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形式简约,内涵深厚

《书学新论》:形式简约,内涵深厚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形式简易,是说书法艺术以文字书写为形式,因而永远都必须是、也只能是写字的艺术。又譬如说,书法艺术的内涵通过书法形象来表现,而书法形象对于这种内涵的表现力,简直不可限量。形式简易与内涵深永,这是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书学新论》:形式简约,内涵深厚

11.形式简易,内涵深永

艺术构成的美学层次来看,书法艺术的基本美学性质之一,就是其形式的简易与内涵的深永;书法艺术之所以成其为书法艺术,与此有直接关系。因此,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背离自己的这一基本性质;人们从事书法艺术的学习与创作活动,无论什么时候也必须遵照这一基本性质的要求行事。否则,书法艺术便将失却自我,学书成家的理想也将付诸东流。

形式简易,是说书法艺术以文字书写为形式,因而永远都必须是、也只能是写字的艺术。我们知道,文字书写本来是人们记录语言、进行书面交际的一种实用生活工具,书法艺术恰恰就是将这一“实用生活工具”,作为自己的生命存在方式了。惟其如此,所以时至今日的所谓书法艺术,毫无例外都是以文字书写的形式存在的。一方面,在书法艺术王国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大量书法作品,原本就是以普普通通的文字书写的身份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原本就毫无二致。甲骨文金文、碑铭、简札、文稿等等的情况,都是如此。另一方面,唐宋以降部分书法作品虽有日渐强化艺术素质的倾向,但即便这类作品,也必须保持文字书写的基本面貌。楹联、手卷、条幅、中堂之类的情况,就是这样。诚然,书法艺术作为文字书写,是不同于普通的文字书写的。这表现在书法艺术这种文字书写,必须具备相应的艺术素质。在这里,毫无疑问,艺术素质才是使书法艺术这种文字书写成为书法艺术的根本原因之所在。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对于书法艺术来讲,这种艺术素质也不是多多益善从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发展与扩张的,而是必须严格地保持在文字书写这一基本性质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亦就是说,书法艺术的艺术素质的发展,必须永远统摄于文字书写素质这一基本性质之下;相反,若这种艺术素质发展到突破文字书写界限或完全放弃文字书写性质的地步,那这种所谓的“书法艺术”,也就不是真正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了。总之在我们看来,书法艺术不管怎样艺术化,也还是要立足于文字书写这一基本性质的根基之上。貌似普普通通的文字书写,却是一种独具魅力的艺术形式。这正是我们说它形式简易的原因所在。

内涵深永,是说书法艺术的美学底蕴极其丰富多彩,真可谓含蓄蕴藉、趣味无穷。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诗无达诂”,是说诗歌艺术的内涵极其丰厚,是永远也阐说解释不完的。然而在我们看来,真正“无达诂”的当非书法艺术莫属。在这一点上,诗歌艺术与其相差十万八千里,其他一些艺术门类就更是无法与之相提并论。因而笔者长期以来一直有这样一种观念,就是认为书法艺术是所有的艺术门类之中,最为“无达诂”的一种。这是书法艺术最基本的优势与特征之一。它之能于绚丽多姿、争妍斗奇的艺术苑囿之中而“神韵独超、风姿特秀”,实与此有举足轻重的关系。书法艺术的这一美学优势与特征,从书法艺术的一些最基本的美学属性,即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譬如说,书法美的构成,涵盖着技巧美、形式美、功力美、物象美、人格美等等方面,要通过具体的点画、结体等书法形象而将这诸多方面的美揭示出来,可供人们进行审美想象的空间是广阔无垠的。又譬如说,书法艺术的内涵通过书法形象来表现,而书法形象对于这种内涵的表现力,简直不可限量。这种表现力,实质上是书法形象的审美属性与相应的物象美和人格美之间的某种可类比性。在这里,无论是书法形象的审美属性还是物象美和人格美,都是一些相当笼统与宽泛的所在。因而在它们之间寻找与建构可类比性,所留给人们的思维空间,也称得上是无边无际的。这就是那些成功的书法作品可以带给人们关于物象美和人格美的无限遐思的奥秘之所在。还譬如说,单就人格美的方面讲,书法形象所能荷载的审美内涵,也称得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就拿颜真卿之书来说。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不停地从颜真卿所创作的书法形象中,搜寻并挖掘着它所蕴藏的那种人格美内涵。但时至今日,恐怕谁也不能说,这种内涵已经被全部搜寻并挖掘出来了。事实是,即便在今天人们面对颜真卿之书时,也还是可以不断地从中发掘出一些未必就已经为人们道破的人格美内涵来。可以实事求是地说,这种内涵的深永性,正是书法艺术可以让人们百读不厌、常看常新的美学奥妙之所在,也正是书法艺术可以永葆其艺术青春的美学奥妙之所在。(www.daowen.com)

形式简易与内涵深永,这是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完全可以说,要想内涵深永,必须形式简易;只有形式简易,才能内涵深永。何以如此说呢?这是因为:所谓内涵深永,实际上是书法形象的一种多义性,亦即书法形象的一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理解与诠释的性质。这又是书法形象的内涵表达的一种宽泛性、模糊性与概括性、抽象性。因为这内涵的表达是宽泛、模糊与概括、抽象的,人们几乎无法确指这种内涵原本是什么或只能是什么,所以也就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对它作出各种各样的意义阐释了。而书法形象的这种多义性,正是植根于书法形象的简易性的。书法形象的这种简易性,具体地表现为这种形象已不具备什么客观事物的具象性质,而仅仅是作为文字书写的构成因素的某种点画、结体与章法形态。这种点画、结体与章法形态虽不具备具象性质,却具备形象性质。这种形象性质,就源自于对千汇万状的客观事物形象的一种宽泛、模糊与概括、抽象的反映。此即张怀瓘所谓的“囊括万殊,裁成一相”;亦即虞世南所说的“禀阴阳而动静,体万物以成形”。因此,书法形象的简易性,也就是书法形象的一种宽泛性、模糊性与概括性、抽象性。由此可见,书法内涵的宽泛性、模糊性与概括性、抽象性,正是通过书法形象的宽泛性、模糊性与概括性、抽象性来表现的。在这里,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互为表里、辩证统一的。这正是我们认为形式简易方可内涵深永,内涵深永必须形式简易的美学原因之所在。让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一个刚劲有力的书法形象,所反映的不是某一刚劲有力的客观事物的具象特征,而是各种刚劲有力的客观事物的一种共同属性。因而面对一个刚劲有力的书法形象,人们便可以联想到他们印象中所拥有的,各式各样的刚劲有力的事物。而且,还会进而联想到他们的人格理想之中的各种“刚劲有力”的内容,诸如人的坚强、贞烈、勇敢、威猛、刚正、诚信等等。此真可谓“随心所欲”。既如此,那书法艺术的内涵,又岂能不深永?

形式简易、内涵深永这一基本美学性质,是在书法艺术的漫长发展历程中得以确立下来的。时至今日完全可以说,具备这一基本性质,方谈得上书法艺术;背离了这一基本性质,那就无书法艺术之可言了。因而对于当代书法艺术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与对待的问题。的确,当代书法将荒古空前地不同于传统书法,这无可怀疑。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地不同,恐怕也不能背弃书法艺术的这一基本性质。然而,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有不少的人,却错误地将当代书法的这种不同,理解为对这一基本性质的完全背弃了。其表现,就是片面强化书法艺术的艺术素质方面,弱化书法艺术的文字书写方面,试图将书法艺术“改造”成为一种“非文字书写”性质的艺术形式。某些“现代书法”的将书法艺术“图画化”、“线条化”(只“书写”非文字性的线条)等是这样;某些人的将书法艺术“龙飞凤舞”得已经远离文字书写的基本特征,也是这样。这样的东西,在当代书坛可谓司空见惯,且它们往往又以“拉大旗作虎皮”的“艺术创新”自居,因而也颇有一些迷惑力,尤其在青少年书法爱好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真是什么艺术创新吗?明眼人心里有数,我们也是旗帜鲜明地持否定态度的。我们永远也不相信,书法艺术的任何艺术创新,竟可以置书法艺术自身的基本性质于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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