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通过《书学新论》,探讨书法美的象征意义

通过《书学新论》,探讨书法美的象征意义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书法美首先是个“心画”世界,而这一“心画”世界的主要内容又只能以象征的方式反映出来,所以就可以将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一言以蔽之地视为象征性的了。

通过《书学新论》,探讨书法美的象征意义

10.书法美反映的象征性

书法美的反映性质,是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书法理论界对此至今尚未进行过专门探讨。但这个问题本身,却实在大有进行专门探讨的必要。因而在写出了《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一文之后,我仍觉得意犹未尽,仍感到有一个问题也是非谈一谈不可的。这个问题,便是本文所要简要予以论说的“书法美反映的象征性”问题。

书法美反映的象征性,是说书法美在反映主观精神的美与客观事物的美的时候,主要是通过象征的方法与途径来实现的;或者说,主观精神的美与客观事物的美,主要是通过象征的方法与途径,而被反映到书法美之中的。因此所谓象征性,指的是书法美反映的具体方法与途径问题。这一象征性得以确立的客观基础,是书法美与主观精神的美及客观事物的美之间的某种类似性与可比性;或曰书法形象的属性与主观精神的某些属性及客观事物的形象属性之间的某种类似性与可比性。因为它们类似、可比,所以才得以在它们之间建构起一种象征关系,亦即一种象征性的反映关系。譬如说,一个苍劲有力的点画与一株“万岁枯藤”,在形象属性的苍劲有力方面,是存在着无可否认的类似性与可比性的。因而书法家挥写出一个苍劲有力的点画,也就是象征性地反映出“万岁枯藤”的苍劲有力特征了。再譬如说,书法形象的刚健挺拔,与人的主观精神方面的刚正不阿之类,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与可比性,因而创造出刚健挺拔的书法形象,就可以象征性地表现出创造主体的精神世界之中那刚正不阿之类的内涵。如此等等,均可理喻。

书法美,正是以这种“象征性”,标志出自己的“反映”特质的。与之截然不同的另一种更为普遍的反映形式,是以真实性为特征的;亦即以反映物对被反映物的更为直接而真实的反映为特征的。在这种反映中,反映物与被反映物之间所存在的,就不是什么类似性与可比性,而直接就是一种共同性与一致性了。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把握书法美反映的象征性,也应该对这种真实性的反映形式有所了解。其实,人们通常所说的反映,往往就是这种真实性的反映。譬如,当我们说一个人的言行反映着他的精神世界的时候,这种反映只能是真实性的。因为在这里,言行是表,精神世界是里,表里如一,这言行只不过是这精神世界里一种直接的、现实的展示与表现而已。又譬如,我们说一部成功的文学作品可以真实(当然是艺术的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就是因为它可以通过栩栩如生的人物刻画与惟妙惟肖的景物描写,而将现实生活重新展现在我们面前。还譬如,绘画艺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也是真实性(当然是艺术的真实)的。因为它运用自己的具象造型手段,可以在画纸或画布上很逼真地创造出一个“第二自然”来。

因为反映本身存在着“象征性”与“真实性”的重大区别,所以在理解和认识书法美的反映性质的时候,就不能混淆或无视这种区别;就不能将书法美的“象征性反映”,看作其他事物的“真实性反映”;就不能以“真实性反映”为参照系,来评说书法美反映的功过是非。否则,就只能陷入思维混乱的泥潭而无法自拔,而对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产生这样那样的歧见与误解。相当一部分同志,正是“坐此”而看不清书法美的“反映”性质的。譬如有的同志认为:主观精神的美,如果不通过相应的言行,人们便无法感知;反映可听的言语,是文学等艺术的事;反映可看的行为,是绘画及其他形象可视性艺术的事,与书法艺术并不相干,因而书法艺术并不能反映主观精神的美。这显然是只看到了“真实性反映”的存在,而尚未看到“象征性反映”的存在;或者说是承认“真实性反映”为反映,而不承认“象征性反映”同样也是一种反映,并根据书法美的不具备“真实性反映”素质,而一笔抹杀其“反映”性质的存在。另有些论者鉴于书法形象完全不具备客观事物的具象特征,进而矢口否认书法美对客观事物之美的反映功能,所犯的也是这种性质的错误。(www.daowen.com)

当然,说书法美的反映是象征性的,这还是一种很概括、很笼统的说法,是一种着眼于整体、全局与主流的说法。这个整体、全局与主流,主要指书法美的“心画”性质。因为书法美首先是个“心画”世界,而这一“心画”世界的主要内容又只能以象征的方式反映出来,所以就可以将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一言以蔽之地视为象征性的了。其实,这种笼而统之的象征性之中所包含的具体问题,依然相当复杂。要准确把握书法美反映的象征性,对这一复杂性也不可不思、不可不晓。这里较为重要的,是如下两点。第一,主观精神的美之中的部分内容,也不是象征性地反映于书法美之中的,而是真实地、直接地反映于书法美之中的。譬如,书家的技巧能力,就是通过点画的技巧水平而直接物化于书法美之中了。在这里,“技巧能力”与“技巧水平”之间,并不是一种可比关系、类似关系,而是一种相同关系、一致关系。第二,客观事物的美的反映,则既有象征性的一面,又有真实性的一面。有象征性的一面,是因为书法形象太抽象、太概括,已经没有什么具象性可言,所以它和客观事物之间,就仅仅存在一种类似性、可比性了。有真实性的一面,是因为书法形象不管多么抽象、概括,总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相当真实地反映出客观事物的某些属性。譬如书法形象的婉转流美属性,也实实在在地就是相当一部分客观事物的婉转流美属性。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仍是颇为相同与一致的。

象征性地反映主观精神之美与客观事物之美,并非书法艺术的“专利”;在其他一些艺术门类中,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譬如,童话、寓言之类的反映社会生活,就不是通过真实描写的方法,而是通过象征的方法。在这里,直接出现的每每是动物或神怪的生活,要予以表现的则是人的生活。又譬如,传统诗歌的“借物抒情”或曰“借景抒情”,也是一种象征性地反映人的主观世界的方法。在这里,要反映的是人的主观世界,而反映物却是原本与这一主观世界风马牛不相及的客观事物或景致。如果认为只有言行或对这种言行的真实描写才能反映主观世界的话,那对传统诗歌的这种通过“借景”、“借物”来“抒情”的艺术传达方式,又当作何解释呢?总不能认为通过“借景”、“借物”而“抒”出来的“情”,就不是作者主观世界的反映了吧?还譬如,象征性地反映主观精神之美,也是传统绘画的常用表现方式。众所周知,素有“四君子”与“岁寒三友”之盛誉的梅、兰、竹、菊、松之类,在传统绘画艺术中经常不是作为一种真实的物种出现的,而是作为画家胸襟、怀抱、理想之类的一种象征物出现的。在这里,作者的主观精神之美,已经化作梅、兰、竹、菊、松等等的傲骨神韵或绰约风姿了。如此等等。在我们看来,书法美反映的象征性与这种种艺术美反映的象征性,是一脉相通的。

我总觉得,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一方面是一个很不容易说得清楚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很容易感受的到的常识问题。譬如说,当我们面对颜真卿的书法艺术的时候,难道感受不到或者拒不承认其中艺术化着颜真卿的某些精神因素吗?恐怕绝对不能。既然如此,那就等于承认在颜真卿书法艺术之中,已经“反映”着颜真卿的主观精神之美了。又譬如说,当我们观赏怀素的书法艺术的时候,难道感受不到或者拒不承认其中艺术化着某种“骤雨旋风”、“奔蛇走虺”的客观因素吗?恐怕也绝对不能。既然如此,那也就等于承认在怀素的书法艺术之中,已经“反映”着一定的客观事物之美了。很显然,这样的常识,应该是任何一位真正懂得书法艺术的人都能够体会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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