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揭示书法本质的审美层次

书学新论:揭示书法本质的审美层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正是人们经常列举这样的审美事实,来论述书法艺术的美学本质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在这三部分人当中,否认书法艺术的“道法自然”性质的,似乎更多一些。这就等于说,人们从书法艺术审美中所审视并观照出来的那些人和物,所确认的并不是书法艺术的本体性质,而是人们的审美感受与体验的具体内容的性质。

书学新论:揭示书法本质的审美层次

6.从审美层次看书法本质

对于书法艺术美学性质,可以从不同的美学层次进行认识与把握。其中,从审美层次所进行的这种认识与把握,即是一个举足轻重的方面。因为书法审美是整个书法艺术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且总是带有某种批评与检验的性质,所以,从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说,这实际上也是对书法艺术的美学性质的一种确认与评判。而从审美层次可以认识与把握书法艺术的美学本质,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前提之上的,就是:从一定美学层次上讲,审美活动就是对审美对象的内涵与本质进行认识与把握的活动,因而审美主体从审美对象中所观照、审视出来的东西,就是审美对象在客观上所拥有的东西,亦即审美对象的形式在客观上所能产生的东西。这就如同人们从矿井里所挖掘、开采出来的东西,就是在矿井里所蕴藏着的东西一样。书法审美也是这样。所以人们从书法艺术中审视、观照出什么东西,就应该说明客观上在书法艺术中就拥有什么东西。这应该是无可争议的。

我们的这一逻辑前提和接受美学所正确主张的那种注重审美活动的主观能动性的观点,并无任何矛盾。按照这一观点,一个审美对象的内涵,取决于审美主体对它所作出的具体理解与解释,这种理解与解释是什么,这个内涵便是什么。因而审美对象的内涵,并不是一个与审美主体完全无关的纯客观存在物,而是一个永远也离不开审美主体的积极参与的存在物。由此可见,这只不过是强调人们在对这一内涵的理解与解释过程中的个性差异性质,而绝不是对这一内涵的客观存在性质的彻底否认,也不是对任何理解与解释都只能是对这一内涵的理解与解释的彻底否认。因而从客观上讲,即便按照接受美学的理论,审美活动也同样是对于审美对象的内涵与本质的一种认识与把握活动,只不过这种认识与把握,具体地表现为审美主体的一种理解与解释形式罢了。

那么,人们在书法艺术审美中,究竟审美并观照出了什么呢?我们的看法是:一是审美并观照出了人;二是审美并观照出了物。这也就是我们的传统书法所一再强调的,书法艺术那“书为心画”的方面和“道法自然”的方面。譬如,王芝说颜真卿的《刘中使帖》“笔画雄健,与《蔡明远》、《寒食》等帖相颉颃,而书旨慷慨激烈,公之英风义节犹可见于百世之下”。他在这里审视并观照出的,是颜真卿“其人”。郭子章评黄庭坚的《玉泉皓禅师布袋颂帖》,“端严处如梁松亭亭千载,尖秃处如渴伽兽棱棱一角;沉莹如孤月流天而云绝翳,嗟驻如千里驰阪而神更闲”。他在这里审美并观照出的,是松、月、兽、马等物。因此,从理论上讲,既然人们从书法艺术中所审视与观照出来的是人和物,那就说明在书法艺术中客观、实在地存在着这人和物的属性与特征,这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审美不能“无中生有”,书法审美也不能“无中生有”。这也是一个没有被反映者就绝对不会有反映的所在。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书论的相当部分内容,就正是关于人们的这种书法审美感受与体验的,一种或具体或概括的描述和记录。无论是评说书家或书作的水平高低,抑或是品藻书家或书作的风格特色,人们所采取的具体运作方式,就往往是在书法艺术与人和物之间进行一番五光十色、绚丽多姿的类比联想活动,就如同我们在上面所引征的两个具体例子那样。这形成了我们的古人进行书法欣赏与批评的基本思维模式之一,也形成了我们的传统书法审美理论的基本个性特征之一。而在我们看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考察,这种传统的书法艺术审美论,就正是对书法艺术的既反映物又表现人的美学本质的一种极其有力的确认。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说,审美论与本质论,在这里已经“合二而一”了。这正是人们经常列举这样的审美事实,来论述书法艺术的美学本质的根本原因之所在。(www.daowen.com)

然而,在当代书坛上,却有一些人对书法审美所具有的这种本体确认属性,持否定的态度。其中,有的人是否定书法艺术的“书为心画”性质的;有的人是否定书法艺术的“道法自然”性质的;也有的人是对这两个方面全盘否定的。而在这三部分人当中,否认书法艺术的“道法自然”性质的,似乎更多一些。因为按照这部分人的理解袁书法艺术要“道法自然”,就应该具备绘画艺术那种造型特征;书法艺术既然以自己的高度抽象化的点画、结体之类为造型手段,那就不可能具有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了。因而这些同志不仅矢口否认书法艺术的客观反映性质,而且将那种主张书法艺术同样具有客观反映性质的观点,也作为“机械反映论”来对待。显而易见,这部分同志并没有很好地认识书法艺术的美学本质,并不了解反映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美学层次,可以有具象的反映,也可以有抽象的反映,因而就不懂得书法艺术对于大千世界的那种“禀阴阳而动静,体万物以成形”(虞世南《笔髓论》)性质的反映同样也是一种反映。

这些同志尽管不承认书法艺术审美所具有的本体确认属性,却一点也不否认人们在书法艺术审美中可以获得关于人和物的审美感受与体验,亦即审美并观照出人和物来。因此,按照这些同志的观点,从书法艺术中可以审视并观照出人和物来,但这明明是被审视和观照出来的人和物,却又不是客观地存在于书法艺术之中的。这就如同说我们明明在对面看到了一个人,却又同时否认我们看到的这个人就在对面一样,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对此,这些同志的解释是这样的:他们从书法艺术中所审视并观照出来的那些人和物,乃是他们在审美欣赏中的一种艺术想象活动的产物;这些人和物的出现,是为了来表征他们的审美感受与体验的。这就等于说,人们从书法艺术审美中所审视并观照出来的那些人和物,所确认的并不是书法艺术的本体性质,而是人们的审美感受与体验的具体内容的性质。

这样的观点能站得住脚吗?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的确,当人们从书法艺术审美中获得某种人和物的感受与体验的时候,这些人和物自然是对这感受与体验的具体内容与性质的一种确认,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在肯定这一点时无论如何也不应忘记的问题是:为什么在这时的感受与体验的具体内容与性质,只能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亦即只能是表征为“这样”的人和物的,而不能是表征为“那样”的人和物的?譬如颜真卿书法在人们的审美欣赏中,总是被表征为一种忠贞亮节之人和雄伟浑厚之物,等等。所以,正确的答案便只能是:那制约并决定着人们的审美感受与体验的具体内容与性质的,归根结底还是书法艺术自身所拥有的审美属性。因而书法艺术审美的实际过程应该是这样:首先是书法艺术的审美属性,决定了审美感受与体验的具体内容与性质;其次才是这种具体内容与性质,决定了应由什么样的人和物来表征。

惟其如此,我们才坚定不移地认为,只要承认从书法艺术之中可以审视并观照出人和物来,那就无论如何也得承认,这本身就同时是对书法艺术那熔人和物于一炉的本体属性的一种肯定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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