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拴
三十余年前,我请求赵文润老师做我的大学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赵师欣然应允。在赵老师精心指导下,我撰写了三万余字的毕业论文《略论唐代后期的货币》。毕业论文完成后,赵老师曾专门请我到他的家里,详谈这篇论文的不足及修改意见。此次谈话长达两三个小时。此情此景,时时念及,未曾或忘。应当说,这篇毕业论文的撰写,对我后来的学术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984年毕业后,我留在唐史研究所工作。此后,我又将毕业论文送给史念海先生、牛致功先生、黄永年先生审阅。承蒙各位先生厚爱,我的这篇毕业论文曾一度准备在《唐史论丛》正式发表,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大学毕业十年后,我根据赵老师和诸位先生的意见,将毕业论文中的一部分单独抽出来修改成一篇论文,投送给《陕西师大学报》,并于次年正式发表。论文发表后,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史》1995年第5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1996年第1期两种刊物都全文转载了这篇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5年第6期又转摘了此文的要点。
今年欣逢恩师赵先生八十华诞,本应撰文纪念先生对我们的教诲及师生情谊,因种种原因而未能成文,颇感愧疚。故谨以此文献给先生,祝恩师健康长寿!
大约在唐德宗建中初年以后,在经济领域中出现了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即物价急剧下跌,货币不断升值,旧史称之为“钱重物轻”。这次物价波动达七八十年之久,对唐中后期经济影响甚巨,为此深受唐朝治国者的重视。然而,他们并不明白产生“钱重物轻”现象的根源所在,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对待它,更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几十年来,不少学者对此也有不少研究。有的认为,由于经济发展、产品增加,从而使物价便宜,货币升值[1];有的认为,由于缺铜、铜币外流、佛寺大量用铜等引起货币升值[2];有的认为,“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引起商品价格的跌落”,又由于唐政府“积极整顿币制”,从而引起货币价值升高。所以“出现钱重物轻的现象,是完全合乎历史发展的进程的”[3]。有人则认为,钱重物轻是一种“物价病态下落”,而不是由于生产的上升[4]。前辈学者的观点各有其独到之处,有的颇具启发意义。然而,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大分歧,有些论点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为此,本文拟从赋税制度、货币价值、货币流通等方面入手,试对“钱重物轻”出现的原因等问题再作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一
为什么会在中唐以后产生“钱重物轻”现象呢?笔者认为,要说明这一现象的原因,首先必须注意建中元年所创立的两税法,它是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因为在许多史籍中,常常可以看到“钱重物轻”与两税法是紧密相连的。例如,史称“建中初定两税,时货(货物)重钱轻;是后,货轻钱重”[5]。据《资治通鉴》记载:“自定两税以来,钱日重,物日轻。”[6]。《唐会要》亦称:“自建中初定两税时,货重钱轻,是后货轻钱重。”[7]上述史料说明,“钱重物轻”的出现与两税法的实行有着密切关系;建中初年颁行两税法,恰好是出现钱重物轻现象的历史起点。
众所周知,两税法主要是从户税和地税演变而来的,而户税则是以征收货币为其特征的。更重要的是,在制定两税法时,大大增加了税额中的货币比重。一般情况是,三分之二交纳见钱,三分之一折纳匹段[8]。而一些地区则甚至于“尽纳见钱”[9]。由此可见,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以后,从而使货币税额比唐前期空前增加。税制的这种变化,必然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剧烈波动。在交纳两税时,农民为了“计钱输税”不得不大量出卖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如粮食布帛之类)以取得货币。因此,在实行两税法后,市场上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供给迅速增加,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农产品等供过于求的局面。很显然,这种供过于求不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而是新的赋税制度的产物。既然市场上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供过于求,由于受供求关系的制约,那么就必然引起农产品和手工业品价格的迅速下跌,而货币价值则相对升高。胡如雷先生把这种物价下降现象称之为“物价病态下落”[10],这一看法是颇有见地的。其实,对这种物价的“病态下落”,唐人已有所觉察。白居易就曾尖锐地指出:“今田畴不加辟而菽粟之价日贱,桑麻不加植而布帛之估日轻。”[11]。可见唐人也认为,中唐以后的物价日益跌落并不是由于生产发展所造成的。所以,那种认为生产发展、产品增加从而使“物价便宜”的观点并不能解释中唐以后的“钱重物轻”现象,其说难以成立。
同样,“铜币外流”等说法也无法解释钱重物轻出现的真正原因。在中外交往中,唐朝货币往往被唐人或日本、新罗等外国人带到国外。这一点不容置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外流的货币是否很多,以至于引起唐朝的物价波动?纵而观之,在宋代以前,中外经济交流还不够发达,货币外流的数量和规模仍然很有限。货币大规模外流从而导致中国经济波动大致是宋代以后才有的现象(参《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更何况唐代的货币外流与近代的金银外流简直不能相比。而且,当时唐朝周围的国家如日本、新罗等,其经济发展程度还很低,实物经济的色彩相当浓厚,并不需要从唐朝大量输入货币。总之,唐后期货币外流的规模十分有限,它不足以引起唐朝物价的剧烈波动。
显然,佛寺用铜与钱重物轻的出现亦并无多大关系。因为,其一,尽管唐代是佛教的极盛时期,但佛寺用铜还不至于达到严重影响唐代货币发行的程度。其二,唐代的几次崇佛高潮分别出现在中宗、睿宗、武则天、元和、咸通时期。在每次崇佛高潮中,的确都会消耗不少铜,但在德宗建中年间却并无这样的崇佛高潮。如果说佛寺大量用铜能够使币值升高、物价下跌的话,那么,为什么在大力崇佛的武周年间而没有出现“钱重物轻”现象呢?
由于唐王朝赋税制度的变革(即改行两税法),人为地造成了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商品供过于求,从而导致物价持续下跌。“钱重物轻”根本不是社会生产发展、产品增加的结果,而是建中初年改行两税法的产物。“铜币外流”说及佛寺大量用铜说也不能解释“钱重物轻”现象。
二
中晚唐“钱重物轻”现象,从表面来看是一个物价持续下跌过程。如果仅仅把它们归之于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则未免失之于简单化。因为,物价的上升或下降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现象,往往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马克思曾经指出:商品价格的上升或下降,有时是商品自身价值升降而引起的,有时则是货币价值尺度本身升降造成的,也可能二者同时起作用[12]。只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才能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所以,我认为,仅从两税法来考察“钱重物轻”产生的原因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从货币价值量的变动去考察。
引起货币本身价值升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或由于制造货币所需的劳动量的变化(如造币技术提高会使货币价值下降,反之亦然);或由于新矿山的发现(新矿山的发现也可导致货币贬值);或由于货币流通手段量的变化等等。从文献记载看,唐后期铸币技术并没有什么新的突破,因而唐后期的货币价值决不会下降;中唐以后倒是开采了一些新铜矿或增加了一些钱监(铸币点)。例如,建中元年以后,在商州增开红崖冶和洛源钱监。元和三年(808)李绛又建议增开郴州平阳等铜矿。但是,唐政府也废止了不少钱监。例如,唐政府在建中初年一次就废止江淮地区七个钱监[13]。尽管唐后期铜矿和钱监有废有兴,但可以肯定新矿山和新钱监不会有多少增加。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唐后期货币价值也绝不可能下降。
再从铸币成本来看。建中元年(780),户部侍郎韩洄上奏指出:“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14]由此可见,唐政府每铸造一贯钱(1000文)所需的成本(即工用转送之费)居然高达2000文。据载,开元天宝时期铸造货币的成本则是:“每千钱费钱七百五十。”[15]以此计之,建中初年铸造货币所需成本比开元、天宝时提高了2.67倍。如此高昂的铸币成本,恐怕是任何一个政府也不愿承担的,所以唐政府关闭了江淮七个钱监。但是,据韩洄奏章所说,唐政府后来在商州所开的红崖冶和洛源监,其铸币成本也高达每贯900文[16],仍然比开元天宝时提高15%。总之,唐后期货币发行的成本比安史之乱前大提高了。正因为制造货币所需的劳动量(在此体现为成本)大幅度提高,从而导致唐后期货币本身价值的不断升高。而货币本身价值的提高,则必然引起商品价格的下跌。这就是唐后期出现钱重物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那就是:民间常常将唐政府发行的铜币销熔成铜,然后再铸成别的器物出售。贞元九年(793),张滂上奏称:“兴贩之徒,潜将销铸,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值六百余。有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17]到唐文宗时,这种现象仍然很严重。时人李珏指出:“今江淮已南,铜器成肆,市井逐利者,销钱一缗,可为数器,售利三四倍。”[18]唐代铜币1000文(一贯)的法定重量为6.4斤[19],而从上述记载看,贞元年间一斤铜则高达600文,那么,销钱者将1000文钱销毁铸成器物后,则可得到:6.4×600=3840(文)。其利润高达3倍以上。而唐人李珏亦称销钱者可以“售利三四倍”,与笔者所计正相吻合。由此可见,唐后期货币材料(铜)的价值比安史之乱前也大大提高。马克思指出,在商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会同金(货币材料)本身的价值一起变动,金的价值降低,商品的价格会相应地提高;金的价值提高,商品的价格会相应地降低”[20]。根据马克思这一理论,货币材料的价值提高,商品的价格则会相应地降低。如前所述,在中唐以后,货币材料(铜)的价值已比安史之乱前上涨了数倍以上,这就势必引起货币本身价值大幅度提高;而货币本身价值的提高,则必然会引起商品价格持续下跌。概言之,中唐以后货币材料价值的大幅度提高,无疑是产生“钱重物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钱重物轻”的出现,还与当时的货币流通状况有密切关系。如果我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中唐以后的货币流通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1.中唐以后,货币积藏现象十分严重,京师长安在此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据记载,“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如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21]。当时,“钱多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流”[22]。为此,唐政府一再严令禁止蓄积现钱。由于大量的钱被积藏于私室,成为贮藏货币,从而使不少货币人为地退出流通领域,它们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几乎完全丧失,因而必不可免地降低了货币平均流通速度,导致通货紧缩。此其一。唐政府拙劣的货币政策也加剧了通货紧缩趋势。贞元初,唐政府规定:“骆谷、散关禁行人以一钱出者。”[23]而且,当时诸道州府也往往“禁止见钱,不令出界,致使课利有缺,商贾不通”[24]。禁止现钱出境流通,也必然导致货币流通速度降低。本来,中唐以后出现的“飞钱”(即便换),有利于加快货币流通速度,缓解钱重物轻趋势。然而,在元和六年(811)唐政府竟然禁止商人便换,从而引起“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轻,钱多不出”[25]。可见政府的货币政策也造成了货币“滞藏”,加剧了通货紧缩。此其二。另外,前文已指出,中唐以后有不少货币被销铸成器物,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被大量“耗蚀”,丧失其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流通中的货币量急剧减少,导致通货紧缩,而通货紧缩的结果必然是物价下跌。唐人也似乎认识到这一点。宪宗就曾在诏令中指出:“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26]
2.大量史实表明,在中唐以后,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量与货币供给量之间有着极其尖锐的矛盾。据记载,天宝时,唐政府每年发行的货币达32.7万贯(《新唐书·食货志》)。但在安史之乱后,货币发行量却急剧减少。详见下表:
唐代后期每年货币发行量表 (单位:万贯)
从上表可以看出,安史之乱后,年货币发行量仅仅只有天宝时期的30.6%~46%。也就是说,唐后期年货币发行量还不到天宝时期的一半,可见当时货币发行量已大规模缩减。
然而,中唐以后的货币需求却有增无减。安史之乱后,货币需求的巨大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军费。在唐前期实行府兵制的情况下,军费支出并不多。但是,在府兵制破坏、改行募兵制后,尤其是在安史之乱后战乱连年的情况下,唐政府的军费支出空前增加,而且军费常常是以货币支付的。例如,安史之乱后,“岁发防秋兵三万戍京西,资粮百五十余万缗”[27]。建中年间讨伐李希烈,“诸军月费钱一百三十万贯”[28]。宪宗时,一次就“赏三军钱二十万贯”。元和十一年(816)又“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供军”,次年又出钱30万贯“付度支供军”[29]。穆宗时,仅赏赐将士的钱动辄就是100万贯,甚至有时达到数百万贯[30]。其二是官俸。安史之乱后,各级官吏的货币俸禄也大为增加。这里仅以一品官为例。开元二十四年(736),一品官货币俸禄每月为31贯,到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则猛增到120贯[31];到德宗贞元四年(788)又增至200贯[32]。以此计之,德宗时的货币俸禄比玄宗时提高6.5倍。更有甚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刺史无大小皆给千贯”[33]。而郭子仪甚至“岁入官俸二十四万贯”[34]。上述史实说明,在安史之乱后,以货币支付的军费和官俸都较前大幅度增加了。这种趋势无疑意味着,唐政府财政支出的货币部分空前增加了。这就迫使唐政府在财政收入上大力增加货币收入。因此,唐政府便力图征收货币税以增加货币收入。这一点在代宗、德宗时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代宗大历四年(769)重订户税额,规定上上户税钱4000文,下下户税钱500文,并规定“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35]。据笔者估计,仅此一项,全国每年即可收入500万贯。代宗时,又增征青苗钱和地头钱。大历元年(766),仅青苗钱收入就达490万贯[36]。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创立的两税法更使货币税额空前增加。据唐人记载,建中初,“每岁天下共敛钱三千余万贯”[37]。可见唐政府货币收入之巨。总之,唐政府的货币收入也比安史之乱前有了大幅度增加。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安史之乱后,唐政府的货币收入和货币支出都有大幅度增加。在唐后期货币流通速度降低的情况下,这就必须要求相应增加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量。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当时唐政府的货币发行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比安史之乱前大幅度减少。这就使得货币流通需要量与实际流通量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不可避免地加剧了通货紧缩局面。由于通货紧缩,货币价值不断升高,商品价格也就自然会下跌。这就是德宗以后“钱重物轻”现象得以持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如何看待唐后期的“钱重物轻”现象呢?它很容易使人产生这样一个错觉,即由于生产的发展而使物价日益低廉,以至于“钱重物轻”成为值得赞扬和肯定的现象。这个错觉应该排除。
实际上,“钱重物轻”是从逐渐变化的角度上讲的,它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起点。这个起点就是德宗建中初年。所谓“钱日重,物日轻”(即物价日益低廉),则显然是以安史之乱后万物凋敝、物价腾涌的险恶状况为参照物的。唐人对此讲得十分明白。[贞元初,陆贽指出:“往者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税一匹,折钱三千二三百文,……近者,百姓纳绢一匹,折钱一千五六百文。”[38]权德舆在贞元时指出:“大历中,一缣直钱四千,今止八百。”[39]元和时,李翱则说:初定两税时,一匹绢直钱4000文,一斗米直钱200文,而到元和时“绢一匹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40]。穆宗长庆时,韩愈则指出:“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41]上述史料说明,唐人所述的“钱重物轻”都是以建中初年以前的超高价格为参照物,而不是以贞观或开元时期为参照物的。如果稍加对比就可发现,建中以后的价格并不低廉。据载,贞观四年(621),“米斗四五钱”[42]。至十五年,“米每斗直两钱”[43]。而元和时期“米斗不过五十”。可见,元和时期的米价比贞观时高出10倍甚至20余倍,这种价格显然并不低。贞元时,每匹绢直1600文,即使元和时也达到800文,而在开元、天宝时,“绢一匹,钱二百”[44]。可见,贞元时的绢价比开元时高七八倍,元和时也要比开元时高4倍。所以,建中以后“钱重物轻”所显示出的“物价低廉”,并不是真正的低物价。它的“低”是针对安史之乱后米斗千文、匹绢数千文的超高价格而言的。
“钱重物轻”持续七八十年之久,而且作为一种经济波动,它在建中至长庆年间表现得尤为剧烈。因而它对唐后期社会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钱重物轻”使广大农民深受其害,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史称:“自初定两税,货(物)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以至于“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45]。元和二年(807),宪宗在诏书中承认:“钱贵物贱,伤农害工,权其轻重,须有通变”[46]。武宗在会昌六年(846)诏中也说:“比缘钱重币(物)轻,生民坐困。”[47]由此可见,“物价愈下”致使百姓“所纳愈多”。这说明,“钱重物轻”现象对百姓非常不利,因为它“伤农害工”,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从而使“生民坐困”。为什么“钱重物轻”会“伤农害工”呢?因为,在实行“计钱征税”的两税法以后,随着货币的升值和物价跌落,百姓的赋税负担必然日益增加。如前所述,建中元年制定两税时,一匹绢卖3200文,至贞元时降至每匹1600文。如果某户农民按规定要向政府交纳两税钱1.6万文,那么,建中元年时他卖5匹绢即可得到1.6万文,从而完成纳税义务。而到贞元时,他就必须卖10匹绢才能得到1.6万文,完成纳税义务。这样,从建中初到贞元,由于“钱重物轻”而使百姓赋税负担增加了一倍。所以,史称:“自建中初定两税时,货(物)重钱轻,是后货(物)轻钱重,齐人所出,固已倍其初征矣。”[48]而且,随着钱重物轻现象的持续和加剧,农民的赋税负担也就日益加重。至穆宗长庆时,由于“钱日重,物日轻,民所输三倍其初”[49],农民负担比建中初已增加了3倍。也正因为如此,宪宗和穆宗曾先后召集群臣“议钱货轻重”,试图革除此弊,然而始终未能奏效。其次,“钱重物轻”还加剧了农民弃农经商之风的盛行。李翱在《疏改税法》中指出,由于“粟帛日贱,钱益加重”,“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积钱以逐轻重,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50]。可见在钱重物轻影响下,农民日益困穷,从事经商(末业)者日趋增多。在策问进士时,他更明确地指出:钱重物轻致使“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51]。农民弃农经商已达30%—40%。白居易也曾指出:“懋力者轻用而愈贫,射利者贱收而愈富。致使农人日困,游手益繁矣。”[52]晚唐人姚合亦做诗云:“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53]上述史实说明,农民“尽去作商贾”与钱重物轻有很大关系。
五
在谈及“钱重物轻”出现的原因时,有一种意见认为:安史之乱后,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而降低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由于商品自身价值量的降低,从而导致了商品价格的下降[54]。这个意见从理论上讲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实际上,“钱重物轻”作为特殊的物价波动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并无关系。根据前文所述,从大历到贞元年间,每匹缣的价格从4000文降至800文,跌幅达5倍;从建中初至元和年间,米价从每斗200文降至不足50文,粟价从每斗100文降至20文以下,帛价从每匹2000文降至800文以下,跌幅均高达3-5倍以上。物价下跌如此剧烈,显然不可能是劳动生产率提高所造成的。因为,从大历到贞元仅有30余年,劳动生产率根本不可能提高3-5倍以上。所以,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来解释钱重物轻是很勉强的。
为了分析“钱重物轻”产生的原因,金宝祥先生也曾从货币价值的角度去考察。应当说,金先生这一研究思路颇具启发意义,而这正是他比其他前辈学者有所进步的地方。不过,金先生在探讨中晚唐货币价值时仍有一些不妥之处。其一,他认为,“至于货币价值的提高,是指安史乱后至代宗大历年间长安政府的积极整顿币制而言”。当时,“恶钱的流通渐趋消失”,而且铅锡钱“已基本绝迹”[55]。在此基础上,他把高宗显庆五年(660)唐政府规定的“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的兑换率“作为唐代好钱、恶钱的标准比价”,并进而推论说:“那么,自两税法推行以后,货币价值和昔日恶钱流通时相较,就高出四倍。这样,商品价格也便跌落四倍。”[56]我认为,这样推论实欠妥当。首先,用五文恶钱兑换一文好钱的比率,仅仅是显庆五年的一项临时性规定,它并未实行多长时间。另外,唐代300年间绝没有在好钱与恶钱之间规定一个所谓“标准比价”。即就是显庆五年所规定的5比1的兑换率,也仅仅实一个月即被废止,而改用2比1的兑换率。《唐会要》对此记载得十分清楚:“显庆五年九月,以天下恶钱多,令官私以五恶钱酬一好钱。至十月,以好钱一文博恶钱两文。”[57]由此可见,这个5比1的兑换率仅仅实行了一个月便改为2比1。从两《唐书》《唐会要》《通鉴》《册府元龟》等史籍来看,我们可以断定,从大历至建中年间,唐政府也始终没有在恶钱与好钱之间规定一个“标准比价”。金先生所谓5比1的“标准比价”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唐政府积极整顿币制从而使货币价值提高,商品价格跌落”的说法不符合中晚唐实际,“钱重物轻”并不是唐政府“积极整顿币制”的结果。其二,金先生认为,安史之乱后到代宗大历年间,“当时一方面严禁恶钱,使恶钱的流通渐趋消失”,而且在“在两税法推行后,作为恶钱的铅锡钱,已基本匿迹”。实际上,恶钱并未“渐趋消失”,铅锡钱也没有“基本匿迹”。据记载,德宗时,“江淮多铅锡钱,以铜荡外,不盈斤两”[58]。而且,贞元、元和、长庆、大和年间都曾下诏严禁铅锡钱的流通。例如,元和二年(807)四月,宪宗就曾下诏“禁铅锡钱”[59]。至文宗大和三年(829),中书门下还在讨论如何制裁使用铅锡钱者。他们上奏建议:“自今已后,有用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以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并采取措施重赏纠告者[60]。由此可见,当时流通领域中铅锡钱仍然很多,根本没有“匿迹”,否则,何必采取如此严酷的惩治手段?建中二年八月,诸道盐铁使包佶甚至奏称:“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钱,交下粗恶,拣择纳官者,三分才有二分,余并铅锡铜荡,不敷斤两,致使绢价腾贵,恶钱渐多。”[61]这说明,建中初年实行两税法后,恶钱的流通并未“渐趋消失”,甚至有“恶钱渐多”之势,铅锡钱亦未“匿迹”。总之,建中以后货币本身价值的提高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这种提高绝不是唐政府“积极整顿币制”的结果。
(薛平拴:87级研究生,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17页。
[2]岑仲勉:《隋唐史》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04~405页。
[3]金宝祥:《安史乱后唐代封建经济的特色》,《甘肃师大学报》1981年第2期。
[4]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214页。
[5]《旧唐书》卷一四八《裴垍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3991页。
[6]《资治通鉴》卷二四二,穆宗长庆元年,中华书局,1956年,第7799页。
[7]《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22页。
[8]《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分折纳匹段。”第2094页。
[9]《全唐文》卷七八《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中华书局,1983年,第820页。
[10]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214页。
[11]《白氏长庆集》卷三○《问进士》。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3]《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第2101页。
[14]《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第2101页。
[15]《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1386页。(www.daowen.com)
[16]《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第2101页。
[17]《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第2101页。按:此处所言与《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相同。但《唐会要》卷八九《泉货》则作“斤直六千余”。“六千”之说显然数字太大,恐难近情理,故不取。
[18]《旧唐书》卷一七六《杨嗣复传》,第4557页。
[19]《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25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章《货币或商品流通》,第137页。
[21]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5页。
[22]《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第2103页,元和七年王绍奏语。
[23]《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第1388页。
[24]《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2页。
[25]《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4页。
[26]《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5页。
[27]《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第1348页。
[28]《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第5786页。
[29]《旧唐书》卷一五《宪宗纪》下,第450页,第457页,第463页。
[30]《旧唐书》卷一六《穆宗纪》第483页,第487页;参《资治通鉴》卷241。
[31]《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俸料钱》上。,第1963~1964页
[32]《册府元龟》卷五○六《邦计部·俸禄》,第6077页。
[33]《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上,第436页。
[34]《旧唐书》卷一二○《郭子仪传》,第3467页。
[35]详参《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17页。
[36]《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第1400页。
[37]《通典》卷六《食货典·赋税下》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1页。
[38]《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二条。
[39]《新唐书》卷一六五《权德舆传》,第5078页。
[40]李翱:《习之先生文集》卷二《疏改税法》,亦见《全唐文》卷六三四,第6403页。
[41]《韩昌黎全集》卷四○《变盐法事宜状》。
[42]《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第1344页。
[43]《通典》卷七《食货典》,第148页。
[44]《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第1346页。
[45]《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第1353页。
[46]《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2页。
[47]《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8页。
[48]《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22页。
[49]《资治通鉴》卷二四二,穆宗长庆元年,第7799页。
[50]《全唐文》卷六三四《疏改税法》,第6403页。
[51]《全唐文》卷六三四《进士策问二道》,第6399页。
[52]《全唐文》卷六六九,白居易:《进士策问五道》,第6811页。
[53]《全唐诗》卷四九八姚合《庄居野行》。
[54]金宝祥:《安史乱后唐代封建经济的特色》。
[55]金宝祥:《安史乱后唐代封建经济的特色》,刊《甘肃师大学报》1981年第2期。
[56]金宝祥:《安史乱后唐代封建经济的特色》,刊《甘肃师大学报》1981年第2期。
[57]《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26页。
[58]《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1388页。
[59]《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2页。
[60]《唐会要》卷八九《泉货》,1937页。
[61]《唐会要》卷八九《泉货》,第1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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