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风格表现与情绪表现
对于在书法艺术中所表现着的到底是书法家进行书法创作时的具体情感还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情感形式这一问题,还可以从风格表现与情绪表现(这里的“具体情感表现”即是一种“情绪表现”)的层面来认识与把握。也就是说,书法家通过某一书法创作活动所表现于其书法作品之中的,到底是其总体上的艺术风格特征呢,还是其当时的情绪活动内容,在我们看来,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从整体的、主流的、基本的方面来衡量,书法家的任何具体创作活动和任何一件书法作品,其中所表现着的都只能是书法家的艺术风格特征,而不是他当时的情绪活动内容。众所周知,书法家之艺术成就的最终体现,是其艺术风格的建构与成熟。而这种艺术风格是通过一次次的具体艺术创作活动,亦即通过一件件的书法艺术作品,才得以现实而具体地表现出来的。因此这每一次具体的艺术创作活动亦即这每一件书法艺术作品,都必须是也只能是这一艺术风格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
惟其如此,所以在我们看来,在书法家的具体创作活动亦即在其作品的具体生成过程中,那发挥主导性的规范、制约与统帅作用的,始终都是这一艺术风格,而不是书家当时的情绪活动内容。那么,在这一艺术风格中所表现着的美学内涵是什么呢?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情感形式,还是一种具体的情绪活动内容?很显然,这答案也是明摆着的。我们知道,艺术风格是书家的艺术个性与艺术成就的最终体现,是书家通过熔古铸今、独抒机杼,而创作出来的一种自我表现形式,是与众不同、始终不渝地表现于他数十年如一日的漫长创作过程之中的。所以,在这种艺术风格中所体现着的,只能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情感形式,而绝不可能是某一具体的情绪活动过程。譬如,颜真卿书法的那种忠臣义士气象,显然只能是忠臣义士们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情感形式特征,而绝非颜真卿本人的某一具体形式活动内容。如此等等。(www.daowen.com)
当然,同时也必须看到的是,书法家的艺术风格是通过一次次的具体创作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亦即是表现于其一件件的具体书法作品之中的。在这里,这“风格”与“具体”之间的关系,就如同哲学中所常说的那个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因而,如果离开了“具体”这个个别,那么“风格”这个一般也就无从谈起,只能化为乌有了。所以,这“具体”对于“风格”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而这种作用的具体表现就在于,每一次具体的创作活动亦即每一件具体的书法作品,都毫无例外地只能是书家的整体艺术风格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因而在这个“具体表现形式”之中,书家当时的情绪活动过程,也肯定是具有自己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与地位的。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存在价值与地位,是必须限定于对书家的整体艺术风格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这一不可逾越的雷池之内的。也就是说,这种存在价值与地位在于,它们必须是书家的艺术风格的一种具体表现。因而书法家进行艺术创作时的任何情绪活动过程,也只有当它作为书家的艺术风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的时候,才真正具有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因此可见书家的那一情绪活动过程,应该是具有自己的典型性的;它应该是表现着书家的艺术风格这个“一般”的一个典型的“个别”。
另外,也必须清楚的是,美学理论中的情感形式、情绪活动之类的范畴,与心理学范畴中的情感问题、情绪问题之类并不尽相同。因为这种情感形式、情绪活动之类的范畴,往往是颇为宽泛地来指称人的整个精神世界或曰主观世界的。在这里,不仅有情感、情绪之类的问题,而且同时有胸襟、怀抱、志向、趣味之类的思想问题和审美观问题。所以,不应将问题简单化与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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