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国书法的自娱性质
在谈到书法艺术的特有美学品格的时候,也不能忽略其自娱性,即那种让人们通过书法艺术活动,而进行自娱自乐的美学属性。一般说来,这样的美学性质在其他一些艺术门类中要么基本不存在,要么也只是占有无关宏旨的地位而已。在书法艺术中,情况则大不相同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自娱自乐的属性,实乃书法艺术的基本美学性质之一;或曰书法艺术的基本本体构成之一。书法艺术甚至可以仅仅以此作为自己的本体依据而存在,亦即仅仅作为一种供人们进行自娱自乐的美学手段而存在。在中国的传统书法美学史上,仅仅从这样的美学层次来看待书法艺术的,并不乏其人。就是在书法热方兴未艾的今天,许多人浸淫其中、乐此不疲,也并非要当什么书法家,而仅仅是为了追求一种自娱自乐的闲情逸致而已。这种情况,在其他一些艺术门类中,似乎并不存在。
书法艺术的这种自娱性,主要体现在书法艺术活动的创作过程与书法作品两个环节。从创作过程这个环节的情况来分析,这种自娱性主要是通过如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的。
第一,通过书家的身心状态。我们知道,书法创作活动对书家的身心状态有一定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定”的身心状态,乃是进行书法创作活动的必要前提与保障,可谓得之者存、失之者亡。这种身心状态,主要具备两种特征。其一是心态的轻松自如、平静悠闲;其二是精神的专注与集中。顾虑重重、心情紧张,是书法创作活动的障碍;心潮起伏、思绪万千,也是书法创作活动的大敌。这就是古人所一再告戒人们的,“欲书之时,当收视反听,绝虑凝神;心正气和,则契于妙”(虞世南语);“若迫于事,虽中山兔毫不能佳也”(蔡邕语)。而众所周知,无论是心态的轻松平静,抑或是精神的专注集中,均是大大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一种生命存在状态。书法艺术的自娱性,正是赖此得以实现的。
第二,通过书家表现欲望的满足。书家创作一件书法作品,总是有一定的内容要表现的。这内容,就是书家在一定的生活情景中的,某种思想、感受、情绪、体验之类。因而,当这类思想、感受、情绪、体验在书家的主体世界中产生之后,接踵而来的便是一种将它们予以表现的欲望,亦即将它们对象化为书法作品的欲望。如果这一欲望得以顺利实现,那书家由此就会有一种如愿以偿的满足感和如释重负的轻松感,就如同一位母亲顺利地产下了自己的婴儿一样。相反,若这一欲望不能得以实现,则书家的正常心理流程就会受阻,从而产生一些负面的、消极的情绪,诸如心意烦乱、情绪低沉、惘然若失、浮躁不安等等。我们正是因此看到了书家表现欲望的满足,对于书家的自娱自乐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这时的自娱自乐效应,正是这种满足感的慷慨馈赠。
第三,通过创作冲动的满足。从美学性质上来考察,是表现的欲望产生了创作的冲动,因此这一方面与上一方面互为因果、密切相关。但从美学层次上来分析,一个是因,一个是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这里也将创作冲动的满足,作为一个独立的方面来对待。而且,在实际的情况中,书家们所切身体会到的,更多的还不是一种表现的欲望,而是一种创作的冲动,一种欲罢不能的心理感受。这就是人们论及书法创作时,所时常提到的“书兴”问题。当书家们“书兴大发”之际,如果能心手双畅、笔飞墨舞地使这种“书兴”得以喷发与倾吐,那由此而感受到的身心愉悦,是大凡具有一定书法创作经验的人都能想象得到的。这主要也是一种满足感。
从书法作品这个环节的情况来分析,这种自娱性主要是通过如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的。(www.daowen.com)
第一,通过作品的成功效应。当人们的一定活动取得预期的成果而大功告成之后,这种成功也会给人以相应的精神回报。它会让人们因为从中观照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闪光,而让自己的身心沉浸在成功者与胜利者的幸福与喜悦之中。人们从事书法创作活动,情况也是这样。这就是我们在此所说的,书法作品的成功效应。一旦书法作品被创作完成,则这种成功就会成为书法作品的一种美学属性,从而成为给书家本人带来身心愉悦和精神享受的一个客观源泉。由于书法创作可以“一挥而就”,所以书家就不但可以在转眼之间创作出一件成功的作品,而且可以连续地、经常不断地创作出一件件成功的书法作品,从而使自己的身心处于一种经常的、不断的愉悦状态之中。毫无疑问,这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同样是功莫大焉的。
第二,通过作品的审美效应。一件书法作品被创作完成之后,首先把它当作一个审美对象来欣赏和玩味的,一般总是书家本人。因而作品所具有的审美价值,这时就会首先对书家本人产生出相应的审美效应,即带给书家本人以应有的审美愉悦与享受。可以说,在通常情况之下,大凡书家完成了一件作品之后,总是首先要从一个审美者、观赏者的角度,来对它进行一番重新的审视和品味的。书家这样做,一方面固然是为了把握作品的成败得失,另一方面则是在进行一种审美欣赏活动。特别是当一件作品之中出现了连书家本人都未曾预想到的那种“神来之笔”的时候,书家本人对作品的这种审美欣赏色彩就会更为浓烈。一位书家完全可以为自己的作品所折服,而成为自己作品的一位忠实的欣赏者。这种“折服”与“欣赏”,与对他人作品的“折服”与“欣赏”,也并非可以等量齐观的。因为这是自己创作出的果实,是自己的本质力量的一种对象化,所以它所带给书家的那种审美感受与喜悦,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的。这往往正是不少书家在自己的居室之中,悬挂上自己的得意之作的原因之一。
在我们看来,上述这些方面,就是书法艺术的自娱性得以体现的一些具体方式。但要注意的是,对于艺术造诣不同的人,这种自娱性的体现方式与程度,也各不相同。对此,绝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而论。根据人们的艺术造诣的差异,可以将这种自娱性的体现方式与程度,大体区分为如下三个大的类型。
第一,对于那些造诣精深的真正的书家,这种自娱性的体现才是真正符合其美学本性的。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书法艺术的自娱性”,所以只有当从事这一艺术活动的人是真正的书家的时候,这种自娱性的那些方方面面的具体内容,才会得到最为真实而充分的体现。在这里,书家进行的是真正的书法艺术活动,由此而体验到的也是这种艺术活动能够给书家带来的那种自娱自乐效应。因而,这“活动”与“效应”都是居于真正的美学层次之上的,是名副其实的美学性质的。但这类真正的书法艺术家,在以书法自娱的文化群体之中,历来都是为数不多的一小部分。
第二,对于那些造诣平平甚至低劣但却自视甚高俨然以书家自居的所谓“书家”,这种自娱性的体现就不可能完全符合其美学本性了。在这里,“书家”们所进行的“书法艺术”活动,实质上并不是什么真正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活动,而仅仅是一种自以为是的、虚假的书法艺术活动。但由于“书家”们自己并不清楚这一点,因而都是把这种虚假的书法艺术活动当作真正的书法艺术活动来完成的,所以他们由此却也可以颇为可观而真实地体会到书法艺术活动的那种自娱效应。可见,这是由虚假的书法艺术活动所产生的自娱效应。从美学本性上来衡量,这与“书法艺术的自娱性”已经不是一回事了,是难以相提并论的。但这样的“书家”在整个的书家队伍中,历来都占有极大的比重,在时下就更是满天飞了。
第三,对于那些仅仅把书法艺术活动当作写字来对待的人,这种自娱性的体现就距离其美学本性更远了。这类人知道自己的水平不高,也根本不想当什么书法家。他们只是想通过写字来追求一下写字所能带给人们的那种自娱自乐效应。的确,书法艺术从写字阶段,就已经具备了相当可观的自娱性质。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就每每借助写字,来健身养性的美学原因所在。当然,这种写字的自娱性与书法艺术的自娱性,无论在质和量上都是无法同日而语的。它充其量也只能大体具有“书法艺术”自娱性的某些方面的主要内容与特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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