中最受书家青睐的一个字。与其相近的字还有“虎”、“鹤”、“风”、“云”、“道”、“静”等等。各种名言、名句、名诗、名文的情况,亦属此类。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书家们都并无例外地喜欢以这样的名言、名句和名诗、名文作为自己的创作素材,实在是事出有因、绝非偶然。在我们看来,也完全可以说,这是由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所决定着的;我们在此所说的“义象”性质,便是这一整体美学性质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当然,作为书法艺术的一种美学性质,其最为充分而完美的体现是在那些真正的书法艺术作品之中;在那些以实用性文字书写为主的书法作品中,其体现程度就要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了;至于在那些汗牛充栋的“伪书法作品”(如大量的民间书迹及书法艺术产生前的早期书迹)之中,这种体现那就更是无从谈起了。由此可见,思考并探讨中国书法的“义象”性质问题,只能着眼于那些真正的书法艺术作品。若是将那些水平低劣的民间书迹也当作真正的书法艺术来对待(这在当今书坛已成流行风气),那就只能误入歧途、走向荒谬。这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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