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景德镇陶瓷文化与旅游人才培养:旅行社性质与职能分析

景德镇陶瓷文化与旅游人才培养:旅行社性质与职能分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旅行社的性质与职能一、旅行社的性质1.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的定义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分别为关于旅游经营商和旅游代理商两大类西方旅行社性质进行定义。旅行社亦因此成为旅游产品重要的销售渠道,具有了销售职能。组织协调职能于是成为旅行社的又一基本职能。

景德镇陶瓷文化与旅游人才培养:旅行社性质与职能分析

第一节 旅行社的性质与职能

一、旅行社的性质

1.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IUOTO)的定义

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IUOTO)分别为关于旅游经营商(Tour Operator)和旅游代理商(Travel Agent)两大类西方旅行社性质进行定义。其中关于旅游经营商(社)性质的定义是“一种销售企业,它们在消费者提出要求之前事先准备好旅游活动和度假地,组织旅行交流,预订旅游目的地的各类客房,安排多种游览、娱乐活动,提供整套服务(包价旅游),并事先确定价格及出发和回归日期,即准备好旅游产品,由自己属下的销售处,或者旅行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团体或个体消费者”。关于旅行代理商(社)性质的定义是“服务性企业,它的职能是:(1)向公众提供有关旅行、住宿条件以及时间、费用和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出售产品;(2)受交通运输、饭店、餐馆及供应商的委托,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向旅游者出售他们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等)表明购买者和销售者是两厢情愿的,旅行代理商只起中间人的作用;(3)接受它所代表的供应商的酬劳,代理商按售出旅游产品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

2.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定义

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游业务的涵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3.日本《旅行业法》的定义

日本将旅行社称为“旅行业”。《日本旅行业法》将旅行社规定为“收取报酬经营下列事业之一者(专门提供运输富翁者除外)”:

(1)为旅客提供运输或住宿服务,代理签约、媒介或介绍之行为;

(2)代理提供运输或住宿之服务业与旅客签约提供服务或从事媒介之行为;

(3)利用他人经营之运输机构或住宿设备,为旅客提供运输或住宿服务;

(4)附随于前三款行为,为旅客提供运输及住宿以外之旅行有关服务,代理签约、媒介或介绍之行为;

(5)附随于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行为,代理提供运输及住宿以外有关服务业,为旅客提供服务而代理签约或媒介之行为;

(6)附随于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行为,引导旅客,代办申领护照及其他手续,以及其他为旅客提供服务之行为;

(7)有关旅行一切之咨询行为;

(8)对于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行为代理签约之行为。

4.我国台湾地区《发展观光条例》的定义(www.daowen.com)

我国台湾地区也将旅行社称为“旅行业”。在其《发展观光条例》第二条第八款中,对旅行社的性质做出如下定义:“旅行业是指为旅客代办出国及签证手续,或安排观光旅客旅游、食宿及提供有关服务而收取报酬的事业。”

从以上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旅行社性质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了以下两个共同特征:

(1)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旅行社必须以旅游业务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二、旅行社的职能

作为为旅行者提供旅行服务的专门机构,旅行社一般都具有以下五种基本职能。当然,这种概括无意否定不同类型旅行社在职能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一)生产职能

旅行社的生产职能也可以称为组装职能,这是旅行社的首要职能。在我国,旅行社大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饭店、旅游交通和其他相关部门批量购买旅游者所需的各种服务项目,然后进行组装加工,并融入旅行社自身的服务内容,进而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旅游产品。就团体旅游而言,旅行社最终出售的是一件完整的旅游产品,而非组成旅游产品零散部件。其他相关部门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只是旅行社产品的“生产原料”,而非产品本身。就这种意义而言,旅行社具有生产职能。

(二)销售职能

旅游产品的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使得旅游产品的销售较物质产品更为复杂,同时也使得旅游产品销售对销售渠道的依赖性变得更强。如果没有畅通的销售渠道,旅游者就要在对旅游目的地知之不多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广泛搜集有关旅游信息,办理各种烦琐的旅游手续,特别是当旅游者所需要的不仅是本国或本地区个别的旅游服务项目,而是一种跨国度、综合性旅游产品时,这种状况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需求。生产的社会化分工,决定了需要有这样一种组织,它将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组装与加工,并广泛存储各种有效旅游信息,满足旅游者对旅游产品信息的广泛需求,承担起沟通买卖双方的任务,使旅游产品更顺利地进入消费领域。旅行社亦因此成为旅游产品重要的销售渠道,具有了销售职能。

(三)组织协调职能

旅游活动涉及行、住、食、游、购、娱等众多方面,旅行社要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就离不开旅游业各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与支持,而旅游业各部门之间以及旅游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的都是一种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旅行社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具备对其他部门的管辖指挥权。因此,旅行社要想确保旅游者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进行大量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在确保合作各方实现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协同旅游业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保障旅游者旅游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与落实。组织协调职能于是成为旅行社的又一基本职能。

(四)分配职能

旅游者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消费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在包价旅游的情况下,旅游者通常为其各种旅游活动一次性预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这不仅意味着旅行社要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在不同的旅游服务项目之间合理分配旅游者支出,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而且还要在旅游活动结束后,根据接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合理分配旅游收入,这就是旅行社的分配职能。

(五)提供信息的职能

旅行社提供信息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重要的销售渠道,始终处于旅游市场的最前沿,熟知旅游者的需求变化和市场动态,这些信息若能及时提供给各相关部门,会对他们的经营管理具有指导意义,而相关部门经营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有利于旅行社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旅行社作为旅游业重要的销售渠道,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旅游目的地各相关部门最新的发展和变化传递到旅游市场去,以促使旅游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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