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音乐传播活动规则与音乐著作权——《音乐社会学教程》成果速览

音乐传播活动规则与音乐著作权——《音乐社会学教程》成果速览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音乐传播活动规则的法律延伸——音乐著作权人类的音乐传播活动,如果从“游戏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大致经历着这样两个阶段:无序化的、无规则化的、无规范化的音乐传播阶段和有序化的、有规则的、有规范的音乐传播阶段。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音乐传播的一系列环节已经体现出对音乐创造者人格、利益和“物权”的正视与尊重。在音乐传播运动中,一切违背音乐著作权法的行为,都是对音乐传播规则的践踏。

音乐传播活动规则与音乐著作权——《音乐社会学教程》成果速览

第五节 音乐传播活动规则的法律延伸——音乐著作权

人类的音乐传播活动,如果从“游戏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大致经历着这样两个阶段:无序化的、无规则化的、无规范化的音乐传播阶段和有序化的、有规则的、有规范的音乐传播阶段。

所谓无序化的阶段,是指音乐传播行为的高度极端化的自由、自在与自主。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在音乐传播链条上对音乐的创作表演左右逢源、各取所需和天马行空。因此,在这样一个阶段,音乐作品的形成,没有著作、表演权之说,没有音乐作品的私有权之说,没有音乐作品的篡改、剽窃、侵权之说。人们的音乐传播行为,如同分子运动,相互碰撞,相互运动,相互包容。在这种碰撞、运动、包容的音乐传播链条中,社会的音乐文化在发展,人们的音乐思维在进步,音乐的技术指标在积累,人们沉浸在星光闪烁的原始音乐世界中。

这个阶段就是人类的原始艺术阶段。所以马克思所说的原始共产主义,不仅包含物质产品的“共产”,也包含精神产品、音乐文化产品的“共产”。(27)

在现当代,如果对日趋微弱的民间音乐文化进行考察,我们能隐约窥视、推测出这第一个阶段的残存:它与民间音乐创作表演的口头性、集体性相联系,与音乐传播原始形态的接力性、模糊性和传播关系的透明性相联系。(www.daowen.com)

所谓有序化的阶段,是指音乐传播行为的高度自律。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时期,音乐、艺术文化也加速发展。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确立和巩固,人们的“物权”观念和“物权”概念(28)也得到应有的认同。音乐这种文化形态,它自身的功能决定了它所具有的价值。由于音乐具有价值,使它在传播的过程中,体现着创造者的尊严。但如果掺入了上述第一种自由、自在与自主的行为,将会造成对创造者“物权”的否定而破坏创造者的人格尊严。

在今天的现代社会中,音乐传播的一系列环节已经体现出对音乐创造者人格、利益和“物权”的正视与尊重。从音乐传播的角度审视音乐著作权法,其本质就是音乐传播通道中的规范和规则。在音乐传播运动中,一切违背音乐著作权法的行为,都是对音乐传播规则的践踏。

本节正是从这样的观念出发,以音乐的著作权问题为切入点来思考音乐传播活动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音乐传播的规则问题。

音乐传播规则,是音乐传播现象观察与思考的一个侧面。这种规则,我们可以把它比喻为“游戏规则”、“比赛规则”。它是人与人之间从事社会活动时所遵循的一项最根本的、公平的原则和规范。在人类的文明时期,尊重个人的音乐艺术创造,尊重个人对创造产品的拥有权和处理权,将对健康、正常的音乐传播活动和个人的创造性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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