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其他艺术类型一样,书法艺术的美学构成,既有客观性的一面,也有主观性的一面。客观性的一面,是指书法艺术中具有一些作为必备条件而存在着的客观性因素。这种客观性因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书法家在进行艺术创作时必须严格予以遵从的。这是书法艺术之所以成其为书法艺术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书法艺术也就不成其为书法艺术了。主观性的一面,是指书法艺术尽管以上述客观性因素为前提条件,但仍是有可以让书法家们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亦即充分发挥其主观性的广阔天地。这也是使书法艺术成其为书法艺术的一个前提条件,否则,书法艺术也将无以安身立命了。
书法艺术的这种客观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文字构成方面。我们知道,书法艺术由文字书写发展、演变而来。因而,文字构成在前,书法艺术在后;文字构成是书法艺术赖以生长、发展的客观基础。所以,对于书法艺术而言,文字构成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客观性,缺少了这一客观性,也就消灭了书法艺术。而这种文字构成,又包括着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是结字(结体、间架、结构)的方面。这是文字构成的基本要素。一个字之所以成其为一个字,不同的字之所以会不同,均主要以此为本。因而书法艺术不管怎样地艺术化,也只能将自己的用武之地置放于结字这一客观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这才会给书法艺术提供坚实可靠的文字构成基础。第二,是点画造型的方面。积画成字。但点画的造型却不是随意性的,而是相当稳定地固定化为点、横、竖、撇、捺之类的具体形态。行、草书中的情况虽灵活性较大,也不可能根本性地改变这一基本性质。因而,结字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将这样的一些基本点画组合到一起,而并非将一些完全随意性的点画组合到一起。众所周知,在一个字之中,哪个点画应该是点,哪个点画应该是横,哪个点画应该是竖等等,已经是一种相当稳固的结字模式了。
其次,是书写技巧的方面。在我们看来,书写技巧也是客观性领域之内的事。这其中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是点画方面的书写技巧。我们平常所说的笔法、用笔之类,就是指这种书写技巧而言的,诸如方笔、圆笔,疾笔、涩笔,中锋、侧锋,藏锋、露锋,以及“无往不收、无垂不缩”等等。不遵循这样的书写技巧,就创造不出真正的书法艺术。因此,这种书写技巧对于书法艺术的不可或缺性质,也赋予了它以无可怀疑的客观性。第二,是结字方面的书写技巧。这是指在结字方面必须遵循的,属于形式美范畴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均齐、平正、对称、平衡、统一、变化等等。书法艺术永远也不能摆脱这些基本原则;各种书体都是如此,只不过在对它们的具体运用方面,表现出一定的个性差异罢了。因而对于书法艺术而言,这样一些形式美因素,也已经相当稳固了。无论什么样的书家,也不能对它们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www.daowen.com)
最后,是章法布局的方面。对于书法艺术来讲,章法布局也主要是一种客观性。对此,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是基本的章法布局规律的方面。这是指那种将一定的文字内容,按照竖式从上而下排列成行,又将各行从右向左排列成篇的,章法布局形式。这本是传统语言文字的章法布局形式,书法艺术将其吸收、化为己有。但“化为己有”之后并未改变这种章法布局形式的基本美学性质,因而它仍是一种并不依书法艺术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第二,是某些书写形式的章法布局规律的方面。在我们看来,某些书写形式所体现着的普遍特征,并不是书法家发挥自己的主观性进行艺术创造的结果,而是这类书写形式本身所具备的一些非艺术因素,要求非得采用这样的书写形式不可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书写形式,就是一种并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譬如扇面的情况就是如此,因其可供书写的材料形式上宽下窄,所以其书写形式也就只能出之以长短相间(或曰字多的行与字少的行相间)了。谁写扇面,都得如此,概莫能外。所以,这是扇面的章法布局的一种客观性,而非其他。
而书法艺术中的主观性,则并非外在于上述客观性的另外一些因素,而是这种种客观性自身所涵盖的一种变化余地或曰造型潜力。客观性有其客观必要性,不可少、不可无,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同时,任何一种客观性,无论在造型特征方面还是在规模大小方面,却又不存在什么完全固定的规格与模式,而是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多样性与丰富性的,从而为主观性的自由驰骋,提供了可以“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广袤天地。由此可见,这种主观性原本是客观性的一种潜在可能性,因为这种潜在可能性是主观性的用武之地,所以就只能被视为一种主观性了。它是以书家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或者干脆说,它就是书家的主观意志的形象显现,而且只是这一主观意志的形象显现。上述诸种客观性方面的情况,都是如此。
譬如,就结字方面的情况来讲。结字是点画的一种组合方式,一个字就是一定点画的一定组合方式。在这里,点画的形状与大下可以变化多端(当然是在一定的规范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组合方式的变化也可以多种多样(当然是在保证文字的正确性的前提之下)。因此,同一个字,可以通过点画造型的变化与组合方式的变化,而轻而易举地获得某种崭新的审美属性。又譬如,就点画技巧方面的情况来讲。不说别的,单就方笔与圆笔这两种形态,几乎就可以变化出数不尽的具体面貌来。众所周知,起笔、收笔、转笔,都有个方笔或圆笔的问题;无论方笔还是圆笔,在方或圆的程度方面,都是许多种可能性并存的;方笔与圆笔可以单独运用而或方或圆,也可以同时交替运用而方圆兼备。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发挥自己的作用的时候,它们所能提供的变化空间,无疑是相当可观的。还譬如,就基本的章法布局方面的情况来讲。这个方面的构成因素较少,因此其潜在的变化余地相对小一些,但还是可以变化出相当多的不同形式的。诸如字距的变化,行距的变化,字的大小的变化,字的正斜的变化,行的正斜的变化等,都可以产生出特色各异的章法布局来。
由此就不难想象当各个方面的主观性各显神通的时候,它们所可能开辟出的活动空间,是的的确确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正是这种情况,决定了主观性对于书法艺术的首要性、关键性地位。在我们看来,从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所谓“书法艺术”,其机体本有“书法”与“艺术”这样两个基本的方面构成;构成“书法”的是客观性的方面,构成“艺术”的是主观性的方面;而“书法艺术”之所以是“艺术”,其决定性的因素,还是来自于主观性方面的。惟其如此,所以对于书法艺术而言,客观性只是为它提供了一定的客体基础,主观性才使它最终成为一种艺术形式的。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主观性这个方面,那中国书法至多也就只能停留在文字书写(哪怕是相当漂亮的文字书写)的范围之内,而无论如何也登不上艺术的宏伟殿堂。参照这一美学认识来检视一下中国书法史便不难发现,大凡在书法史上可以占有一席之地的书家,概莫能外地都是在书法艺术的客观性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他的主观性优势,亦即充分发挥书家自己的艺术创造性,而建树起自己与众不同、别开生面的艺术风格的。实际上,任何一位书家的自我风格,都无不是在书法艺术的主观性疆域之内,所开辟出的“一片田园”罢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