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乐商品
音乐商品,是指在音乐文化市场中,人们用货币来购买的音乐文化产品。这种音乐文化产品是以物质、物品或其他形式体现出来的。在这种物质、物品的形式中,表现为音乐商品生产者以多种手段存储着各种音乐信息:乐谱集册,是用乐谱符号记录和印刷的手段,存储着作曲家的创作生产成果——音乐的“音响蓝图”;CD(激光)唱片,是用电子技术、数字录音技术和激光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存储作曲家、演唱演奏家的创作、唱奏生产成果;而VCD、DVD,也是用现代数字技术存储着唱奏表演者的音乐音响成果以及相关的图像画面。
这些多种多样的物品,出现在音乐文化市场中,摆放在商店的橱柜里。当人们需要其中的一种或数种时,必须根据物品上面所标明的货币价格,向店主支付相应的货币,才能将此音像物品或书籍物品取走。而只有当这些音像物品通过相关的音像设备将音乐生产成果还原出来变为活生生的音乐时,人们才开始接受、理解该音乐,消费该音乐或接受有关音乐的其他知识体系。
在网络上,比如“网蛙音乐”(http://www.wanwa.com),我们若要从上面得到相关的歌曲,按“网蛙音乐”的规定,需要以手机付费形式支付所需要的币值:包月下载, 10元/月;单次下载,1元/次;单次试听,0.1元/次。从音乐传播的“游戏规则”上看,要从网络上得到音乐,也需按规定付费。
由此可见,以上这些物品,都是音乐商品。(www.daowen.com)
还有一种用货币来购买的音乐商品。这种音乐商品并不是实实在在的某种物品,而是一种音乐文化的娱乐服务活动。马克思曾指出:“一般说来,服务也不外是这样一个术语,用以表示劳动所提供的特别使用价值,和每个其他商品都提供自己的特别使用价值一样,但它成了劳动的特别使用价值的特有名称,因为它不是在一个物品的形式上,而是在一个活动的形式上提供服务。”(4)马克思还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它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也有一定的交换价值。”(5)马克思的判断已充分地说明了,在商品社会中,人的服务行为是一个经济范畴,服务行为所提供的是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非物品性的音乐商品,首先最明显的就是以货币来交换的音乐唱奏服务活动。这种以货币进行交换的音乐唱奏服务活动,在当代,集中表现在城市酒吧、歌厅和宾馆中的音乐唱奏表演以及音乐厅、体育场(馆)中各种营业性的音乐演出活动。
因此,城市酒吧、歌厅和宾馆、音乐厅、体育场(馆)中的音乐唱奏表演和各种营业性的音乐演出活动,都是非物质形态的音乐商品。
以上两种形态的音乐商品(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其意义是与音乐本身的概念不同的。音乐是凭借声波的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展开,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而音乐商品是音乐这种艺术品种进行社会传播的媒介物质化,是精神劳动的物质化和价值化。或者说,音乐商品是音乐与音乐载体综合的并参与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因为没有这种载体,观念形态的音乐是不可能为听众所感知的,而如果不参与市场交换,音乐又不能实现其社会传播。
用下面的简明图式可以表达出我们上述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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