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景德镇陶瓷文化与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基本涵义

景德镇陶瓷文化与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基本涵义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旅游的基本涵义什么是旅游?对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和共识不仅是旅游研究的需要,而且也是旅游研究形成学科的一项根本基础。本节主要目的就是在介绍和分析旅游定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努力澄清这一基本概念。

第一节 旅游的基本涵义

什么是旅游?这是旅游学研究中首先要回答的基本概念问题。对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和共识不仅是旅游研究的需要,而且也是旅游研究形成学科的一项根本基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对旅游概念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混淆和分歧。本节主要目的就是在介绍和分析旅游定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努力澄清这一基本概念。

一、旅游定义的类型

长期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和学者曾给旅游下过多个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可以划为两类:一类是从抽象理论出发而下的定义,即所谓概念性定义或理论性定义(Conceptual Definitions);另外一类则是人们出于某些工作例如统计工作的需要而对旅游作出的比较具体的定义,即所谓技术性定义或实践性定义(Technical Definitions)。由于旅游的技术性定义多是为了调查和统计工作的需要,根据人们离家外出的活动目的、在目的地的停留时间以及其他一些可能的标准去界定旅游者的范畴,因此,这种技术性定义大都表现为对旅游者的定义及划分方法。因此,本节主要侧重于旅游的概念性定义。

二、旅游的定义

对旅游的定义作出结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观察和分析一下已有的一些旅游的定义。近20年来,在国际旅游研究中常为人们所引用,因而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性定义有:

(1)“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

这一定义最早由瑞士学者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Hunziker and Krapf)在1942年提出,后来到20世纪70年代又为“旅游科学专家国家联合会”(Association Internation d’Experts Scientifiques du Tourisme或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Experts in Tourism)所采用,所以又习称为“艾斯特”(AIEST)定义。

(2)“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某地的运动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1)

(3)美国参议院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则提出:旅游“是人们出于日常上班工作以外的任何原因,离开其居家所在的地区,到某个或某些地方旅行的行动和活动(2)”。

(4)英国旅游局(BTA)前执行主任里考瑞什认为:旅游“是人的运动,是市场的运动而非一项产业的运动,总之,是流动人口对接待地区及其居民的影响”。(3)

(5)世界旅游组织在1980年马尼拉会议之后,曾提到要用“人员运动(Movements of Persons)一语取代“旅游”(Tourism)一词,其定义是指人们出于非移民及和平的目的或者出于导致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及精神等方面的个人发展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等目的而作的旅行。(4)

(6)旅游是“人们离开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暂时前往目的地的旅行和在该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旅游目的地)为满足旅游者需要而创立的各种设施”。(5)

在上面所列举的诸概念性定义中,每一种阐述都有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第5个定义中,旅游被概括为特定目的的旅行。其主要优点是强调了旅游的和平目的,从而使过去曾有人把军队出征也列为旅游的情况得到了澄清。再则是它既包括了消遣度假旅游,也包括了差旅事务旅游,从而使只强调消遣旅游的片面认识得以纠正。但是这个定义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强调旅游活动的异地性,并且也未能反映旅游内涵的综合性特点。(www.daowen.com)

第4个关于旅游定义的表述虽然道出了旅游活动的本质属性,但对旅游活动的暂时性未作明确限制。

第3个定义的优点是它将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都已包括在内。它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未对旅游活动的暂时性加以限制,二是只从需求方面着眼而未能体现旅游内涵的综合性。

第2个定义在世界上,特别是在欧美地区引用甚广。这一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对旅游者的外出目的未作任何限制。此外,它只强调需求方面的活动,而未能体现其活动导致各种关系产生这一客观的综合性特点。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深入地观察一下这些旅游的概念性定义,就不难发现这些定义所表述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其中第2、3、4、5个定义都是将旅游作为旅游者的活动来进行解释的。换言之,这些对旅游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旅游活动的定义。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共识,即旅游活动指的是作为旅游者的人的活动,而不是指旅游业的活动。这一点对于澄清我国旅游研究中的某些混淆观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我国的旅游研究者中有人认为,旅游活动既包括旅游者的活动,也包括旅游业的活动。其实这种认识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置国际学术界的上述共识于不顾,而将需求方面的旅游活动和供给方的经营活动混为一谈。

而上述第1和第6个定义则明显属于另外一类。从其所界定的内容来看,旅游概念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旅游活动即旅游者往返于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旅行(或空间转移)活动和目的地停留期间的访问活动,另一部分则是由此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第6个定义中则干脆将这部分内容解释为由旅游活动所诱发的旅游供给。具体地讲,这里的所谓各种现象,主要是指由于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所引发产生的有关经济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乃至政治现象。所谓各种关系,根据美国的旅游学教授麦金托什所作的研究的解释,主要是指旅游者、旅游企业、目的地政府以及目的地居民四者之间因各自追求利益的不同而在相互直接或间接接触或打交道过程中所引发的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由此可见,这些现象和关系所包含的内容是第6个定义中的“各种设施”所不能涵盖的。但无论如何,这两个定义在内涵上都宽于前述的所有四个定义。

至此,一个明显的问题便是,在这两类对旅游所下的概念性定义中,哪一类更为科学一些。旅游学是研究旅游者及其旅游活动、旅游业及其服务和经营活动以及双方活动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和科学。旅游作为旅游学的研究对象总称,其概念范围自然应将这三个方面都包括进去。在这个意义上,旅游作为旅游学的研究对象,其定义不应仅仅是旅游者的活动,而应将旅游业的活动和旅游的影响为代表的各种现象和关系也包括进去。因此,以前述第1个定义为代表的旅游概念是比较科学的。必须重申的是,该定义所指的旅游并非仅指旅游活动,而是指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整个旅游学研究领域

这第1个定义被称为“艾斯特”定义,它定义得较为科学而且影响广泛,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其表述上的概括和精炼也独具特点。在这个定义中,旅行和逗留“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的表述不仅包括了旅游者的活动,而且涉及了这些活动在客观上所导致的众多现象和关系,从而反映了旅游内涵的综合性。关于“非定居者”的表述则体现了旅游活动的异地性。强调“这些人不会导致定居”则在原则上指出了旅游活动的暂时性。关于“不牵涉任何赚钱活动”的表述实际上反映的是旅游活动的非就业性。但是这个定义的中文译文中关于这些“非定居者”、“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的译法似乎有些不妥,因为这种译法难免会误导人们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在中文中,赚钱活动未免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表述,因为不仅就业打工是赚钱活动,商贩摆摊设点等直接的钱货交易也是赚钱活动,甚至外出进行商务谈判、洽谈合同以及参加展销活动等工商事务也可以说是公司企业赚钱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人们根据这一定义的中文译文,很可能会以为因工商事务性差旅原因而外出的旅行和逗留不属于旅游的范畴。此外,这种误解的流传很可能还会为另外一个因素所助长。在中外的一般性语言辞典中,对旅游一词的解释都是指人们因消遣性原因或目的而离家外出旅行的活动。换言之,旅游一词作为一般日常生活用语,其所指的确不包括以商务为代表的事务性外出的活动。然而,这毕竟只是旅游一词作为日常生活用语的释义,而不是当今旅游研究中使用的专业性释义。

以工商事务及出席会议为代表的差旅性或事务性外出访问活动算否旅游或者应否纳入专业研究中旅游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由于前所述及的原因,目前人们对此并未完全统一认识。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量的事实证明:

(1)在工商事务及会议旅游中,几乎都有消遣旅游活动作为其组成部分。

(2)任何旅游接待国或地区都把因事来访者的消费纳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旅游收入,而并非也不可能把消遣性旅游或事务访问分立为两个账户,因为两者的访问目的虽然不同,但他们在目的地的消费对接待国或地区的客观影响却是一样的。

(3)国际旅游组织公认事务访问者属于旅游者。因此,虽然现代旅游活动的主要构成是消遣旅游,但差旅型访问亦纳入旅游概念这一点是无疑的,而且已经形成各旅游组织和大多数旅游研究者的共识。

鉴于上述分析,在前引“艾斯特”定义基础上,旅游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旅游是非定居者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在旅游地定居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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