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出市场
演出市场是文化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所谓演出市场,是指音乐表演活动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有形的演出场所、演员和观众,也包括演出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
音乐表演分营业性的表演和非营业性的表演。而音乐演出市场重点指向营业性表演。由音乐表演团体、演出公司、演出场所三方面内容形成了演出经济实体主导的格局。
演出市场,其本质就是音乐商品的买、卖双方的互动、交换。农耕时代的演出市场,其结构非常简单,多个卖方个体或“草台班子”,在特定的空间中,就可以形成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买、卖的对象或客体,是卖方所提供的表演服务活动。(www.daowen.com)
在现代社会中,音乐演出市场的买方,是多元化、多层次、多结构的音乐受众。卖方也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服务个体或“草台班子”了,而形成一个复杂、多元的演出产业链,包括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制作、演出经纪机构、唱片公司、音像公司、演出场所、票务代理、演出传媒公关、演出票证防伪技术服务机构等。在音乐市场的卖方,即这个复杂、多元的演出产业链,将根据音乐受众的多种艺术需求、娱乐需求、休闲需求,形成一系列的市场营销战略、策略。比如,在音乐剧的市场营销中,人们可能调动上述演出产业链中的各个元素,通过“关键合作”、“产品聚焦”、“多票选价”、“广告轰炸”、“借力宣传”、“公关宣传”、“创新定位”等手段对表演服务产品音乐剧进行“包装”处理,从而达到争取更多受众的目的。(53)
目前我国演出市场的现状令人喜忧参半。好的方面是:演出的结构、布局与形式优化并协调发展,高雅艺术与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场次大幅增加,通俗演出保持强劲发展势头,专业演出团体走出剧场、迈向社会大舞台,演出场地更加扩展,演出形式多样化,农村演出市场在专业演出团体与民间剧团的双重推动下走向活跃,国外来华交流演出频繁,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但在演出市场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培育多元文化市场主体的清晰意图,更承继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展开的对中国演出市场结构性调整的战略考量。针对这一具有革命意义的变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认为:“演出市场的结构性难题由来已久,而提升演出市场的供给能力,从市场主体结构的角度进行调节,为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一个思路。《意见》的真正意义正是着眼于此,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调节演出市场的结构,从而形成多元主体的市场结构以及多样化的内容提供能力。”(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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