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音乐商品与市场
在音乐的社会流动中,我们会发现音乐生产产品流通于社会有两种形式:音乐生产产品的无偿服务形式和有偿服务形式。前者的音乐产品在其流行、传播与社会接受中,不存在一系列货币交换现象,音乐是无偿地提供给社会、传播给受众的。比如,一部分民族民间音乐的传播与流行,企事业工会组织的业余音乐文化娱乐活动,中小学校的音乐表演活动,大学里校园歌曲的传播活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汇报、观摩、公益慰问演出,20世纪60年代的“乌兰牧旗”式宣传演出,部分广播电视音乐等。而对于后一种音乐生产产品的流通形式,即音乐的有偿服务形式,却是用货币交换行为来实现其音乐传播的。如商业性的音乐演出表演,网络音乐的付费下载,购买音乐唱片等。由于音乐在此已经具有交换价值,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认定,后一种音乐生产产品形式是音乐商品。
音乐商品在社会中的流通,形成了音乐文化市场。在音乐文化市场中,买卖双方构成了音乐文化商品的营销和消费。音乐文化产品的创意、实施、生产、营销和消费,营造出了当代庞大的音乐文化产业。
当代中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制约,音乐商品对现实社会音乐生活的介入,已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与客观存在。究其本质原因,则是因为音乐传播媒体的高度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已置身于这个庞大的社会音乐文化市场之中,处于庞大的音乐商品群的包围之下。多种类型的音乐听众,只不过是这个市场中多种类型的音乐商品消费者。
在社会音乐文化生活中,花钱购买娱乐、购买休闲、购买时尚,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文化生活的主流。早在上世纪的80年代,我们就已经在一个侧面上看到了中国的流行音乐文化购买规模和趋势(见图6-1):(1)
图6-1 20世纪80年代中国录音盒带商品销售统计
从1982年到1987年六年间,中国内地共生产商品录音盒带3亿1000万盒,其中80%是音乐品种盒带。而在音乐品种盒带中,85%是流行音乐。在这些流行音乐中,包括港台流行音乐引进版、港台流行音乐模拟版(当年人们俗称“扒带子”,即对港台流行音乐记谱、记词和模仿配器并由大陆歌手演唱)、大陆自创流行音乐、中国传统民歌、戏曲唱腔“改装”的流行音乐、欧美流行音乐、舞曲(迪斯科、摇滚和各种交谊舞曲)等。
与此同时,另一种娱乐购买现象也表现出一定的势头:(2)(www.daowen.com)
而在美国,相关的数据要详尽、细致得多。从1996年到2001年六年间,美国人的直接音乐文化消费和间接音乐文化消费人均值呈上升趋势(见图6-2)。(3)
图6-2 1996—2001年美国三项媒体娱乐人均购买开支统计(单位:美元)
从图6-2可以看出,在媒体娱乐购买行为中,美国人对购买音乐唱片情有独钟,此项开支历年上升,并高居于剧院电影、家庭视频游戏等其他娱乐项目之上。
在当代社会,音乐文化形态产品已经是一种人们不可缺少的、可供消费的娱乐商品。
我们判断音乐商品的买卖交换行为是否成功,取决于人们对这些音乐商品所承载的音乐内容的实质价值的评定。而社会音乐生活的质量,也就取决于人们所消费的音乐商品的使用价值、社会价值。在社会音乐生活和文化文明构建的质量取向上,音乐商品生产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音乐商品,深入了解音乐商品在当代中国大众音乐生活中的现状,已超越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音乐产品的研究而成为当代中国音乐社会学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音乐传播学可以更加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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