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论书法美的反映性质

书学新论:论书法美的反映性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陈方既同志提出异议,不承认书法美的反映性质[2]。看来,仍有必要谈论一下书法美的“反映”性质这一话题。一些人之所以看不清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主要原因有二。因为这样的具体内容在书法美中并不存在,所以便认为书法美的反映性质根本就不能成立。这是对书法美的反映性质的一个天大的误会。

书学新论:论书法美的反映性质

9.书法美的反映性质

在拙著《书法美》一书中,我提出了“书法美的本质在于反映客观事物的美与主观精神的美”[1]的观点。对此,陈方既同志提出异议,不承认书法美的反映性质[2]。看来,仍有必要谈论一下书法美的“反映”性质这一话题。实际上,这一话题是书法美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从它所处的重要地位讲,也是要不断地予以思考和探索的。

反映这一范畴,语义颇多。在哲学认识论领域,它指人脑观念的再现和再造客观事物的过程。因而这里的所谓反映,实乃主体通过感官接受客观事物的各种信息,并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制作,从而形成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而达到以感觉、知觉、表象、概念等反映形式再现客观事物的目的。很显然,在这种反映中,反映物与被反映物,是越统一、越一致便越好的。这里需要的,是哲学的真实亦即科学的真实。这正是反映论可以成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美学理论领域中的反映范畴,与此并不相同。因此当我们说艺术反映生活艺术美反映生活美的时候,并不意味着生活与生活美应该而且可能一成不变地反映到艺术中来,而是意味着生活与生活美在被反映到艺术中的过程里,是要经过一系列必不可少的加工改造和冶炼提升的。在这里,反映物与被反映物之间,已经不是一种纯客观性的相同、一致的关系,而是一种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的关系。惟其如此,所以艺术中的反映所界定的,就仅仅是一种艺术的真实,而不是什么哲学的真实。艺术的真实与哲学的真实,是不能简单化地相提并论的。譬如李白有诗曰:“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这只能是艺术的真实,而绝不可能是哲学的真实。这正是狄德罗所说的“诗里的真实是一回事,哲学里的真实又是一回事”[3]。此理甚明,无需赘述。

美学理论中的反映之有别于哲学理论中的反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美学理论中的反映,是被主观化了的。哲学理论中的反映非得尽量排除各种主观因素的干扰不可,美学理论中的“反映”则必须以这些主观因素为主要条件。艺术中永远也不会有可以完全排除了主观因素的真正纯客观性质的反映。倘能如此,艺术也就不成其为艺术了。所以,被反映到艺术中来的生活与生活美,已经不是那个真正客观存在的生活与生活美,而仅仅是艺术家主观上认为是生活和生活美的那些东西。在这里,反映已经和艺术家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美学观等主观因素,融为一体了。其次,美学理论中的反映,是着眼于实质和源泉的。就是说,美学理论中的反映范畴,一方面强调艺术中的生活与生活美绝不是对现实中的生活与生活美的纯客观性质的照搬与模仿;另一方面又强调不管艺术中的生活与生活美和现实中的生活与生活美之间存在多大的差距,从源泉上讲、从实质上讲、从根本上讲,前者也仍然是来自后者、源于后者的。在这里,也绝不存在什么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这正是人们将生活视为艺术的源泉的美学原因所在。视生活为艺术的源泉,与承认艺术的主观性质及承认艺术与生活之间的差别,并无任何矛盾。

我正是基于对“反映”范畴的上述理解,而提出“书法美的本质在于反映客观事物的美与主观精神的美”这一美学主张的。所以,我在这里说反映,绝不是说书法艺术可以很客观、很具体地再现什么客观事物,或表现什么主观精神(《书法美》中对此论述十分详尽),而仅仅是说:尽管书法美与客观事物的美与主观精神的美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但从本质上讲、从根源上讲,前者却仍然是来自后者、源自后者的。可以说,没有客观事物的美及主观精神的美,就不会有书法艺术的美。在这里,客观事物的美与主观精神的美是“源”、是“本”,书法艺术的美是“水”、是“木”。这其间的道理其实并不复杂。我们知道,书法艺术不过是人的一种创造物,但却可以让人们从中观照出丰富多彩的客观事物之美与主观精神之美来。既然是“从中观照出”,那逻辑前提就只能是“其中原本有”(当然,这只能是美学意义上的“有”,而不会是实体意义上的“有”)。倘“其中原本无有”,又如何能“观照得出”?那么,这“原本有”自何而来?在我们看来,就是来自于对客观事物之美与主观精神之美的“反映”。譬如我们说,钟繇书如“云鹤游天,群鸿戏海”,就是说,钟繇的书法艺术中具有“云鹤游天,群鸿戏海”的某种属性。那么,这种属性从何而来?只能来自作为客观事物的“云鹤游天,群鸿戏海”。又譬如我们说,颜真卿书法处处流溢着“刚方正直”之气,否则,千百年来,它就不会引发人们那么多“如其为人”的感叹了。那么,这“刚方正直”之气从何而来?总不能认为是来自与颜真卿无涉的“他人”吧?如此等等。(www.daowen.com)

一些人之所以看不清书法美的反映性质,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是因为书法美太抽象,因而与客观事物的美和主观精神的美之间的距离太大。既然距离太大,所以就不是一回事,就不是一种反映关系。在他们看来,要反映,就只能反映客观事物与主观精神的那些具体内容;否则就不是反映。他们是参照这些具体内容,来衡量书法美的反映性质的。因为这样的具体内容在书法美中并不存在,所以便认为书法美的反映性质根本就不能成立。这是对书法美的反映性质的一个天大的误会。实际上,艺术的反映生活,可以在不同的美学层次上来完成。书法美的反映客观事物的美与主观精神的美,就是在极其抽象而又概括的美学层次上来完成的。就是说,书法美只能反映客观事物与主观精神的美之中的,一部分极其抽象而概括的内容,而根本无法反映什么具体的东西。这是书法美的特性所在。譬如,就客观事物的方面而言,书法美可以反映客观事物的那种刚劲之美。这“刚劲”之美,就不是某种客观事物的具体形象特征,而是普遍存在于若干客观事物之中的一种共同形象属性,是一种极其概括而抽象的东西。又譬如,就主观精神的方面而言,书法美可以反映创造主体的审美理想与趣味。毫无疑问,一个人总是依据自己的审美理想与趣味来进行自己的书法艺术创作活动的。而这审美理想与趣味,尽管与人的主观精神中的思想修养、道义修养、学识修养、艺术修养等具体方面息息相通,却又到底不是这些具体方面,因而也是极为抽象而概括的。

其二,是因为书法创作就是写字,而写字无非是按照文字的既定模式来安排点画,似乎与创作艺术形象无缘。在这些同志看来,这样的写字是完全和客观事物与主观精神无涉的,因而也就谈不上反映客观事物与主观精神的美了。这又是对书法创作的一个天大的误会。的确,从形式上看,书法创作就是写字。但从实质上看,这种写字却并非在进行普通意义上的文字书写,而是在创造艺术形象。否则,书法艺术就无法超越一般的文字书写,而成其为书法艺术了。而在我们看来,人们在创造书法形象的过程之中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来自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方面的制约作用的。众所周知,书法创作通过手的运动来完成,而手的运动却是由心来指挥的。心的这种指挥功能,不仅是一种生理功能,而且更重要的还是一种精神功能、思想功能、意识功能。心在指挥手进行书法形象创造的过程中,总是要遵照一定精神、思想、意识意图行事的,尽管书家本人未必都能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主观精神因素在书法美创造中的制约作用,是不难理解的。客观事物因素在书法美创造中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任何书法形象的创造都绝对不可能是凭空完成的,而是永远都必须以一定的事物形象为基础(如上所及,当然不是照搬具体形象,请勿误会)。书家本人在创造活动中,可能完全觉察不到这一点,但这并不影响它的客观存在。鲁迅先生说得好,“天才们无论怎样说大话,归根结底,还是不能凭空创造”[4]。人们永远也不会具有可以“凭空”创造形象的能力。书法艺术中的情况亦不例外。如上所说,从美学源泉上看,如果不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刚劲之美的启迪,人们永远也不会创造出书法艺术中的刚劲之美来。再说,书法形象的创造,离不开书家的形象感。这是对于事物形象的一种感知和把握能力。这种形象感,也不完全是来自“天赐”,而同时也是客观形象长期作用于人们的感知能力的产物。所以,当人们凭借自己的形象感来进行书法形象创造的时候,就已经是处于客观事物这“如来佛”的手心之中了。

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书法美的反映性质。而对于《书法美》一书中已经涉及的一些问题,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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